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府隐性债务定义,地方债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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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的定义2017年8月,时任财政部长肖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发言,将隐性债务定义为:“违反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或借款。伪装的。 2017年1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贷款担保活动,杜绝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资金等方式”。提出严禁欺诈性借贷。服务等”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育[2017]50号)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向借贷平台公司注入公益性资产和预留土地,并将预留土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债务来源。承诺不允许。政府资产不得用于平台公司融资,资金干扰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经营。
金融机构向借贷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业放贷时,不得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寻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担保,如保函、承诺书、安慰函等。地方及其派出机构不得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借入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借入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参与PPP项目,但在设立各类政府出资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承诺。禁止以任何方式造成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或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回报,禁止有限公司变相借款。 不能附加附加条件附有合伙基金等股票投资方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7号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借入、直接或者间接用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的债务,规范定义为债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银坡垦发[2021]15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追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严格尽职调查,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贷款:
一是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偿还财政资金的贷款、担保、回购等信贷支持。
二、向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承诺和保证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决议、会议纪要、协议、各种信件等。不得索取或索取。接收文件。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可以抵押、质押,为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筹集资金,也可以进行售后租回、售后等。
四是政府储备的土地或者未依法办理划拨、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参股等公益性手续的土地,不得抵押、质押。无法接受。不提供以土地出让预计收益作为偿还企业债务资金来源的融资。
五、地方政府参与政府社会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时,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也可以不同意或要求任何人承担书籍的损失。以股权和实际债务的形式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不保证最低收入或使用其他明确工具。
六是融资服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七是对本行及我企事业单位现有地方政府相关贷款,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条件、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和限定。
第八,决不能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健全隐性债务发现新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发现客户违规向地方政府追加隐性债务的,将停止发放贷款,停止撤销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及时联系您的代理机构。
根据上述隐性债务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审查,隐性债务包括:
法定债务超出预算借入、直接或间接用财政资金偿还、由政府非法担保的债务。
政府在提供依靠财政资金还款的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贷支持时,出具具有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
除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为相关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外,还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方式设立虚假抵押、质押。
以公益资产和储备土地向地方国有企业抵押、质押或注入,预期土地出让收益作为企业债务偿还来源的贷款。
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规定或要求地方政府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保证最低收益。
矿山复垦项目是否涉及隐性债务? 1、向社会资本出售土石料是否涉及隐性债务?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属于排爆类,根据排爆项目的边界条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边界清晰,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充分融合;避免不相关项目,不从事不相关项目。在常规PPP项目以外的项目中,将土地出让收入、税收、新增预期财政收入等不可退还的补贴作为营业收入,期间由政府承担。我们努力在不依赖政府投资的情况下实现各项目效益和成本的平衡。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基于项目实施单位是单一市场主体的特点,我们考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相结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需要在项目层面认识到相关产业的收入支持生态环境治理的投资。
矿山生态恢复实践一般包括边坡稳定管理(边坡平整、系统锚杆、挡土墙等)、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等。相关产业包括生态农业、渔业、旅游、医药等生态产业。产业发展项目、产业链集聚区开发项目、“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生物质能利用等清洁能源项目、国家森林、经济林采伐销售、较低经济及碳汇指数交易、新耕地指数交易;废弃矿山土石资源利用收益等。
土石料销售收入往往是矿山复垦项目投资补贴和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政策要求矿山复垦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出售,如果按项目直接出售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出售,所得收益上缴人民政府。政府。将包含在您的财务帐户中。参与振兴项目的社会投资主体需要获得合理回报。
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地方财政账户并向社会投资者发放的过程中,需要将地方财政纳入年度财政平衡预算。自然资源部文件显示,将这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社会投资者,保障其合理收益,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行为,不符合隐性债务的定义:一是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探究土石料销售隐性债务的逻辑
问题的核心是,土石料销售收入作为社会投资者矿山复垦项目的收入来源,并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但为何土地容易认定转会收入?就是这个意思。社区发展项目的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本回报的回报?隐性债务。为什么一家公司的预期财务收入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作者用这两个差异来解释隐性债务的本质。
1、矿山恢复土石料销售收入与土地出让收入的本质区别在于,矿山恢复土石料销售收入是按照“收支双轨”方式由使用者承担的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入通过财政预算支付给项目倡议者,并纳入基于市场的收入来源,而不是作为财政补贴负担。后者纳入政府性资金预算,纳入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对外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路径,避免碰上隐性债务红线。
2、矿山复垦土石料销售收入的主要用途定义为“全部用于当地生态系统恢复”,即在项目建设期间使用。虽然尚不清楚将如何体现在运营公司的交易结构中,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地方财政来使用和支付。我们将根据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由社会资本设立的项目公司。
3、在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具体路径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都会出现债务违约,因此矿山修复产生的土石收入将作为社会资本设立的项目公司(投资人)的还款来源,不能用作。银行认为,如果以土石料收入作为还贷来源,而不是让使用者“收支双轨”负担,而是用预期的财政收入来偿还贷款。由于利润是企业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矿山修复项目中土石料的开采如何进行,以及销售以外的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经济、文化旅游、工业等)。 )是获得银行贷款的核心和关键。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项目,只要该项目的交易结构中包含预期流入的财政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等),该项目的交易标的财政它是什么并不重要。性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投资项目若为财政支付的投资补贴,即财政对项目实施主体在建设期间给予的补贴或注资,只要符合预算控制要求和要求;不存在隐性债务。符合行业政策。
2、当项目的财务结构以项目公司收入的形式录入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避免隐性债务。首先,不能体现在项目实施计划、招标文件、合同和实际操作中。政府预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即使项目公司不提供资金。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应为项目授权实施主体(去平台地方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营业利润和绩效工资,并反映在财务增量金额中。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收入,不影响实施主体履行付款义务。彻底割裂政府支出责任与社会资本应收账款的关系。社会资本进一步押注地方国企的信誉和实力。
其次,财政收入返还始终是政府间的转移行为,与社会资本无关,但根据土地储备领域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给社会资本是绝不允许的。充分利用财政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财政闭环、闭环,即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特定项目,以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这里的财政资金当然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等。公共财政、税收制度等的衡量。
三是灵活运用政府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应通过财政注资、营业收入、资产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方式增强自有资金,并用支付方式支付。自己的资金。这是有事可做。社会资本投资收益。
开荒模式是否存在隐性负债? 一、“开荒”模式的逻辑
“土地开发”模式主要参照广州“土地开发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办函[2023]12号)、郑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郑政文[2021]57号)等地方模式.它来自一个文档。主要实现边界:
其中,广州“土地开发十大秘诀”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1、土地生产与土地征储分开,独立开展土地整理的全部前期混凝土工作,洁净土地形成后,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移交。
2. 政府承认国有企业为主要土地所有者。
3.土地经营主体应自主筹集资金,负责征收、补偿、搬迁,开展“七通一整地”,将“生地”转变为“熟地”,上交政府、收购并存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工具向土地开发主体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机构设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土地开发主体融资。
4.政府按拟新增用地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征储补偿。
5、通过公开招商,采取征地与土地开发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征地主体,征地主体完成前期工作,必要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签订协议.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建设。
6.对火车站综合体(TOD)屋顶下综合用地提供地价优惠。
7、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超过一定比例的,政府可以行使强制征收的权力。
郑州市以轨道交通为核心的土地开发政策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1、火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融资土地业主为郑州地铁集团。各级土地保护机构根据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实施方案与郑州地铁集团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郑州地铁集团负责开发整理土地,从“生地”、“生地”到“净地”、“熟地”。
2、扣除铁路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3%后,剩余费用和净利润的67%全部分配给土地所有者。
3.火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主要是结合铁路车辆段、停车场、地块、车站及附属设施等,对土地及周边场地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意思是做某事。形成集交通、商贸、商贸、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集中城市功能区。
4、土地所有者郑州地铁集团实施的综合开发的重大地上、地下工程,预付款计入预留工程建设成本,由土地出让方承担,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合同。
2、从土地储备角度符合土地生产模式
土地储备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土地前期开发和储备而采取的行动。供应。主要实施边界:
一、土地保护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名录管理,每个区、县限设一个土地保护机构。土地保护项目实行项目数据库管理,包括自然资源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通过三年滚动土地保障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土地保障计划。保护区初期开发主要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清理等。
2.土地保护工作只能由土地保护机构实施,地方国有企业不得从事。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活动。
3.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括一幅或多幅土地。国土保护工程预算按照条例纳入地方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先定支出,兼顾收支平衡,按照以下原则执行:确定支出。年收入和支出的余额。
4.土地保护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国有土地收益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其他财政资金以及可用资金利息。实际上是禁止的。
土地出让收益除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外,还有农业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供国有土地等诸多领域都必须使用在土地收益基金等
5、土地储备金使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土地、复工所需的地价或征地拆迁补偿、预留土地的提前开发、现有贷款本息的偿还以及其他土地支出保护设施。请不要。日常开支。
6、拆迁补偿服务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机构开展。土地初步开发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7.推动地方创新,扩大土地储备资金。比如,想方设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保护项目,通过与土地保护机构联合开发获取合理利润。
主要有效的政策制度有《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总[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研[201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通知(财监[2018]8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通知(财又[2019]89号)、土地保留有关事宜的回函(自然资源权益函)[2021]《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号15)等
综上所述,征地的内在逻辑和含义与整地类似,但整地主要用于规划调整的“城中村”内尚未完成的征地和封存过程。不是征地不限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征地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土地储备范围的项目,征地政策基本涵盖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必要的前期开发。是传输以下信息。将土地保护区划转给地方国有企业,将征地与二次开发结合起来招商引资,实现土地一二级开发协调。当然,郑州的做法并不包括主辅协调,而是通过保留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来平衡土地所有者的资金。
尽管对于征地合规性存在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广州征地还是郑州征地,都不违反土地保护区即隔离土地的管理要求。土地所有者仍需向土地储备机构上缴土地,但在收储供应时,政府向土地主体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以及土地主体融资是否合适,值得怀疑。如果政府按照预算支出,还款期限可以控制在1-3年以内,完成整理工作后还款,土地企业贷款也不能单纯依靠土地出让收入还款。本金和利息。基本不存在隐性债务风险。
政府回购安置房是否涉及隐性债务?什么是政府回购安置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征收和补偿在每个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与被征收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被征收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当地政府将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屋,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差。应由产权交换所使用的房屋俗称拆迁房或拆迁房。
笔者将所谓政府购买安置房描述为,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职能单位,如管委会或代表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将安置房的投资建设工程作为其投资建设的过程。社会资本。我认为这意味着移交给(通常是社会资本)。这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安置房,社会资本直接确认**傩瞻仓梅咳ㄒ娴恼蠼灰住1徊鸪姆课荨
政府回购安置房的常见模式有哪些?安置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定向挂牌、计划出让、定期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归属社会资本。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安置房,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负担,以及缓建造成的财政支出紧张。此外,通过社会资本专业的开发建设能力,将有助于提高地块流转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以及提高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设立的项目公司的土地所有权。政府提高了项目的解决能力。实践中,政府回购安置房的方式一般包括:
1.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在扣除法定储备金后扣除部分土地出让金,并使用其他征地拆迁资金。出售该地区的安置房。
2.房地产开发附加条件的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收取土地出让金时,部分或全部扣除被拆迁人安置所需物质补偿评估值;以及利用公共资金的方式资金来源:招标、拍卖挂牌,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建设安置房作为土地开发的附加条件;被拆迁户有资格出售商品房;通过取得安置房产权。
政府购买安置房是否包含隐性债务的调查认定
上述第二种方法不涉及政府财政责任,因此不存在隐性债务问题。上述第一种方式,纯粹拿地开发,然后由政府回购,是否存在隐性债务?对于永久性住房项目,建议在建立交易模式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拨付回购资金的责任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论证财政空间,避免预算外。
2、建议将安置房建设及验收纳入评价,评价结果与政府回购资金拨付挂钩。
3、安置房建设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一部分,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内容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保护环节将确定是否无论政府购买拆迁服务还是与土地开发相关的一般服务,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因此,政府回购安置房可以理解为不存在任何缺陷和隐性债务的政府采购项目。
4、政府回购的安置房项目必须避免转为BT项目。这意味着政府回购节点必须先支付7788,社会资本才能确认被拆迁户的权利。
5、建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移民户之间的合同协议制度,灌输项目整体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向社会出售商品房,政府应该这样做。这是仅用于责任,对被拆迁人有责任支付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政府应通过企业采购的方式,完成支付责任的履行。六、最后,关于银行对社会资本贷款,建议社会资本以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形式借钱,避免“金融资金被用来偿还企业债务”的嫌疑。 “现实中,此类项目的银行贷款到处都有。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质上是社会资本签订了一份出售商品房的合同。”资金仍然是用户的责任。
政府回购安置房是否涉及隐性债务?1、2022年5月18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经典案例的通知;经清理,地方地方政府存在以下问题:政府与隐性债务有关。
1、直接改变隐含负债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使该负债无法实现。
2、约定平台公司外部资金用于偿还现有隐性债务本息,政府负责偿还该资金或将其视为债务。
3.地方政府等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采用其他市场融资方式支付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资本支出。
4、地方平台以政府机关、部门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市场化融资,用于建设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市政项目。
5.地方政府将要求平台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来支付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资本投资、费用和经常性支出。
6. 政府同意该项目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予社会资本,贷款本金和利息将到期偿还,纳入融资计划。
七、政府以收到的资金名义拨付平台企业的资金,并以补贴、补贴等形式向其他平台企业划拨资金,用于公益项目建设。
8、社会资本是国家设立的公益项目的必要条件,但不纳入财政预算。
2、财政部于2022年7月29日通报了一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典型案例,笔者总结主要弊端如下:
1.地方国有企业企业融资将转给政府。
2、抓好地方国有企业项目财政补贴。
3.承诺支持有望产生土地出让收益的城投公司发行债券。
4、地方国有企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以政府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对外融资。
5.地方国有企业利用政府公益性资产作为对外贷款的抵押品。
六、超出购买服务范围、期限、违规购买服务的,锁定政府支出责任。
7、将预留土地注入平台并抵押融资,违反土地法,增加隐性债务。
八、政府违规出具质押,造成违法担保。
三、2023年11月6日在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共报道了8个典型案例,作者基于相关领域的隐性债务和政策影响,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以规避政府和地方国企面临的雷区。
1.政府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增资
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全省国有企业提前垫付建设资金,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其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其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其所属黟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县、恩施市、荆门市项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襄阳东进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湖北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省电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电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和省文化和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省文化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原湖北省属国有企业,三家公司将利用这笔资金巩固开发一级土地,发展基础设施,地方政府除开展维护保养等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外,还将用土地收益偿还企业发展成本,产生适当收入。
分析解读:
上述产生隐性债务的情况背后的深层逻辑是,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付资金,政府以财政收入向企业支付资金垫付成本和收益的来源。
1、预付资金的定义:
《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使用建设部门预支资金建设。也就是说,只要项目涉及财政资金直接注入、资本化或者招标主体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就不能融资。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的进度收入不得低于工程竣工价款的80%。同年开工但不能年内竣工的新项目,可以实行工序结算,但经双方确认的工序结算单与竣工结算单合并,原则上不予结算。已审查。完成后再见。本文件规定了预付款和已完成付款后的流程付款累计金额的量化标准。
综上所述,付款率低于工程进度80%的项目应认定为垫资项目,但不言而喻,限定范围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不仅政府投资项目不能垫付资金,地方国企投资投标的项目也不能垫付资金。从项目立项来看,主要对象为政府投资项目、PPP项目、BOT项目、国有企业审批登记项目。项目类型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营业收入的准经营性项目以及政府支持的地方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
其他市场化、商业化项目的预付融资主要以双方真实的意向声明及相关合法合规协议为基础。例如,当非国有房地产开发商选择总承包商并同意分批付款条件时,双方必须同意并接受这些条款。
2.正确的做法:
政府将土地初次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开发、用户付费子项目等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包装为区域综合开发项目,项目主体原则上由区域平台或社会福利法人设立. 成为项目公司。公益项目之所以与经营性子项目打包,是因为在公益项目是独立项目的前提下,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市场化主体,了解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基本逻辑。是因为他们没有。就政府项目而言,如果不是用财政资金建设,按照照片区域开发的逻辑,建设资金是由社会资本支付的,其中包括典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折衷方案是,政府立项,地方国有企业成为建设主体,项目公司和建设社会资本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合规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地方国有企业来做这个工作,就是这样。通过合规渠道和方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财力,逐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2、地方国有企业代表公司投资并办理土地仓储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预缴财政预算内应安排项目的建设资金,产生新的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北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铁路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东城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组根据市议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预付款将负责一级土地的准备和开发、政府土地的收购和储存以及其他必要的项目。根据财政预算情况进行调整。 2018年至2021年6月末,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分析解读:
上述隐性债务情况产生的深层逻辑是,该公司垫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违规从事土地征储业务。
1、征地、入库相关界限:
土地储备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土地前期开发和储备而采取的行动。供应。主要实施边界:
土地保护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实行名称登记管理,每个区、县限设1个土地保护机构。土地保护项目实行项目数据库管理,包括自然资源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通过三年滚动土地保障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土地保障计划。保护地初步开发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栏等场地基础部分。
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平整。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地方国企不得从事。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已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可用资金的孳息,隐含贷款已被禁止,债券在实操中也被禁止。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除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需要使用的领域: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土地储备资金运用方向: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存量贷款还本付息;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 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土地的前期开发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施。 鼓励地方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如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取得合理回报等。 主要的有效的政策体系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关于土地储备有关事项答复意见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21〕15号)等。 2.正确的做法: 由政府事业单位作为土储机构,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地方国企实施,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平整)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工程交由地方国企实施。 三、地方国企代政府向银行融资 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案例七、案例八与上述案例相同。 分析与解读: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发布后,地方政府合规的举债方式仅包括一般债和专项债,银行融资不在政府合规融资方式范畴内。上述情形,经市专题会决策由地方财政承担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企实施,国企向银行贷款,最终建设资金的还款来源还是财政资金,穿透审查,涉及了地方国企代政府向商业银行融资,触碰了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底线。 1. 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政府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 ▌以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 ▌以公益性资产或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注入地方国企,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约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购其投资本金、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 2.正确的做法: 将会议中心纳入展览地产范畴,土地采取授权经营或划拨方式授予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将会展、会议、酒店、商业配套等业态统筹打包实施,有地方国企负责项目立项,并向银行申请融资,政府财政可向地方国企注资,项目的收入来源包括展览展会、会议中心租赁、商业配套设施的市场化运营,承接政府大型会议的举办,向政府收取场地租赁费,进而实现项目整体资**衡和投资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支出仅作为会务费用支出,不作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 四、代理银行为政府垫付资金长期未清算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 分析与解读: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除有关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五、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投资回报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 1.分析与解读: 上述案例主要违规点在于:一是政府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地方国企投资回报来源,触及地方国企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施工的本质;二是如果地方国企针对本项目对外融资,则触及了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隐性债务底线;三是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并不能为项目是否违规提供增信,反而会为项目违规事实提供依据,因此实施方案的回报机制和资**衡方面的描述要仔细斟酌,避免触动雷区。 2.正确的做法: 一是规避隐形债务方面。在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和实际操作中都不能体现为:政府预期财政收入(主要是入地出让)作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应该是市场化的运营收入和项目授权实施主体(去平台化的地方国企)的绩效付费,要体现为实施项目实现的增量财政收入的多寡不影响实施主体履行支付责任。将政府支出责任完全与社会资本的应收账款之间完全割断。社会资本更多的对赌的是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信和实力,当然要选择资金实力强和资产负债状况优的平台企业去合作。 二是可融性方面。如果片区开发仅仅是一些纯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一定要谨慎参与。无法实现融资落地的片区开发一定不是好的项目,融资落地意味着银行认可项目的交易结构和实施逻辑,项目违规的风险基本可控,也能够通过一些技术操作去顺利实施。能够健康可持续实施下去的片区开发项目一定是包含以下类别子项目的: 包含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包含符合特许经营范畴的子项目;包含能够实现市场化收入(使用者付费)的子项目;包含专项债子项目(需要一些技术操作)。 三是产业导入方面。搞基建投融资的人士,基本都会遇到的情况是,政府部门或管委会针对某一片区的业态定位自行或通过外部咨询,编制了概念性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各类策划方案,但是如何确保这些产业和业态从顶层设计方案中跳出来落实到园区或片区中,往往没有具体的路径和方法论。故此,如果你遇到了一个片区开发项目,产业导入思路完善,拟导入产业的企业意向充分并已签订意向协议,恭喜你,你遇到好项目了。通过产业载体(工业厂房及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形成可供产业运营主体使用的产业园区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套,按约定实现租金收入或厂房销售收入,无论是贷款还是资**衡都不会有太大瑕疵,即使你仅仅参与前期一级开发部分也毫无问题。自然会有其他主体意愿强烈的接受二级部分风险。 四是财政收入封闭运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需要注意,财政收入返还一直都是政府之间的流转行为,与社会资本没有关系,按照土地储备领域的相关文件政策,土地出让收入从来也不允许返还给社会资本。上述文件并没有对合规的片区开发产生影响,虽然限制了政府间的财政收入返还,但是并没有针对财政体制中的专项资金制度予以否认,即为了实现某一经济和社会目标,集中财政资金支持特定区域和特定项目,此处财政资金当然包含了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增量财税收等。 五是项目投资伦理方面。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很多已经中标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和问题,也可能触及到国有资产流失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难道政府就不怕被问责吗,当然也怕,更重要的目的是集中力量推进高效能、高产出的项目尽快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和催化剂,等到项目实现产业聚集和资源要素集中的时候,所谓的或有的隐性债务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六、企业融资借新还旧造成化债不实 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 1.分析与解读: 该案例是地方国企在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过程中,通过债务性融资工具新增融资资金支付到期隐性债务本息,表面上化解了隐性债务,穿透看是通过企业本应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来化解隐性债务本息。企业新增融资没有运用到企业经营或项目投资中。 2.正确的做法: 201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中列举了六大地方化债方案: (1)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结余资金等偿还; (2)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 (3)3、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不含财政补助资金); (4)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5)由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 (6)采取破产重整或清算方式化解。 来源:基房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