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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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影响的公司及相关方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以下简称《纪律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的内容
派对:
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
侯毅,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波,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高翔,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马素清新纶科技股票,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肖鹏,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志华,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侯海峰,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伦,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翁铁健,深圳市芯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傅家林,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王丰德,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杨力,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宁,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成,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晶莹,时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飞 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东红,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乔曾任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伦科技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新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利润,包括虚增经营业绩2016年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20.29%,虚增采购费用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42.73%;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50.67%时期;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 利润增加1,072.3万元,占本期利润总额的3.03%。
由于上述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新伦科技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其中,减少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33,655.12万元,利润总额7,643.34万元元,净利润7804.75万元; 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少33828.24万元,利润总额9330.50万元,净利润9337.97万元; 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少6233.97万元,利润总额1072.3万元,净利润1182.74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广州市鸿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电子”)是新纶科技的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财务往来。 2017年,新伦科技向鸿辉电子支付资金1.352亿元,并从鸿辉电子收取资金1.352亿元,占新伦科技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7%。2018年,新伦科技向鸿辉电子支付资金3.48亿元。宏辉电子并接受宏辉电子资金3.48亿元,占新伦科技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新伦科技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第10.2.5条。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总裁付波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条的规定)。 .5、3.1.6,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3.1.6条的规定,上述第一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并对第二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高翔未尽职尽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条的规定规则(2014年修订)。 .2、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第一种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违规的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根据《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我方对上述第一次违规行为承担重要责任,对第二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尽职尽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对第一次违规负责。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副总裁吴志华、王丰德,时任独立董事纪明、宁忠、张天成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第1.4条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 对上述第一次违规行为负责。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力、董事、副总裁付家林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后)第1.4条、第2.2条、第3.1条的规定2014 年)。 5和3.1.6,应对上述第一次违规行为负责。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侯飞、张东红,时任监事曾继英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规则第一条规定《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2018),对上述首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时任新纶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桥未尽职尽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7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条的规定。 2018 年 11 月)。 .2、应对上述第一和第二次违规行为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罚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本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二)对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总裁付波、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马苏清给予公开谴责财务总监。
(3)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吴志华、付家林、王丰德,时任董事杨力,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忠、张天成,时任监事侯飞、张董红、时任监事曾晶、副行长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行长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报批评。
深圳市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付波、高翔、马素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纪律处分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申请决定信。 审查。 评审申请应由新伦科技通过本所业务区域提交,或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方式提交至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对于深圳新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罚,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以上是《纪律处分决定》的全部内容。
2、相关事项整改情况
公司已积极整改相关事项,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化,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就此事向全体投资者诚挚致歉。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鉴,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公司一切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深圳市新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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