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GB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1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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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矿渣波特兰水泥、火山灰波特兰水泥和粉煤灰波特兰水泥的定义、组成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矿渣波特兰水泥、火山灰波特兰水泥和粉煤灰波特兰水泥的生产和检验[2]。
引用标准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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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砂浆强度试验方法
GB 203 水泥造粒高炉炉渣
GB 750 水泥蒸压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1345 水泥细度试验法(≤μm筛分法)。
GB 1346 水泥标准稠度耗水量、凝结时间、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1596 水泥混凝土粉煤灰
GB 2847 水泥中火山灰混合物
GB 5483 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ZB Q12 001回转窑灰与水泥混合[3]。
代号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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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渣硅酸盐水泥
2.所有由硅酸盐水泥熟料、粒化高炉矿渣和适量石膏研磨制成的水硬胶凝材料称为矿渣硅酸盐水泥(简称矿渣水泥),代号P·S。粒化高炉渣在水泥中的用量为重量的20%-70%。允许用石灰、窑灰、粉煤灰和火山灰混合物中的一种物料代替炉渣,替代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8%,替代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炉渣不得小于20%。
所有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火山灰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胶凝材料,以及适量的石膏研磨称为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简称火山灰水泥),代号P·P。水泥中火山灰混合物的量为重量的20%-50%。
3、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凡由粉煤灰和粉煤灰制成的水硬胶凝材料,并经适量石膏研磨而成,称为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简称粉煤灰水泥),代号P·F。水泥中粉煤灰的含量为重量的20%-40%[4]。
材料必须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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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规定。
工业副产品石膏: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工业生产副产品。使用工业副产品石膏时,应进行试验,证明其对水泥性能无害。
2.粒化高炉渣、火山灰混合料、粉煤灰按GB203粒化高炉渣,符合火山灰混合料和粉煤灰B1596。
3. 石灰石
这
石灰石中氧化铝的含量不应超过2.5%。
4.窑灰
它应符合ZBQ的规定。
注:(1)助磨剂:水泥研磨时允许添加不破坏水泥性能的助磨剂,添加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2)水泥厂使用副产品石膏和助磨剂时,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投产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3]。
标签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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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分为7个牌号:275、325、425、425R、525、525R和625R。
广播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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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5.0%,如果水泥经高压灭菌稳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至6.0%。
注:当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为5.0%?6.0%时,如果矿渣水泥中混合物料的总用量大于40%或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混合物料的总用量大于30%,则所制水泥不能进行高压灭菌试验。
2.三氧化硫
矿渣水泥中的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过4.0%。
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中的三氧化硫不得过3.5%。
3.细度
80μm方孔筛的筛渣不得超过10.0%。
4.冷凝时间
初始设置不得早于45min,最终设置不得晚于10h。
5.稳定性
煮沸方法必须合格。
6.强度
水泥等级按规定年龄的抗压强度和抗弯强度划分。
7.水泥中的碱含量
以Na2O+0的计算值表示,如果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的碱含量,则由供应商和供应商商定[3]。
测试方法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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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
根据GB176。
2.细度
按 。
3.设定时间和稳定性
按 。
4.高压灭菌稳定性
根据GB750。
5.强度
根据GB177。
巡检规则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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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和抽样
水泥在出厂前根据相同的品种和标签进行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样品和散装水泥应分别编号和取样。
每个数字都是一个采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应根据水泥厂的年生产能力规定。
超过1,200,000吨,不超过1,200吨是一个数字;
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是一个数字;
30万吨-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个数;
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个数;
4-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个数量;
小于40000吨,不超过100吨和三天的产量是一个数字。
抽样方法如下。当散装水泥输送机的容量超过工厂工厂编号的规定吨位时,允许编号的数量超过规定的取样吨位。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以从20多个不同部位取样量相同。总量至少为12kg。
2.工厂检查和样品保留
每个数字得到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并分成两等份。水泥厂应按照本标准第七章规定的方法检查一份,一份应自水泥发货之日起密封保存三个月,以供仲裁检查使用。
工厂检验项目包括标准的技术要求。
3.工厂水泥
工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签,其余质量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要求。
4. 废品和不合格品
(1)废料氧化
镁、三氧化硫、初始凝固时间、稳定性中任何一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均为废品。
(2)不合格品
如果任何细度和最终凝固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或者混合材料的用量超过最大限度且强度低于商品标签规定的指标,则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的水泥品种、标签和工厂名称
而且出厂号不完整,也是不合格产品。
5.检测报告
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结果、混合物料的名称和用量、回转窑或立窑的生产情况。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也作为水泥厂上个月生产控制试验数据的平均值报告。
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放之日起11天内将除28d强度外的检测结果送出。28d强度值应在水泥发放之日起32天内报告。
6. 仲裁检查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采购方对水泥质量产生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水泥质量问题需要仲裁检查的,应使用水泥厂相同数量的水泥密封样品。
用户对水泥的稳定性和初始凝固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抽样仲裁检验的,生产厂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七日内,会同用户将同一样品送交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生产厂房规定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以单独取样送去检测,结果同样有效。仲裁检验应当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4]。
存储条件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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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装
水泥可以装袋或散装。每袋水泥净重为50kg,不得低于标示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水泥总重量不得小于。其他包装形式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对袋子重量的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规定。
2.运输和储存
水泥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并与杂物混合,运输前必须仔细检查,以免不同品种和等级的水泥分开储存和运输水泥,不应混合[4]。
其他音符正在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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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工业局提出。
2、本标准由国家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技术上集中执行。
3、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起草。
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王友云、张大同、赵福新、王文义、严碧兰、陈平。
5. 本标准于1956年首次发布,1962年首次修订,1977年第二次修订[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