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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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网截图
财政部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意见
财库[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我们现在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协调资金需求和国库充足性,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 各地要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发行的新债额度,力争年底前完成全年新债发行九月。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和定价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制度的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最低竞价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竞价比例、债券竞价利息上下限利率区间、承销团成员在招标发行规则中的单一投标价格。 有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次投标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在承销团中有主承销商的地区,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承销团成员设定投标技术参数要求,合理匹配不同类型的承销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科学确定地方债券期限结构
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 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要合理平衡各期限的发行规模,满足更多类型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于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期限、投资者需求、年度债务分配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比例,更好地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条款。
四、完善地方债券信息披露
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披露下个月本地区新发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安排;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一季度地方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披露至十年)、债券类型(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用途(新债或新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10个工作日内省级发行额度尚未释放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额度释放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计划。 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公开专项债券信息,重点公开本地区及与债券资金使用相关领域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息等。费率、期限和特定用途项目。 、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相应项目详情、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收益及融资余额计划,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大债券发行、兑付信息披露力度。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实际,不断丰富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
5、开展地方债券柜台发行
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批开展地方债券商业银行场外市场发行业务。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类型、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因素,重点支持向区内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行专项债券。
六、加强地方债券资金配置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地方债券资金拨付地方债券,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在国库,尽快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债券发行前,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调度国库资金支付预算内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发行后国库资金将及时补充。发行债券。
(二)对于再融资债券,债券到期时国库资金相对充足的,地方财政部门在不超过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国库资金支付还本资金。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求。 债券发行后,国库资金将及时补充。
七、规范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国债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撑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范发行现场人员进出登记、通讯设备存放、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保障债券发行有序开展。地方债券发行工作。 发行场所应当邀请非金融部门派出监督人员对发行场所的人员、通讯、应急处置等进行监督。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库库)。
八、及时报告发行情况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各省年度发行额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告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 5月5日前报送2019年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下一季度地方债券发行初步安排报财政部。 报告时各省份发行额度尚未释放的,应在额度释放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季度发行安排。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年度地方债券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地方监管局。 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遇到涉及地方债券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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