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权威解读
wujiai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进行的。 ....***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是夯实基础、稳定预期、利长远的基本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第二十次集体学**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审查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政治能力,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 依法落实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此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其中364条与民法典规定一致,不作修改继续适用; 名称和一些条款需要修改。 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需优先、重点推进”的原则,第一阶段共7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完毕,将于1月1日起施行,2021 年。
此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民法典第一阶段制定的七项司法解释之一。 制定过程中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一方面,通过梳理包括担保法原司法解释在内的10个与担保相关的司法解释,梳理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以及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部分。在吸收民法典条款内容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本解释,保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们充分考虑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修改和补充规定。 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该部分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及民法典施行后裁判标准不一致,做到先避乱后治,力求防患于未然。 至此,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部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例如,民法典修改了担保法中关于担保形式推定的规则。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实践中,可能存在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混淆的现象,即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就应当认定为一般担保。 我们认为,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相反,如果通过解释规则的意思表示能够确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另一个例子是价格优先问题。 该制度是民法典的附加条款。 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很多人反映它很难理解。 为此,我们研究了相关案例,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典型的描述。 该制度的交易结构将制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在动产上设定浮动抵押后购买或租赁新的动产时,为保证价款或租金债权的实现,相关债权人拥有依法设立的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 其次,在动产买卖中,买受人通过赊销、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动产后,用该动产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以实现担保价款或租金债权。 ,相关债权人依法在动产上设定担保权益。 在这两种情况下,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人包括以动产设立抵押或保留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以动产设立抵押并为支付价款提供融资的债权人、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动产的人。 出租人等
不同的是,前一种情况中的价格优先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况,解决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中小企业的再融资问题,对抗之前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而后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价格优先适用于动产抵押,是为了解决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给第三人时如何保护出卖人、出租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问题。 异议是为了获得具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抢先登记的权利。
为确保本司法解释能够准确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适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需要,着力构建清晰、简洁、针对性强的担保解释体系。系统。 2019年制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时,担保制度解释整理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开始。 在制定《纪要》过程中,我们参考了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将“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定为《纪要》的重要内容。 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司法解释吸收并完善了《纪要》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 此外,为了确保这部司法解释更加务实有效、更加具有理论味道、更加具有国际视野,我们于2020年初组建了专门研究小组,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专题研究。以及担保领域的实际问题。 六月初初稿形成。 此后,又在长沙、重庆举办了15个地方高级法院有关同志参加的研讨会; 我们利用法官学院学员培训的机会,听取了部分学员的意见; 我们就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问题征求了“一线意见”。 “两会”和银行业协会等8个行业协会走访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并听取其对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意见,听取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金融、房地产等相关实际问题。 等以及房地产协会的意见; 客户、大学、法学院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我们还征求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本机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就相关条款专门征求了相关商会的意见; 公开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9家法学研究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我们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约260条。 同时召开民事二庭庭长会议,逐条研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国家法工委征求意见稿。人民代表大会向本院全体法官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大法官带领起草组成员进行了20余次逐条研究。 此外,我们还组织专门力量逐条附送典型案例、相关规范和比较法资料,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23篇文章进行类似案例检索。 可以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社会各界认真研究、共同努力的成果。
问:请您谈谈《保障制度司法解释》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
答:法是世界的程序,是万物的工具。 当前,中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挑战,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 完善保障体系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贯彻....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平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第一,尊重立法初衷。 例如,就连带担保而言,担保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无论是在民法典制定期间还是颁布后,都存在争议。 本案中,我们坚持尊重立法初衷的原则,明确保证人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 但是,保证人同意相互追偿并承担连带保证,或者即使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各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纹,或者保证人形成连带保证的情况除外。并因共同关系而产生若干债务关系,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大部分问题。 关于未登记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后果,我们在尊重立法初衷并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对未登记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学校、医院对外担保、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索权、被担保债务在债务人成为担保人时是否停止计息等。破产后,如何理解优先抗辩权、担保合同无效时是否可以适用担保期限、预告登记的效力、当期质押、仓单质押等问题几乎都是长期存在的难题。困扰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虽然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很多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仍然是正确的,但考虑到目前基本没有异议,但由于其问题导向,并未被简单遵循。
三是合理引导预期。 针对经济金融领域一些不规范行为,该解释着力规范交易行为,规范相关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例如,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越权提供担保的,规定未经金融机构授权,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函以外的担保无效;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这一资本市场的“病患”和“毒瘤”,《办法》规定,交易对方未按照公开规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竞争力;针对仓单领域“一单多质”等乱象,规定仓单票据可以依法以背书方式质押或登记,并承担责任必须明确说明托管人的身份。
四是保持司法政策的连续性。 例如,担保从属、公司对外担保、连带担保、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房产、土地抵押等具体规定,主要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纪要》,目的是维护司法政策。 社会期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信贷获取”指标对应了担保体系的诸多方面。 其中,担保财产的一般说明、抵押权及附属物和附着物、担保权的实现程序等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冲突,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
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内容非常丰富。 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各部分的重点内容?
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有71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担保、担保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部分。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亮点,每一篇文章都非常重要。 以下是各部分的总结。 简要解释一下最重要的优先事项:
一般规定方面,该部分共24条,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担保从属关系、担保资格、公司对外担保、连带担保、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与破产的联系等问题。 其中,适用范围明确了本解释的规定适用于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中的一些合同本身并不属于担保合同,因此该类合同一般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仅适用于担保功能发生争议的情况。 解释规定。 对于担保的从属问题,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只规定有效性和内容的从属。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本解释依据《纪要》确定的判断标准,澄清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越权签署担保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是否诚实信用。 对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后果作出了特别规定。 在连带保证问题上,原则上坚持保证人不享有相互追索权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明示约定或者推定已表示相互追偿意愿的情况,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相互追偿。 恢复的权利。
关于担保,本部分共十二条,分别涉及担保种类的认定、一般担保的当事人、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的效力、依法执行不履行债务的标准、担保权的行使等。连带担保中债权人的权利。 保证期的相对效力、最高保证的保证期、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的效力、保证期相关事实的审查、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增信措施的性质等,几乎每一项条款都带有很强的问题意识,而且大部分条款都是本次解读的亮点。 其中,在担保类型的认定上,区分了推定规则和解释规则,并对非典型担保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保证期间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适用和联系,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实践经验,作出了统一规定。
关于担保权,这部分共有26条,是内容最多、亮点最多的部分。 其中,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应当视为善意取得。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明确了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上述约定只有登记后才具有对抗效力。 关于抵押通知登记的效力问题,明确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效力。 在权利质押方面,要着力解决仓单质押中的“仓单乱象”以及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应收账款虚构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这将有助于解决仓单质押中的“仓单乱象”以及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应收账款虚构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有利于推动权益质押规范运作。
关于非典型担保,本部分共八条。 除民法典规定的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保理等规定外,还规定了转让担保和保证金。 其中,明确该解释仅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 为尊重司法实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共同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案件。 对于转让担保的认定,本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明确转让担保合同的认定标准,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理解。
问:《保障制度司法解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具体举措和思考?
答:《保障制度司法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二是优化国内营商环境。
一般认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形式被视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担保形式; 其次,除了典型的保证之外,安全方法还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安全。 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转让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 第三,担保范围应包括所有动产和权利; 第四,担保权通过担保协议设立,允许企业为任何类型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允许对担保物和被担保债务进行一般性描述; 第五,被担保资产上的担保权延伸至可辨认的收入、产品和替代品; 六是建立统一的公示和对抗效力规则,明确登记是保证公示权利取得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主要方式; 七是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提供电子登记公示服务。 第八,建立统一、明确、可预测的优先规则; 九是建立高效的担保权执行程序,支持庭外执行。 世界银行的“信贷获取”指标基本采用上述观点,并将其作为评价动产担保制度的主要依据。
响应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构建现代动产担保体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该解释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如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关于担保权、抵押权与附加物、抵押权与附加物、抵押权不可分割的规定。 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反映了有担保资产上的担保权延伸至可辨认收入、产品和替代品的要求; 第45条关于担保权实现程序的规定体现了高效担保权的设立。 执行程序支持庭外执行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允许对抵押财产进行一般描述,体现了允许对抵押物和担保债务进行一般描述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涉及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该规定体现了建立统一、明确、可预测的优先权规则的要求;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转让担保等规定体现了功能主义担保的要求。 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是《保障制度司法解释》的重要着力点。
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规范担保交易秩序,更好发挥商品流通效应,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缺乏银行可接受的有效担保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寻找新的有效担保方式,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禁止转让的禁止典当的动产外,本解释第六十三条允许设立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财产权作为担保的担保。 ,并确认该类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折价或变价赔偿的可能性,丰富了当事人的担保方式和种类; 第五十五条明确了质权设立的条件,明确了监管人的职责,有利于规范质押担保时的交易秩序。 在非典型担保部分,该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转让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性质,规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方式,丰富了担保交易的种类,拓宽了担保交易的范围。获得信用的范围。 方式。 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 制定该规定的初衷也是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交易风险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
最后请您谈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以及新旧法律的衔接?
答: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新旧法律的衔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典型担保纠纷是本解释解决的主要内容,典型担保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非典型担保中,有的合同本身并不属于担保合同,而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类型在民法典合同中的典型合同中有专门的规定,类似的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则没有担保。 因此,本解释明确,本解释关于非典型担保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二是新旧法律的衔接,因为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和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对民法典的实施作出了一般规定,同时也对“保证《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或者对保证期没有约定的情况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本解释不再规定新旧法律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