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钢材 > 建筑钢材 > 市场分析

大连银行与大连丰基公司等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落地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分享到
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
  • 扫描二维码

    关注√

    德勤钢铁网微信

在线咨询:
  • 扫描或点击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客服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大连丰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记公司”)等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已于近日审结。 该笔贷款涉及本金2000万元,但仅收回本金1元。 借款人此前曾因未履行法院认定的还款义务而受到消费限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杨某及大连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指出,杨某、华鑫公司及其关联人的名义贷款本金总额大连银行甘井子分行公司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接或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分行现有不良贷款,未实际使用。

对此,大连银行向记者表示:“事实上,双方并不是所谓的‘承担坏账’,而是在转让债权。资产的基础抵押品也发生了转让,一次债权转让签署协议,以便买方进一步提出索赔。”

借2000万拿回1元本金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被告丰集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2000万元,贷款的目的是借新钱还旧钱。 期限为12个月。 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合同生效日基准利率为4.35%,浮动比例上浮50%,借款利率(年化)为6.525%。

同日,益和九穗(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鑫公司、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中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杨某、等人分别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同意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丰集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丰集公司自2018年10月20日起未按约定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 仅2019年11月26日大连贷款网,丰集公司就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元。

随后,大连银行提起付款诉讼,要求丰集公司偿还本金约1999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丰集公司等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判决丰集公司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约1999万元及相关利息。

银行否认该公司已承担或未承担赔偿

被告杨某、华鑫公司辩称,杨某、华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名义贷款本金总额为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担或偿还借款。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 该支行现有不良贷款尚未实际使用。

具体来说,杨某、华信公司指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5亿元。 发放贷款的同时,被告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被告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现阶段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名义借款1.9亿元。 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1.48亿元。

此外,杨某及华鑫公司指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杨某及华鑫公司(含关联公司)共收取借款3.65亿元。 判决书显示,杨某、华鑫公司称,上述借款还从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代其偿还利息39万元。 还利息88万元; 这两笔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其余由其他方偿还,已结清。 同时,杨某及华新公司还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偿还了其他公司现有借款本息1.03亿元; 现阶段,他们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获得名义贷款4.25亿元,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2.51亿元。

记者向大连银行证实了上述情况的真实性。 该行相关人士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业务范围。

不过,从行业角度来看,东北地区一些银行人士表示,市场上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资金时,被要求用部分资金认购一些非银行贷款。表现资产。 当然,这种操作也存在风险,那就是客户如果没有全额偿还贷款,银行如果采取法律行动,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大连银行与大连丰基公司等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落地

热门搜索

相关文章

广告
德勤钢铁网 |市场分析

大连银行与大连丰基公司等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落地

wujiai

|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大连丰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记公司”)等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已于近日审结。 该笔贷款涉及本金2000万元,但仅收回本金1元。 借款人此前曾因未履行法院认定的还款义务而受到消费限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杨某及大连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指出,杨某、华鑫公司及其关联人的名义贷款本金总额大连银行甘井子分行公司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接或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分行现有不良贷款,未实际使用。

对此,大连银行向记者表示:“事实上,双方并不是所谓的‘承担坏账’,而是在转让债权。资产的基础抵押品也发生了转让,一次债权转让签署协议,以便买方进一步提出索赔。”

借2000万拿回1元本金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被告丰集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2000万元,贷款的目的是借新钱还旧钱。 期限为12个月。 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合同生效日基准利率为4.35%,浮动比例上浮50%,借款利率(年化)为6.525%。

同日,益和九穗(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鑫公司、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中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杨某、等人分别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同意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丰集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丰集公司自2018年10月20日起未按约定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 仅2019年11月26日大连贷款网,丰集公司就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元。

随后,大连银行提起付款诉讼,要求丰集公司偿还本金约1999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丰集公司等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判决丰集公司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约1999万元及相关利息。

银行否认该公司已承担或未承担赔偿

被告杨某、华鑫公司辩称,杨某、华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名义贷款本金总额为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担或偿还借款。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 该支行现有不良贷款尚未实际使用。

具体来说,杨某、华信公司指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5亿元。 发放贷款的同时,被告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被告杨某、华信公司(含关联公司)现阶段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名义借款1.9亿元。 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1.48亿元。

此外,杨某及华鑫公司指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杨某及华鑫公司(含关联公司)共收取借款3.65亿元。 判决书显示,杨某、华鑫公司称,上述借款还从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代其偿还利息39万元。 还利息88万元; 这两笔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其余由其他方偿还,已结清。 同时,杨某及华新公司还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偿还了其他公司现有借款本息1.03亿元; 现阶段,他们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获得名义贷款4.25亿元,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2.51亿元。

记者向大连银行证实了上述情况的真实性。 该行相关人士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业务范围。

不过,从行业角度来看,东北地区一些银行人士表示,市场上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资金时,被要求用部分资金认购一些非银行贷款。表现资产。 当然,这种操作也存在风险,那就是客户如果没有全额偿还贷款,银行如果采取法律行动,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