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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长葛震获刑7年借款人被判无期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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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震,男,1976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学历(自报研究生学历)。 葛震于2011年5月加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2013年1月任北辰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2014年1月任南市分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2014年7月任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葛震。 。 2013年1月,王某以启建公司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并提交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启建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有资产运营投资。 南开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开市国有投资公司)证明贷款用途和资金用途的其他材料。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是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员、保荐客户经理和第一负责人。 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按照《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大连贷款网,且其真实性王某提供的贷款信息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未经核实,即王某签字同意将该贷款业务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尽管该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就贷款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提出警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葛震仍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承诺调查该贷款业务中事实的真实性。报告及所涉及的信息。 积极推动各方面贷款审批发放。 由此,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2013年3月29日与七建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七建公司发放了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王所用。 偿还其他债务。 截至2014年3月24日,王某已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该笔贷款利息780万元。

2014年3月,在上述贷款即将到期时,为偿还前期贷款,王某再次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京分行名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启建公司的材料,并提供该公司与南开国投公司签署的启建材料。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支行副行长。 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员、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未经尽职审查再次签字同意报批,导致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2014年3月29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再次向其建公司发放1亿元人民币,王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前述2013年借款。

借款期间,王某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186.33万元,返还本金516.67元。 截至2016年11月21日,奇建公司在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未偿还本金9,999.95万元,未偿还利息及罚息2,090.21万元。

随后,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王某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虚假签订了两份贸易合同,均无偿还能力。 其申请贷款1亿元,涉嫌诈骗获取贷款,遂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葛震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某诈骗贷款。

经查,其建公司两次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及付款要求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均属虚构,不存在实际建设项目或情况。原材料采购交易。 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河北区抓获被告人葛震。2017年12月18日,王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经查,两次贷款期间,王某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966.39万元,并返还本金。 截至目前,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9033.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葛震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违反国家规定。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判决葛震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处10万元罚款。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震不服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事实不符。 葛震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如果构成犯罪,应该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葛震个人犯罪。 法院对上述辩护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大连银行长葛震获刑7年借款人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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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震,男,1976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学历(自报研究生学历)。 葛震于2011年5月加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2013年1月任北辰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2014年1月任南市分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2014年7月任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葛震。 。 2013年1月,王某以启建公司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并提交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启建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有资产运营投资。 南开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开市国有投资公司)证明贷款用途和资金用途的其他材料。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是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员、保荐客户经理和第一负责人。 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按照《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大连贷款网,且其真实性王某提供的贷款信息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未经核实,即王某签字同意将该贷款业务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尽管该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就贷款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提出警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葛震仍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承诺调查该贷款业务中事实的真实性。报告及所涉及的信息。 积极推动各方面贷款审批发放。 由此,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2013年3月29日与七建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七建公司发放了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王所用。 偿还其他债务。 截至2014年3月24日,王某已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该笔贷款利息780万元。

2014年3月,在上述贷款即将到期时,为偿还前期贷款,王某再次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京分行名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启建公司的材料,并提供该公司与南开国投公司签署的启建材料。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支行副行长。 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员、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未经尽职审查再次签字同意报批,导致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2014年3月29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再次向其建公司发放1亿元人民币,王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前述2013年借款。

借款期间,王某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186.33万元,返还本金516.67元。 截至2016年11月21日,奇建公司在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未偿还本金9,999.95万元,未偿还利息及罚息2,090.21万元。

随后,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王某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虚假签订了两份贸易合同,均无偿还能力。 其申请贷款1亿元,涉嫌诈骗获取贷款,遂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葛震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某诈骗贷款。

经查,其建公司两次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及付款要求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均属虚构,不存在实际建设项目或情况。原材料采购交易。 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河北区抓获被告人葛震。2017年12月18日,王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经查,两次贷款期间,王某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966.39万元,并返还本金。 截至目前,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9033.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葛震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违反国家规定。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判决葛震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处10万元罚款。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震不服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事实不符。 葛震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如果构成犯罪,应该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葛震个人犯罪。 法院对上述辩护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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