一楼下水道堵了会返水到几楼,一楼主管道堵塞反水怎么解决
chanong
|管道堵塞是让居民头疼的问题,荔浦市某小区底层业主以水污染造成管道堵塞和财产损失为由,勒令楼上及物业的12名居民离开该物业。解决不了,我把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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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道堵塞、污水倒流到底层,李英华的财产受到损害,他在荔浦城社区购买了一套101间的房子,并于2021年12月搬进了那里。搬入新家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李英华没想到搬家六个月后就遇到了麻烦。 2022年5月28日,李英华出差回到家,一打开家门,一股恶臭扑面而来。经过仔细检查,李英华发现厨房被污染,于是她联系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用食物残渣等固体厨余垃圾疏通。不到一个月,李英华的厨房就因下水道堵塞而出现污水回流六次,其中最严重的一次导致污水溢入厨房,浸泡客厅的家具,仅此而已。由于无法解决退回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李英华向楼上12名居民及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家具损失16000余元。 (大小床、衣柜、门)。该房产公司称,污水倒流事件发生前,已履行义务,按照房产服务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清理室外污水管道,且涉事管道是隐蔽的。这是管道项目的一部分。而且他们也不能随时派人来打扫主人的房间。接到漏水报告后,公司立即派员清理现场、挖掘管道,并及时派员到一楼及以上居民进行现场访谈,告知回流情况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我们负责并履行了维护责任,则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楼上居民联名声称自己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在通知期间没有向排水沟排放污水,因此李英华的损害与上述居民无关。李英华声称,她购买的家具损失了16000多元,但既没有提供鉴定报告,也没有提供正式的购买发票来证明她的说法。李英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房地产服务合同关系,李英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中,李英华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丢失的家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李英华家因厨房管道堵塞、污水倒流造成损失4885元,并花费了4520元作为评估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英华改变法律诉求,责令12名二楼住户及物业公司拆除家具(大小床、衣柜、门、书桌、侧板等)11000余件。).(包括董事会)寻求损失赔偿。您将需要支付评估费4,520元。
罪魁祸首不明,上层10名住户负连带责任,但李英华法院在听审后认定,李英华是涉事大楼一楼的居民,判决当庭作出判决。厨房下水管道也是一样,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保持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考虑到堵塞排污系统公共区域的污水来源无法确认以及事件的特殊情况,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任何借口,所有居民上层应该共同、平等地响应。应该。李英华将负责赔偿损失。当地房产公司接到李英华的报修报告后,会及时协助李英华清理下水道,疏通下水管道,然后协助李英华与楼上居民协调赔偿问题,并履行一般物业管理工作。房地产公司的职责。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李英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楼居民何力、17楼居民秦文在涉诉侵权期间基本不在该楼居住,且家中无生活供水我提交的证据表明没有这方面的记录。 2022年5月和2022年6月,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黄浩等10名居民声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这一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他们的主张。李英华先生撤回了对16楼居民周琼先生的诉讼,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琼先生对李英华先生的损失没有过错,所以部分责任是周琼先生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16楼住户的费用是李英华自己付的。评估结果显示,李英华家具损失4885元,鉴定费4520元,损失合计9405元。因此,黄浩等10名居民每人缴纳855元(9405元11人=855元/人),剩下的855元由李英华自己缴纳。荔浦市法院判决黄浩等10名居民赔偿李英华家具损失855元。黄浩等10名居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浩等10名居民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文中所有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邻近居民必须按照促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排水、交通、通风、照明等问题。有。如果出现下水道倒流,居民该怎么办?首先,必须尽快固定现场的照片、音频、视频、维修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维修费发票等证据,然后确定地点和原因。尽早发现,查明侵权责任人,计算财产损失,与相关业主、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等进行协商,最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防止进一步的损害。
法律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身体、财产安全的行为,一人以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各承担责任。责任均等承担。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来源:广西法治报、荔浦法院、桂林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