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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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五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小区(楼)所在地的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它。填写《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建立您的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一)交付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超过50%的。
(二)交付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占30%以上且不足50%,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组
区办收到申请后,会出具书面答复,责令社区(楼宇)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3、准备小组进行准备工作
(一)筹备组批准成立后,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部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通知提交。区办将在5天内收到相关材料,并在数日内将上述信息提交给筹备组。
(二)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编制《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张贴在社区(楼宇)显着位置,征求意见拥有者。筹备组将在公关版块发布《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并分发给业主。
(三)筹委会组织各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本、业主会议议程等向业主邮寄公布,并发送《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给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
4、召开股东大会委员会选举筹备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书面申请。做。会议准备工作,包括确认地点、安排人员打印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人、通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召开。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会议:收票登记、审核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公开唱票和计票、宣读选举结果、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委员。
会议结束后,筹备组将公布会议签到表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5、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
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设区、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副区办公室批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的表决。
(四)业主代表投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8) 所有者条款。
(九)其他有关情况。
6.批准/核准
区、地级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业主委员会批准。权属委员会持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加盖公章手续,并将公章格式报送区、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小区办公室。供记录。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代表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进行自我管理的组织。本协会由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业主。本协会是业主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指的是房子
第三条本章程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第四条协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保证财产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财产的公共性、清洁、美观。安全、舒适、清晰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建设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代表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由筹备委员会推荐协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协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
第六条本会设会员,设理事、副理事各一名,理事、副理事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协会设秘书长(或常务理事)一名,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执行董事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成员。协会理事、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七条本会的权利
1. 召集并主持业主会议。
2、与物业管理部门约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使用方式等。
3、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并采用招标等方式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部门商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和最终财务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部门的物业管理运作情况。
6、修改业主协议和协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的义务
1、准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强制和鼓励业主遵守房地产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并对居民开展各种公关和教育活动。
4、确保房地产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该物业管理的指示和要求。
6、协会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政策、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可以采取会议形式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条经本会确定的下列人员,可以给予适当津贴:
一、协会理事
2、协会副会长。
3、协会秘书长。
4、本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会长、副会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召集人应当至少在协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召开通知及相关材料发送给各会员。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理事召集和主持,发生意外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本协会召开会议时,物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局、派出所等)、物业管理部门和非业主使用单位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上述工作人员不得列席。有投票权。如果超过三分之一的房产已出租,则必须任命至少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一成员的租户代表为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议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成员有一票。投票时,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则董事或会议主席在其已投的票数基础上再投决定性一票(赞成或反对)。它不适用于该人或其近亲有利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协会秘书长应当制作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签字并保存;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议题应当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保存。
第四章成员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员由业主大会会议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会员人数为不超过十五人的单数。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应当是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水平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
第十九条协会除名和增补会员,应当经协会会员大会批准,并报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本协会会员,已为会员的,必须取消其当选,并经下次业主大会批准。
1.您不再是所有者。
2、无故连续缺席3次以上会议的。
3、因身体或精神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司法机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人。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时,必须自退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册以及属于本会的财产移交本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组织的相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协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权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3、参加协会主办的会议和活动中的公益工作。
4、提供有关协会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及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从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费用包括业主大会和协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协会报告,每年向业主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事机构如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就本章程作出的决定,成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主管机关的决定,解散或者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业主。成立前,开发商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择、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住宅物业出租率超过50%,或者首次业主入住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或者其调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区房管部门,并规定六个月的期限。首次业主大会必须将在未来几天内举行。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委员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为了选举。有些社区是分阶段开发的。在此情况下,经已入住业主的一半申请,可以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具有与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全职董事外,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通常被视为“吃力不讨好的”且乏味的工作,因为所有其他成员都是兼职且自愿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从热心公益事业、有强烈责任感、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士中选拔(年龄、民族、性别、职业等各行各业的人士) )。 这是。退休)。业主委员会一般由11人至17人组成,可以酌情增减,但最少不得超过5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任期内,委员会成员的免职、增补或者删除,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并报业主大会确认。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3、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涉及住宅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修改业主协议。
6、修改、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7.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登记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只需向辖区政府住房部门提出申请(与房产部门一起填写申请表三遍)。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配合,业主只需在“内部”完成相关手续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即可获得合法身份。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其成员应当自选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并附送下列文件: 1.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名单数量成员; 3. 业主委员会章程。该部门须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将不予登记,并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物业管理部门应联系公安部门(法制部门)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2.审议决定住房开发资金和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的使用。
3.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变更、解除管理合同。
4、审核管家制定的社区、住房配套工程、重大维修工程的年度管理计划。
5.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计费标准; 6.监督辖区内房地产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业务。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