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关于印发的公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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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 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行政级别不明确。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集中统一领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二)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和管理转让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应当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者选择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财产。 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作情况。
(六)按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确定的办法拨付资金。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功能转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要适应新的职责定位,切实转变职能,切实履行作为投资运营机构的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内设下列机构:
(一)综合部。 负责机关日常运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财务等工作。
(二)规划研究部。 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大类投资基准。 跟踪研究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主要资产类别以及与资产配置相关的创新产品。 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风险预算,并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三)基金财务部。 具体落实财政资金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统筹安排、调度资金。 处理基金清算、会计、估值、税务和财务报告。 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等
(四)证券投资部。 制定境内证券投资策略和计划。 具体负责境内证券委托、直接投资及交易业务。 管理国有股权投资境内转让。 选聘境内受托投资管理人。 监测和评估境内委托投资的运作情况。
(五)境外投资部。 制定境外投资计划,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实施直接和委托投资决策。 选择并聘请境外委托投资管理人。 监测、评估境外委托投资运作情况。 境外转让、直接持股的管理和运营。 研究海外另类投资等
(六)股权资产部(产业投资部)。 管理和运营基金权益资产。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划转的国有资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实施股权资产处置。 开展直接股权、股权基金、信托投资等。
(七)法规监察部。 监督基金资产的运作情况。 承办相关法律事务。 对基金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对基金境内外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管。
(八)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和内控管理。 评估基金业绩。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考核评价等。
(九)养老金管理司。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综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和资本市场研究。
(十)养老金会计司。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账户管理和独立核算。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等。
(十一)信息技术部。 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应用软件开发。 负责投资业务数据的处理和处理以及报告的开发。
机关党委(人事部)。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事务、纪检、干部人事、组织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编制人员230人。 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部门领导职务35人(其中正、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配置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