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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高纯化学试剂厂发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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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高纯化学试剂厂(以下简称高纯厂)因与被告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XX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黄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机场公司)。 提起诉讼。 本院当日受理案件后,黄花机场公司于XX年9月27日申请追加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通知本案当事人深航。 同案被告参加诉讼。 深航于XX年1月17日申请追加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同年1月23日,本院通知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当日,本案须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第46号(深圳宝发刑初)审理结果为准,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同年7月21日,因相关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 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本案涉及的深圳机场航空货运站是该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单位,而深圳机场(集团)公司.,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子公司。 深圳机场公司作为股东,此前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全部相关法律文件,故自愿参与本案诉讼。 经与本院协商,高纯厂、黄花机场公司、深圳航空一致同意由深圳机场公司代替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遂变更深圳机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郭富华担任庭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王桂芝参加。 本院于XX年7月26日、8月29日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佘陈担任法庭记录员。 高纯厂指定代理人刘耀光,黄花机场公司指定代理人罗征、熊健,深圳航空指定代理人张华、于兰,孙红旗、肖林晓由深圳机场公司出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高纯厂声称,该厂于XX年8月10日16时19分与黄花机场公司签订航空货运合同,移交银粉5件,毛重132公斤,净重120公斤到黄花机场公司乘航空运输到深圳机场。 货物交付后,高纯厂负责人前往深圳提货时获悉,货物已于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冒充陈海龙的人提走。以及航班号和运单号。 此次事件是由于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违法违规、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而造成的。 这完全是承运商的错。 黄花机场公司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额赔偿高纯厂货物损失28.68万元。 深航、深圳机场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黄花机场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托运人不是原告,高纯厂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资格。 三被告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责任由委托人深航承担。 货物灭失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黄花机场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于高纯工厂没有向机场申报货物是贵重物品,也没有声明货物是危险品,所以即使要求赔偿,赔偿也仅限于每公斤100元。

深航辩称,公司与高纯工厂之间不存在航空货运合同,也不是第一承运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将托运的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深圳机场,并按规定将货物交付深圳机场公司处理,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情况。 高纯度工厂向不法分子透露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接送人员等重要信息,并在与不法分子交涉过程中进行不当行为。 其对货物灭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不利后果。 高纯工厂托运时未申报货物价值的,按照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深圳机场公司辩称,高纯工厂存在重大过失,泄露相关信息,且在托运过程中未申报货物为贵重物品,不符合运输规定。 犯罪分子凭着身份证和提单号将货物拿走。 公司充分履行了审慎责任和义务。 提货程序合法规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并质证。 本院接受的有效证据包括:

1、高纯厂提交的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王春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海龙身份证明、肖迎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卡、王春明出具的证明、肖迎建出具的证明、黄花机场公司货运、快递发票中的发票复印件、扣款复印件、收货人复印件、深圳机场公司的口岸进境证明、航空运单、货物索赔函遗失及国内挂号信收据、深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2、黄花机场公司提交的航空货物托运单、货运快递结算联、货邮仓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地面服务协议、货运快递发票空白发票复印件;

3、深航提交的深航与深圳机场公司的地面服务协议、黄花机场公司出具的货邮仓单复印件、深航货运站出具的声明;

4、犯罪分子作案时留下的深圳机场公司提交的名片;

5、本院在庭审过程中,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组调取了《案件受理表》、《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立案报告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立案表》。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 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报告表、综合材料、侦查报告请愿书、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犯罪分子吴小果、何蓉的讯问笔录、抓捕过程、吴小果何荣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法刑初第 46 号刑事判决书,() 申中法刑二字第 166 号刑事判决书;

六、本院依法对证人王春明的证言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XX年7月至8月,外人吴小果、何荣(均已被判刑)冒着深圳市银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假名,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十三区的高纯度厂家串谋合作。 .有限公司谈论银粉买卖,意图诈骗银粉。 其中,吴小果担任公司采购员苏耀中,负责业务谈判; 何荣担任公司业务员,负责收发传真。 吴小果与高纯厂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协商后,XX年8月8日,吴小果将起草好的合同传真给高纯厂,同意以2390元的价格采购银粉120公斤。元/公斤,发货时同时汇款。 。 第二天,吴小果和何荣给高纯厂传真了一张伪造的汇票,催促高纯厂发货。 高纯厂给吴小果传真了一张假发票。 吴小果见发票是假的,就给陈海龙打电话,让他??取消业务。 高纯度工厂表示会立即发货。

XX年8月10日下午16时19分,高纯厂员工王春明接受任务,以个人名义前往黄花机场公司办理银粉空运事宜。 王春明以普通货物的形式向黄花机场公司支付了空运费370元、燃油附加费26元,共计396元。 黄花机场公司开具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运、快递发票,并将发票联、扣款联、收货人联交给高纯工厂。 发票上注明的始发站为“长沙”,目的地站为“深圳”,发货人为“王春明”,收货人为“陈海龙”,高纯工厂法定代表人,送货方式为“机场自助接机”。 该货物毛重132公斤,费率为2.8,货物名称为“银粉”,并留下王春明、陈海龙的联系电话。 收货人联上有“提货须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收货人应当持该收货人联或者其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的,收货人必须出示本运单所列明的收货人、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才能提货。公司介绍信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收货人应当提供。” 王春明在办理托运手续时未申报货物价值。 16时20分,黄花机场公司将业务交给深航进行实运,价格为132元。 货物到达目的地深圳宝安机场后,深航将货物交给深圳机场公司派送。

期间,吴小果利用高纯度工厂传真的假发票推断出货物的运输方式和始发站。 他给黄花机场公司机场发货处打电话,冒充高纯工厂工作人员,称自己忘记带货了。 他欺骗了投递处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了涉案银粉的航班号和提单号。 他还了解到,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是陈海龙。 吴小果和何荣立即找人伪造了陈海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 XX年8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吴小果、何荣到深圳机场公司提货处,使用伪造的陈海龙身份证提取银粉120公斤。 当晚,何荣将银粉卖给番禺,收受赃款21.96万元。

案发后,吴小果、何荣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鉴定,涉案银粉价值28.68万元,但未追回赃款。 侯高纯厂致函黄花机场公司,要求公司全额赔偿,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原告、被告的身份是否合格; 二是被骗且无法追回的货物责任如何划分; 第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主体资格问题。 黄花机场公司回应称,托运人是王春明,不是高纯厂,高纯厂不具备原告资格; 深航回应称,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并对原告身份也提出质疑; 深航机场公司提出,其为深航的受托人。 本院认为,王春明作为高纯厂工作人员,接受单位委托,以个人名义托运银粉。 该行为是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务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高纯厂已认可王春明的代理行为,深宝刑事法院生效的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可高纯厂的代销行为。 因此,高纯厂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运输或者从事运输下列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货运或为运输提供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缔约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同时,被诉承运人有权要求其他承运人参与应诉。” 本案中,黄花机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进行了交涉。 深航作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是执行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深圳机场公司是为运输提供货物仓储和交付服务的实际承运人。 尽管深航、深圳机场公司并未直接与高纯度工厂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但在诉讼过程中,黄花机场公司请求深航参与诉讼,深航则请求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深圳市机场公司(后被本院依法变更为深圳市机场公司)参加了诉讼,故本案三被告均为本案合格被告。

2、本案责任划分问题。 黄花机场公司向高纯厂开具的货运发票上载有提货说明,并明确约定“收货人凭本收货人复印件或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提货”。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犯罪分子吴小果、何荣虽然持有伪造的身份证件,但并未持有发票上收货人姓名的原件或复印件。 深圳机场公司未经相应核实就将货物发运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失。 深圳机场公司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失,仍应鲁莽行事。 这种鲁莽的运输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黄花机场公司冒充高纯厂工作人员获取运输信息时,没有仔细核实吴小果的身份,因而随意泄露了航班号、提单号、行人姓名等信息。提货了。 这种鲁莽的运输信息泄露意味着货物正在运输中。 欺诈损害的次要原因。

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范本

运输合同 (2) |

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

新建河蚌客运专线HBZQ-1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合同号:中铁十九冀[]10-001号

发包单位:中铁十九局第一项目管理部、崩客运站

承包商: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9年6月21日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甲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崩客运站一标项目管理部十工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采购乙方混凝土签订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

一、生产供应方式

1、生产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包括水泥、地坪材料、外加剂、粉煤灰、矿粉)由甲方采购,数量由甲方验收,质量由甲方控制. 乙方负责所有来料的保管和管理。 使用控件。

2、乙方负责甲方所需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 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道路由甲方负责。

3、合同期满后,剩余原材料由甲方处置,乙方如需保留,按市场价格估算。

二、合同期限及具体数量

1、合同期限:根据甲方施工计划,自本工区工程开工至本工区工程竣工。

2、混凝土用量:根据甲方所在工区施工任务确定。

3、具体供货价格

搅拌混凝土运至甲方工地价格为:48元/立方米。 本工程合同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和各种社会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电费、管理费、利润等)。 若甲方要求清理特种混凝土碎石,则额外人工费用将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甲、乙双方充分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 除上述情况(碎石清理)外,本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4、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月度检查及计价:甲方计划部门根据截至当月25日实际完成、检查的工程数量核定并编制工程检查及计价表。 结算金额以搅拌站电脑打印的发票为准。 发票须经甲方批准,乙方搅拌站调度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乙方每半个月向计划合同部汇报收货统计情况(原始收据由甲方留存)计划与合同部)。

2、甲方每月缴纳工程检验费用的80%(含电费、材料费等扣除),留20%作为押金。

3、业主未及时支付甲方进度款的,甲方不得及时支付乙方进度款。 在此期间(定价后15天内),乙方不得停工。 超过20天后,如甲方仍未缴纳费用,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竣工结算:工程合同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后中法36家企业签18项协议,甲方策划部门将提供竣工检验报价并办理竣工结算。

五、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搅拌站建设临时用地,并通过甲方负责搅拌站的基础、场地硬化、高压线路至低压配电柜的电力建设。变压器。

2、甲方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的标号、坍落度、数量。 若与甲方要求或具体交货单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 如无异议,甲方必须如实签收。

3、甲方负责出厂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维护,养护室及设备由甲方设置; 标本检验由甲方负责,实验室设备由甲方设置。

4、甲方应保证进场原材料的质量。 因混凝土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5、浇筑混凝土前,甲方应提前5小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牌号、数量、供应地点、位置及施工时间,并按要求提供混凝土订单及施工配合比表。 具体制作时间以甲方站长及调度员的安排为准。

6、甲方质量监督员有权对具体生产过程及配比进行监督,乙方不得阻挠。 由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数量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调度安排,及时增加或减少混凝土生产量。 甲方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必须按订单数量对乙方生产的混凝土进行签收。 若无质量问题,须甲方签收。

7、甲方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与当地群众协调好。 由此造成的混凝土供应延误或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机械设备:120型搅拌站2座(乙方负责搅拌站安装调试)、zl50装载机2台、8m3混凝土运输车12辆、100t电子秤1台,75kw发电2台,碎石清洗机1台。 乙方保证搅拌站和运输车状况良好,并保证每月至少28天(2天维护)每天24小时供应混凝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并确保6月28日具体生产条件具备。搅拌站电路(含照明电)、油库等由乙方自行办理。 若需甲方代乙方办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保证施工高峰期甲方所需混凝土的运输,并根据甲方施工计划调整机械配置。

3、乙方按照甲方下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生产混凝土,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甲方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混凝土的质量和数量。 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具体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每块混凝土的配料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配料表进行生产。 若生产出的混凝土与甲方提供的配料表不符,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 若由此造成质量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驻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故意刁难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 乙方免费为甲方管理人员(含实验室)提供搅拌站内的生活用水、用电。

7、乙方保证搅拌站运行至甲方工程竣工后方可撤出。 若本站提前撤回,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客运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现场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员的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消除潜在的事故风险。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种罚款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

4、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责任书》,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乙方将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责任。

7、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将废弃物弃置于甲方指定的废弃物处置场,并遵守甲方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乙方随意倾倒杂物造成的任何后果将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 若发生,乙方应及时处理。

3、乙方对搅拌站废弃的各种垃圾、废水、泥浆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员工宿舍内部卫生和食堂食品卫生。 生活垃圾应存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建工作棚,并注意环境卫生。

5、乙方所有员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尊重当地民俗**惯,不得随意进入周边住宅区,扰乱居民正常生活。

6、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上级对搅拌站的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须向被告单位所在地辽阳市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人乙: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棉花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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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高纯化学试剂厂发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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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高纯化学试剂厂(以下简称高纯厂)因与被告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XX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黄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机场公司)。 提起诉讼。 本院当日受理案件后,黄花机场公司于XX年9月27日申请追加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通知本案当事人深航。 同案被告参加诉讼。 深航于XX年1月17日申请追加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同年1月23日,本院通知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当日,本案须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第46号(深圳宝发刑初)审理结果为准,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同年7月21日,因相关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 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本案涉及的深圳机场航空货运站是该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单位,而深圳机场(集团)公司.,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子公司。 深圳机场公司作为股东,此前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全部相关法律文件,故自愿参与本案诉讼。 经与本院协商,高纯厂、黄花机场公司、深圳航空一致同意由深圳机场公司代替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遂变更深圳机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郭富华担任庭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王桂芝参加。 本院于XX年7月26日、8月29日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佘陈担任法庭记录员。 高纯厂指定代理人刘耀光,黄花机场公司指定代理人罗征、熊健,深圳航空指定代理人张华、于兰,孙红旗、肖林晓由深圳机场公司出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高纯厂声称,该厂于XX年8月10日16时19分与黄花机场公司签订航空货运合同,移交银粉5件,毛重132公斤,净重120公斤到黄花机场公司乘航空运输到深圳机场。 货物交付后,高纯厂负责人前往深圳提货时获悉,货物已于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冒充陈海龙的人提走。以及航班号和运单号。 此次事件是由于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违法违规、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而造成的。 这完全是承运商的错。 黄花机场公司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额赔偿高纯厂货物损失28.68万元。 深航、深圳机场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黄花机场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托运人不是原告,高纯厂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资格。 三被告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责任由委托人深航承担。 货物灭失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黄花机场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于高纯工厂没有向机场申报货物是贵重物品,也没有声明货物是危险品,所以即使要求赔偿,赔偿也仅限于每公斤100元。

深航辩称,公司与高纯工厂之间不存在航空货运合同,也不是第一承运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将托运的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深圳机场,并按规定将货物交付深圳机场公司处理,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情况。 高纯度工厂向不法分子透露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接送人员等重要信息,并在与不法分子交涉过程中进行不当行为。 其对货物灭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不利后果。 高纯工厂托运时未申报货物价值的,按照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深圳机场公司辩称,高纯工厂存在重大过失,泄露相关信息,且在托运过程中未申报货物为贵重物品,不符合运输规定。 犯罪分子凭着身份证和提单号将货物拿走。 公司充分履行了审慎责任和义务。 提货程序合法规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并质证。 本院接受的有效证据包括:

1、高纯厂提交的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王春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海龙身份证明、肖迎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卡、王春明出具的证明、肖迎建出具的证明、黄花机场公司货运、快递发票中的发票复印件、扣款复印件、收货人复印件、深圳机场公司的口岸进境证明、航空运单、货物索赔函遗失及国内挂号信收据、深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2、黄花机场公司提交的航空货物托运单、货运快递结算联、货邮仓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地面服务协议、货运快递发票空白发票复印件;

3、深航提交的深航与深圳机场公司的地面服务协议、黄花机场公司出具的货邮仓单复印件、深航货运站出具的声明;

4、犯罪分子作案时留下的深圳机场公司提交的名片;

5、本院在庭审过程中,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组调取了《案件受理表》、《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立案报告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立案表》。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 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报告表、综合材料、侦查报告请愿书、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犯罪分子吴小果、何蓉的讯问笔录、抓捕过程、吴小果何荣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法刑初第 46 号刑事判决书,() 申中法刑二字第 166 号刑事判决书;

六、本院依法对证人王春明的证言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XX年7月至8月,外人吴小果、何荣(均已被判刑)冒着深圳市银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假名,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十三区的高纯度厂家串谋合作。 .有限公司谈论银粉买卖,意图诈骗银粉。 其中,吴小果担任公司采购员苏耀中,负责业务谈判; 何荣担任公司业务员,负责收发传真。 吴小果与高纯厂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协商后,XX年8月8日,吴小果将起草好的合同传真给高纯厂,同意以2390元的价格采购银粉120公斤。元/公斤,发货时同时汇款。 。 第二天,吴小果和何荣给高纯厂传真了一张伪造的汇票,催促高纯厂发货。 高纯厂给吴小果传真了一张假发票。 吴小果见发票是假的,就给陈海龙打电话,让他??取消业务。 高纯度工厂表示会立即发货。

XX年8月10日下午16时19分,高纯厂员工王春明接受任务,以个人名义前往黄花机场公司办理银粉空运事宜。 王春明以普通货物的形式向黄花机场公司支付了空运费370元、燃油附加费26元,共计396元。 黄花机场公司开具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运、快递发票,并将发票联、扣款联、收货人联交给高纯工厂。 发票上注明的始发站为“长沙”,目的地站为“深圳”,发货人为“王春明”,收货人为“陈海龙”,高纯工厂法定代表人,送货方式为“机场自助接机”。 该货物毛重132公斤,费率为2.8,货物名称为“银粉”,并留下王春明、陈海龙的联系电话。 收货人联上有“提货须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收货人应当持该收货人联或者其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的,收货人必须出示本运单所列明的收货人、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才能提货。公司介绍信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收货人应当提供。” 王春明在办理托运手续时未申报货物价值。 16时20分,黄花机场公司将业务交给深航进行实运,价格为132元。 货物到达目的地深圳宝安机场后,深航将货物交给深圳机场公司派送。

期间,吴小果利用高纯度工厂传真的假发票推断出货物的运输方式和始发站。 他给黄花机场公司机场发货处打电话,冒充高纯工厂工作人员,称自己忘记带货了。 他欺骗了投递处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了涉案银粉的航班号和提单号。 他还了解到,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是陈海龙。 吴小果和何荣立即找人伪造了陈海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 XX年8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吴小果、何荣到深圳机场公司提货处,使用伪造的陈海龙身份证提取银粉120公斤。 当晚,何荣将银粉卖给番禺,收受赃款21.96万元。

案发后,吴小果、何荣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鉴定,涉案银粉价值28.68万元,但未追回赃款。 侯高纯厂致函黄花机场公司,要求公司全额赔偿,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原告、被告的身份是否合格; 二是被骗且无法追回的货物责任如何划分; 第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主体资格问题。 黄花机场公司回应称,托运人是王春明,不是高纯厂,高纯厂不具备原告资格; 深航回应称,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并对原告身份也提出质疑; 深航机场公司提出,其为深航的受托人。 本院认为,王春明作为高纯厂工作人员,接受单位委托,以个人名义托运银粉。 该行为是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务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高纯厂已认可王春明的代理行为,深宝刑事法院生效的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可高纯厂的代销行为。 因此,高纯厂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运输或者从事运输下列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货运或为运输提供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缔约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同时,被诉承运人有权要求其他承运人参与应诉。” 本案中,黄花机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进行了交涉。 深航作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是执行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深圳机场公司是为运输提供货物仓储和交付服务的实际承运人。 尽管深航、深圳机场公司并未直接与高纯度工厂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但在诉讼过程中,黄花机场公司请求深航参与诉讼,深航则请求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深圳市机场公司(后被本院依法变更为深圳市机场公司)参加了诉讼,故本案三被告均为本案合格被告。

2、本案责任划分问题。 黄花机场公司向高纯厂开具的货运发票上载有提货说明,并明确约定“收货人凭本收货人复印件或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提货”。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犯罪分子吴小果、何荣虽然持有伪造的身份证件,但并未持有发票上收货人姓名的原件或复印件。 深圳机场公司未经相应核实就将货物发运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失。 深圳机场公司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失,仍应鲁莽行事。 这种鲁莽的运输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黄花机场公司冒充高纯厂工作人员获取运输信息时,没有仔细核实吴小果的身份,因而随意泄露了航班号、提单号、行人姓名等信息。提货了。 这种鲁莽的运输信息泄露意味着货物正在运输中。 欺诈损害的次要原因。

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范本

运输合同 (2) |

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

新建河蚌客运专线HBZQ-1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合同号:中铁十九冀[]10-001号

发包单位:中铁十九局第一项目管理部、崩客运站

承包商: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9年6月21日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甲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崩客运站一标项目管理部十工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采购乙方混凝土签订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

一、生产供应方式

1、生产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包括水泥、地坪材料、外加剂、粉煤灰、矿粉)由甲方采购,数量由甲方验收,质量由甲方控制. 乙方负责所有来料的保管和管理。 使用控件。

2、乙方负责甲方所需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 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道路由甲方负责。

3、合同期满后,剩余原材料由甲方处置,乙方如需保留,按市场价格估算。

二、合同期限及具体数量

1、合同期限:根据甲方施工计划,自本工区工程开工至本工区工程竣工。

2、混凝土用量:根据甲方所在工区施工任务确定。

3、具体供货价格

搅拌混凝土运至甲方工地价格为:48元/立方米。 本工程合同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和各种社会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电费、管理费、利润等)。 若甲方要求清理特种混凝土碎石,则额外人工费用将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甲、乙双方充分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 除上述情况(碎石清理)外,本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4、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月度检查及计价:甲方计划部门根据截至当月25日实际完成、检查的工程数量核定并编制工程检查及计价表。 结算金额以搅拌站电脑打印的发票为准。 发票须经甲方批准,乙方搅拌站调度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乙方每半个月向计划合同部汇报收货统计情况(原始收据由甲方留存)计划与合同部)。

2、甲方每月缴纳工程检验费用的80%(含电费、材料费等扣除),留20%作为押金。

3、业主未及时支付甲方进度款的,甲方不得及时支付乙方进度款。 在此期间(定价后15天内),乙方不得停工。 超过20天后,如甲方仍未缴纳费用,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竣工结算:工程合同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后中法36家企业签18项协议,甲方策划部门将提供竣工检验报价并办理竣工结算。

五、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搅拌站建设临时用地,并通过甲方负责搅拌站的基础、场地硬化、高压线路至低压配电柜的电力建设。变压器。

2、甲方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的标号、坍落度、数量。 若与甲方要求或具体交货单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 如无异议,甲方必须如实签收。

3、甲方负责出厂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维护,养护室及设备由甲方设置; 标本检验由甲方负责,实验室设备由甲方设置。

4、甲方应保证进场原材料的质量。 因混凝土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5、浇筑混凝土前,甲方应提前5小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牌号、数量、供应地点、位置及施工时间,并按要求提供混凝土订单及施工配合比表。 具体制作时间以甲方站长及调度员的安排为准。

6、甲方质量监督员有权对具体生产过程及配比进行监督,乙方不得阻挠。 由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数量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调度安排,及时增加或减少混凝土生产量。 甲方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必须按订单数量对乙方生产的混凝土进行签收。 若无质量问题,须甲方签收。

7、甲方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与当地群众协调好。 由此造成的混凝土供应延误或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机械设备:120型搅拌站2座(乙方负责搅拌站安装调试)、zl50装载机2台、8m3混凝土运输车12辆、100t电子秤1台,75kw发电2台,碎石清洗机1台。 乙方保证搅拌站和运输车状况良好,并保证每月至少28天(2天维护)每天24小时供应混凝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并确保6月28日具体生产条件具备。搅拌站电路(含照明电)、油库等由乙方自行办理。 若需甲方代乙方办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保证施工高峰期甲方所需混凝土的运输,并根据甲方施工计划调整机械配置。

3、乙方按照甲方下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生产混凝土,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甲方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混凝土的质量和数量。 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具体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每块混凝土的配料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配料表进行生产。 若生产出的混凝土与甲方提供的配料表不符,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 若由此造成质量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驻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故意刁难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 乙方免费为甲方管理人员(含实验室)提供搅拌站内的生活用水、用电。

7、乙方保证搅拌站运行至甲方工程竣工后方可撤出。 若本站提前撤回,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客运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现场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员的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消除潜在的事故风险。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种罚款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

4、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责任书》,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乙方将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责任。

7、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将废弃物弃置于甲方指定的废弃物处置场,并遵守甲方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乙方随意倾倒杂物造成的任何后果将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 若发生,乙方应及时处理。

3、乙方对搅拌站废弃的各种垃圾、废水、泥浆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员工宿舍内部卫生和食堂食品卫生。 生活垃圾应存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建工作棚,并注意环境卫生。

5、乙方所有员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尊重当地民俗**惯,不得随意进入周边住宅区,扰乱居民正常生活。

6、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上级对搅拌站的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须向被告单位所在地辽阳市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人乙: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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