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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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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的通知》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千府办发[2015]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产业发展

稳定发展措施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税收征管

(一)全面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凡是《国家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贵州省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贵州省煤炭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以外的项目 所有煤炭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煤炭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民政厅,排名第一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根据公布的涉煤税费、基金项目清单进行明卡,并发给各煤矿企业。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征收。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三)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最迟于2015年6月1日通过审计、会计核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地税省税务局)

(四)认真做好煤炭调价基金和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工作,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的费用上缴省、市(州)财政部门。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理。 (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登记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制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 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严禁强迫入会、收取会费、索要捐款。 (省民政厅、省能源局)

2、落实扶持政策

(六)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改造等激励措施。 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企业上缴的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企业因环境修复治理申请使用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企业的使用申请; 经当地政府确认无地质灾害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申请使用不低于85%的煤炭存入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押金煤矿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省国土资源厅、市(地)人民政府)

(八)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资源的,按照资源储量和煤种计算征收采矿权价格。 其中,炼焦煤和优质瘦煤按6元/吨的标准计算征收,其他煤种按3元/吨的标准计算征收。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九)新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煤矿,按照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许可证期限内拟动用的资源储量计算价格。 (省国土资源厅)

(十)对于已按矿区范围内查明的资源储量缴纳一次性处置价款的煤矿,经企业申请,发证机关可以使用资源储量按最长期限重新处置矿山。认证期限与煤矿设计生产规模相对应。 处置时(已足额缴纳价款的煤矿除外),其价格计算标准按照该煤矿原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根据原分期缴纳价款时限,根据企业申请,认证机构向煤矿下发了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 原《分期付款合同》或者《分期付款方案通知》失效,煤矿按照新的付款计划执行。 如果您按照《分期价款支付计划通知书》支付价款,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 煤矿缴纳价款金额超过重新计算结果的,已缴纳价款不予退还,超出部分不缴纳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一)煤矿按照原《分期付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计划通知书》缴纳到期价款的,按规定计算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由采矿权人缴纳根据计算结果。 可以免除滞纳金(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二)关于《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的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特别税收待遇,各市(州) )政府必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必须有效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税局、省税务局)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并网、税收等优惠政策。 切实提高燃气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燃气发电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燃气发电企业所发电量。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三、加强金融支持

(十四)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必须保流量、盘活存量、争增量、提质量,不得搞“一刀切”贷款。 (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五)完善煤矿企业授信还款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新贷款。 (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质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问题。 (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七)简化优化矿业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程序,不以缴纳矿业权价款为前提。 不再提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抵押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 矿业权管理机构实行事后登记备案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4.促进煤电互动

(十八)设立煤电联动奖励补贴临时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参照省级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步设立地方动力煤供应奖励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谈判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动力煤价格。 燃煤电厂不得擅自打压质量压价,严厉打击压低动力煤价格的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 特殊时期、特定地区开展动力煤政府指导价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电力运营调度,努力增加西电东送和电力外送,合理调节水电、火电发电规模,电力调度向火电企业倾斜,提高电力利用小时数。火电企业发电机组及省内火电企业购电。 煤量挂钩,保持动力煤稳定供应; 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一)及时足额缴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用煤企业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款的3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励煤炭就近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码头煤炭质量,促进清洁化和煤炭的高效利用。 对长距离运输(运输距离600公里以上)商品煤炭质量进行联合执法。 抽查发现煤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二十三)建立公平公正的煤炭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取样、制样、分样、封样。 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管理措施。 (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5、优化服务流程

(二十四)主体企业实施方案获批后保留的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查级别要求的,可批准设计和建设。 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行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行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环保、水利、消防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

(二十六)已通过采矿机械化示范矿验收的煤矿,其新增产能可以通过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和确认。 有关部门要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换相关许可证。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七)对全省所有煤炭运输车辆实行“一卡”,降低煤炭运输成本。 规范超限煤炭运输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和方法,不对超载运煤车辆重复处罚。 加大煤炭运输道路改造力度。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十八)兼并重组中保留的煤矿,受地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影响,不具备一矿一井一侧集约开采条件的,经省省政府批准可以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矿两井一矿。 该矿是从两侧开采的。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

(二十九)坚持一抓安全,一抓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的准确性。 不能因为一个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就简单地要求其他无关的煤矿停产停建。 各地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合理安排煤矿企业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安全生产,保证煤矿企业每年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 (省安监局、市(地)人民政府、省能源局)

(三十)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稳定发展,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热线(0851-)。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宣传、动态分析、跟踪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梳理细化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和程序,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支持煤炭行业脱困的政策落实到位。 省政府巡视办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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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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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的通知》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千府办发[2015]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工业稳定发展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产业发展

稳定发展措施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税收征管

(一)全面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凡是《国家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贵州省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贵州省煤炭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以外的项目 所有煤炭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煤炭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民政厅,排名第一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根据公布的涉煤税费、基金项目清单进行明卡,并发给各煤矿企业。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征收。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三)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最迟于2015年6月1日通过审计、会计核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地税省税务局)

(四)认真做好煤炭调价基金和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工作,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的费用上缴省、市(州)财政部门。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理。 (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登记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制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 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严禁强迫入会、收取会费、索要捐款。 (省民政厅、省能源局)

2、落实扶持政策

(六)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改造等激励措施。 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企业上缴的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企业因环境修复治理申请使用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企业的使用申请; 经当地政府确认无地质灾害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申请使用不低于85%的煤炭存入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押金煤矿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省国土资源厅、市(地)人民政府)

(八)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资源的,按照资源储量和煤种计算征收采矿权价格。 其中,炼焦煤和优质瘦煤按6元/吨的标准计算征收,其他煤种按3元/吨的标准计算征收。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九)新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煤矿,按照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许可证期限内拟动用的资源储量计算价格。 (省国土资源厅)

(十)对于已按矿区范围内查明的资源储量缴纳一次性处置价款的煤矿,经企业申请,发证机关可以使用资源储量按最长期限重新处置矿山。认证期限与煤矿设计生产规模相对应。 处置时(已足额缴纳价款的煤矿除外),其价格计算标准按照该煤矿原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根据原分期缴纳价款时限,根据企业申请,认证机构向煤矿下发了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 原《分期付款合同》或者《分期付款方案通知》失效,煤矿按照新的付款计划执行。 如果您按照《分期价款支付计划通知书》支付价款,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 煤矿缴纳价款金额超过重新计算结果的,已缴纳价款不予退还,超出部分不缴纳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一)煤矿按照原《分期付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计划通知书》缴纳到期价款的,按规定计算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由采矿权人缴纳根据计算结果。 可以免除滞纳金(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二)关于《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黔府办发[2013]47号)规定的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特别税收待遇,各市(州) )政府必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必须有效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税局、省税务局)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并网、税收等优惠政策。 切实提高燃气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燃气发电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燃气发电企业所发电量。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三、加强金融支持

(十四)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必须保流量、盘活存量、争增量、提质量,不得搞“一刀切”贷款。 (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五)完善煤矿企业授信还款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新贷款。 (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质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问题。 (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七)简化优化矿业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程序,不以缴纳矿业权价款为前提。 不再提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抵押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 矿业权管理机构实行事后登记备案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4.促进煤电互动

(十八)设立煤电联动奖励补贴临时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参照省级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步设立地方动力煤供应奖励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谈判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动力煤价格。 燃煤电厂不得擅自打压质量压价,严厉打击压低动力煤价格的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 特殊时期、特定地区开展动力煤政府指导价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电力运营调度,努力增加西电东送和电力外送,合理调节水电、火电发电规模,电力调度向火电企业倾斜,提高电力利用小时数。火电企业发电机组及省内火电企业购电。 煤量挂钩,保持动力煤稳定供应; 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一)及时足额缴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用煤企业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款的3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励煤炭就近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码头煤炭质量,促进清洁化和煤炭的高效利用。 对长距离运输(运输距离600公里以上)商品煤炭质量进行联合执法。 抽查发现煤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二十三)建立公平公正的煤炭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取样、制样、分样、封样。 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管理措施。 (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5、优化服务流程

(二十四)主体企业实施方案获批后保留的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查级别要求的,可批准设计和建设。 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行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行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环保、水利、消防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

(二十六)已通过采矿机械化示范矿验收的煤矿,其新增产能可以通过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和确认。 有关部门要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换相关许可证。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七)对全省所有煤炭运输车辆实行“一卡”,降低煤炭运输成本。 规范超限煤炭运输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和方法,不对超载运煤车辆重复处罚。 加大煤炭运输道路改造力度。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十八)兼并重组中保留的煤矿,受地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影响,不具备一矿一井一侧集约开采条件的,经省省政府批准可以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矿两井一矿。 该矿是从两侧开采的。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

(二十九)坚持一抓安全,一抓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的准确性。 不能因为一个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就简单地要求其他无关的煤矿停产停建。 各地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合理安排煤矿企业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安全生产,保证煤矿企业每年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 (省安监局、市(地)人民政府、省能源局)

(三十)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稳定发展,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热线(0851-)。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宣传、动态分析、跟踪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梳理细化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和程序,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支持煤炭行业脱困的政策落实到位。 省政府巡视办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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