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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之谜:折价与“新股神话”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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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之谜”现象

新股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募股(IPO),是指企业首次向市场上大量非特定投资者出售公司股票。 这是公司上市的第一步。 新股发行使企业获得上市融资权,扩大了资金来源,从而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新股发行市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新股发行市场都存在“新股神秘”现象,即新股发行价格被低估并低于其市值,表现在新股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其市值。低于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 首日即可获得超额收益,这种现象也称为IPO折价。 对周边资本市场新股发行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

首先,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新股折扣普遍大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如希腊、韩国、马来西亚等,折扣几乎在40%以上,而英国的折扣、法国、德国等远高于15%。

其次,同一级别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折扣水平。 例如,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贴现率约为20%,而在英国、德国,贴现率约为10%。 法国的贴现率最小,仅为4.2%。

三是我国新股以最高折价发行。 一些文献和研究结果表明,有学者对1990年至1996年发行的新股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新股折价超过300%。 我国新股折价不仅远高于一些同样是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远高于发达国家,因此被称为“新股神话”。

新股票折扣理论

经过多年的研究,国外学者在新股折价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果。 当前大多数理论都是从完美市场的角度来考虑的。 在完美的市场中,信息充分,交易成本为零,价格不会出现偏差或不合理。 这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 如果新股发行市场满足完美市场假设,新股发行抑价现象就不会存在。 众多的逐利行为将使新股发行的利润全部消失。 新股发行定价将与上市后价格保持一致,回归IPO的“正常价格”。 因此,学者们从新股发行市场“违反”完美市场假设的角度思考,认为实际新股发行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这是新股发行抑价的主要原因。 因此,信息经济思想成为解释新股发行抑价的主要思路。

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信息不对称

由于承销商拥有丰富的新股发行经验,并拥有较多的资本市场、发行定价等与市场需求相关的私密信息,发行人将新股的定价和发行交给承销商,以利用承销商的优势。 。 有利的信息。 但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承销商的发行收入来自于发行人向其支付的佣金,同时其发行和信息采集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成本。

对于承销商来说,过高的发行价格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 一旦发行失败,将对承销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即使发行成功,过高的价格也会减少认购数量,从而影响承销商。 在股票发行领域的声誉可能会增加承销商必须投入自有资金来吸收的风险。 同时,过高的定价也会令其主要客户不满意。 因此,承销商会想方设法打压价格,降低发行成本。 发行人作为主体,当然希望发行的新股能够取得更高的价格,筹集更多的资金。 但由于缺乏对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的了解,无法对承销商的压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 因此,发行抑价是在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定价博弈过程中发生的。

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市场上的投资者拥有不同程度的信息。 拥有较多股票质量信息的投资者称为优质信息投资者,反之称为劣质信息投资者。 人们普遍认为,掌握有利信息的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辨别股价的高低,通常会利用自己的资产来认购价格被低估的股票; 而不利信息投资者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股价是高还是低。 清空股票价值,认购新股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用同样的资产认购新股,信息较差的投资者对于低价发行股票的中标率会低于高价发行股票的中标率。 这样,低价发行的股票总是被拥有优势信息的投资者认购,而高价发行的股票总是被拥有优势信息的投资者认购。 股票总是被劣质信息的投资者认购,即以低价发行的股票,存在优势信息的投资者排挤劣质信息的投资者的现象。 这种现象被称为“胜利者的诅咒”。 面对“赢家诅咒” 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诅咒”的不利信息而退出发行市场。 但掌握有利信息的投资者毕竟只占一小部分。 新股的成功发行需要大量投资者的参与,而信息不利的投资者只有在保证获得风险补偿的情况下才会参与新股的认购。 因此,发行人为了能够成功发行,采取抑价措施,用抑价作为对弱势信息投资者可以认购高价发行股票的风险补偿,以吸引弱势投资者的参与。信息。

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设定新股价格时,承销商需要了解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 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对新股价格和需求数量的申报,但投资者不一定向承销商提供真实信息,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因此,承销商需要利用一种机制让投资者真实报价,从而收集到更真实的信息。

根据投资者与承销商的关系,市场投资者可分为两类:一类投资者与承销商保持良好的长期关系,长期持有股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 相反,另一类投资者持有期限较短,与承销商的关系只是暂时的,且以散户投资者为主。

承销商对新股定价的依据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需求信息。 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多期博弈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投资者报出真实的价格以满足需求,承销商必须确保投资者的真实报价比虚假报价更具成本效益。 因此,承销商为了保证机构投资者的利润空间,不得不折价发行股票,从而导致新股发行抑价。

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比较

新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第一道关口。 是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和监管证券发行的制度。 它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证券发行有效、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 性规定。 不同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也对新股上市折让幅度产生影响。

目前,全球主要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大类。 一般来说,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采用注册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证券市场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 而审批制主要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如我国、韩国、土耳其以及一些拉美国家。

报名系统

登记制度要求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全面、准确地登记依法披露的各种资料。 主管机关仅对所提交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如果符合要求,将进行正式审查并批准注册。 该制度主要强调信息披露,由市场来判断发行公司股票的好坏。 发行人披露信息不实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 因此,注册制是基于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则,是市场主导的发行准入制度。 其基本理念可以表述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光线是最好的警察”。

注册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法没有规定股票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发行股票的公司可以是业绩优秀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平平甚至亏损的公司; 投资者根据发布的信息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所以发行公司是否被投资者认可,是由市场决定的,主管部门无权决定该股票是否上市;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隐瞒信息的,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审批制度

核准制是指股票发行人发行新股前,不仅需要披露相关真实信息,还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以及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的某些具体、实质性要求。发行人的内在品质。 《办法》规定,证券管理机构除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外,还应当对发行人的业务性质、财务资源、质量、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发行人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发行条件。 是否批准申请更看重判断和决定,因此,证券监管机构极力扮演“净化者”的角色。 与注册制不同,核准制以实质管理为原则,在核准发行时对股票质量进行分析审查。

核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法律、法规规定了股票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只有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发行人才能发行股票,尽量避免发行劣质股票; 2、证券监管机构有独立审查权,有权禁止不符合股票发行资格的发行人有权取消已核准的违法发行行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每个国家选择系统时要考虑的因素

注册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自由的投资环境和募资者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相应的市场条件:股票市场接近强有效市场,信息能够很快被市场理解,具有良好的辨别上市公司好坏的能力; 投资者素质较高,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知识,能够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等配套措施完善,制假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注册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它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可能会导致股市的混乱,因为股市中的股票质量良莠不齐。 在缺乏市场洞察力的情况下,股票市场的风险和投机行为就会增加,这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在核准制下,质量好的股票可以占据优势,有利于提高发行股票的质量,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并没有那么高。 因此,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受市场条件限制,要求较低。 在约束条件下,即当投资者素质较低、市场不够成熟、市场行为信息披露有限时,选择审批制度,以政府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补充,实现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更好的结合。 我国、韩国、土耳其和一些拉美国家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审批制度。 但审批制下对审稿人的要求比较高。 一方面是专业理论的要求新股发行制度,能够识别公司的好坏、股票的好坏; 另一方面是审核者自身素质的要求,因为审核者拥有将公司上市的权力。 ,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新股发行之谜:折价与“新股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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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之谜:折价与“新股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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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之谜”现象

新股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募股(IPO),是指企业首次向市场上大量非特定投资者出售公司股票。 这是公司上市的第一步。 新股发行使企业获得上市融资权,扩大了资金来源,从而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新股发行市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新股发行市场都存在“新股神秘”现象,即新股发行价格被低估并低于其市值,表现在新股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其市值。低于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 首日即可获得超额收益,这种现象也称为IPO折价。 对周边资本市场新股发行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

首先,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新股折扣普遍大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如希腊、韩国、马来西亚等,折扣几乎在40%以上,而英国的折扣、法国、德国等远高于15%。

其次,同一级别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折扣水平。 例如,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贴现率约为20%,而在英国、德国,贴现率约为10%。 法国的贴现率最小,仅为4.2%。

三是我国新股以最高折价发行。 一些文献和研究结果表明,有学者对1990年至1996年发行的新股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新股折价超过300%。 我国新股折价不仅远高于一些同样是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远高于发达国家,因此被称为“新股神话”。

新股票折扣理论

经过多年的研究,国外学者在新股折价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果。 当前大多数理论都是从完美市场的角度来考虑的。 在完美的市场中,信息充分,交易成本为零,价格不会出现偏差或不合理。 这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 如果新股发行市场满足完美市场假设,新股发行抑价现象就不会存在。 众多的逐利行为将使新股发行的利润全部消失。 新股发行定价将与上市后价格保持一致,回归IPO的“正常价格”。 因此,学者们从新股发行市场“违反”完美市场假设的角度思考,认为实际新股发行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这是新股发行抑价的主要原因。 因此,信息经济思想成为解释新股发行抑价的主要思路。

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信息不对称

由于承销商拥有丰富的新股发行经验,并拥有较多的资本市场、发行定价等与市场需求相关的私密信息,发行人将新股的定价和发行交给承销商,以利用承销商的优势。 。 有利的信息。 但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承销商的发行收入来自于发行人向其支付的佣金,同时其发行和信息采集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成本。

对于承销商来说,过高的发行价格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 一旦发行失败,将对承销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即使发行成功,过高的价格也会减少认购数量,从而影响承销商。 在股票发行领域的声誉可能会增加承销商必须投入自有资金来吸收的风险。 同时,过高的定价也会令其主要客户不满意。 因此,承销商会想方设法打压价格,降低发行成本。 发行人作为主体,当然希望发行的新股能够取得更高的价格,筹集更多的资金。 但由于缺乏对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的了解,无法对承销商的压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 因此,发行抑价是在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定价博弈过程中发生的。

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市场上的投资者拥有不同程度的信息。 拥有较多股票质量信息的投资者称为优质信息投资者,反之称为劣质信息投资者。 人们普遍认为,掌握有利信息的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辨别股价的高低,通常会利用自己的资产来认购价格被低估的股票; 而不利信息投资者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股价是高还是低。 清空股票价值,认购新股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用同样的资产认购新股,信息较差的投资者对于低价发行股票的中标率会低于高价发行股票的中标率。 这样,低价发行的股票总是被拥有优势信息的投资者认购,而高价发行的股票总是被拥有优势信息的投资者认购。 股票总是被劣质信息的投资者认购,即以低价发行的股票,存在优势信息的投资者排挤劣质信息的投资者的现象。 这种现象被称为“胜利者的诅咒”。 面对“赢家诅咒” 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诅咒”的不利信息而退出发行市场。 但掌握有利信息的投资者毕竟只占一小部分。 新股的成功发行需要大量投资者的参与,而信息不利的投资者只有在保证获得风险补偿的情况下才会参与新股的认购。 因此,发行人为了能够成功发行,采取抑价措施,用抑价作为对弱势信息投资者可以认购高价发行股票的风险补偿,以吸引弱势投资者的参与。信息。

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设定新股价格时,承销商需要了解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 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对新股价格和需求数量的申报,但投资者不一定向承销商提供真实信息,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因此,承销商需要利用一种机制让投资者真实报价,从而收集到更真实的信息。

根据投资者与承销商的关系,市场投资者可分为两类:一类投资者与承销商保持良好的长期关系,长期持有股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 相反,另一类投资者持有期限较短,与承销商的关系只是暂时的,且以散户投资者为主。

承销商对新股定价的依据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需求信息。 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多期博弈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投资者报出真实的价格以满足需求,承销商必须确保投资者的真实报价比虚假报价更具成本效益。 因此,承销商为了保证机构投资者的利润空间,不得不折价发行股票,从而导致新股发行抑价。

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比较

新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第一道关口。 是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和监管证券发行的制度。 它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保证证券发行有效、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 性规定。 不同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也对新股上市折让幅度产生影响。

目前,全球主要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大类。 一般来说,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采用注册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证券市场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 而审批制主要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如我国、韩国、土耳其以及一些拉美国家。

报名系统

登记制度要求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全面、准确地登记依法披露的各种资料。 主管机关仅对所提交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如果符合要求,将进行正式审查并批准注册。 该制度主要强调信息披露,由市场来判断发行公司股票的好坏。 发行人披露信息不实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 因此,注册制是基于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则,是市场主导的发行准入制度。 其基本理念可以表述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光线是最好的警察”。

注册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法没有规定股票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发行股票的公司可以是业绩优秀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平平甚至亏损的公司; 投资者根据发布的信息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所以发行公司是否被投资者认可,是由市场决定的,主管部门无权决定该股票是否上市;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隐瞒信息的,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审批制度

核准制是指股票发行人发行新股前,不仅需要披露相关真实信息,还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以及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的某些具体、实质性要求。发行人的内在品质。 《办法》规定,证券管理机构除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外,还应当对发行人的业务性质、财务资源、质量、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发行人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发行条件。 是否批准申请更看重判断和决定,因此,证券监管机构极力扮演“净化者”的角色。 与注册制不同,核准制以实质管理为原则,在核准发行时对股票质量进行分析审查。

核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法律、法规规定了股票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只有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发行人才能发行股票,尽量避免发行劣质股票; 2、证券监管机构有独立审查权,有权禁止不符合股票发行资格的发行人有权取消已核准的违法发行行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每个国家选择系统时要考虑的因素

注册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自由的投资环境和募资者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相应的市场条件:股票市场接近强有效市场,信息能够很快被市场理解,具有良好的辨别上市公司好坏的能力; 投资者素质较高,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知识,能够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等配套措施完善,制假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注册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它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可能会导致股市的混乱,因为股市中的股票质量良莠不齐。 在缺乏市场洞察力的情况下,股票市场的风险和投机行为就会增加,这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在核准制下,质量好的股票可以占据优势,有利于提高发行股票的质量,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并没有那么高。 因此,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受市场条件限制,要求较低。 在约束条件下,即当投资者素质较低、市场不够成熟、市场行为信息披露有限时,选择审批制度,以政府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补充,实现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更好的结合。 我国、韩国、土耳其和一些拉美国家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审批制度。 但审批制下对审稿人的要求比较高。 一方面是专业理论的要求新股发行制度,能够识别公司的好坏、股票的好坏; 另一方面是审核者自身素质的要求,因为审核者拥有将公司上市的权力。 ,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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