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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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蔡粽子[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洁工作会议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没收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没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转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国家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199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没收收入“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发〔1999〕21号),要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1999 年 10 月 14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罚款征收、执行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罚款执行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下同)和罚款、没收收入。规则是财政资金,应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从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执行。 供罚款征收单位使用。
第二章 开户与资金归集
第三条 处罚执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开立预算外资金汇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收入汇出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必须按照规定运作,收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立或者多个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
第四条 罚款征收执行单位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本单位金融机构负责统一开立和管理。
第五条 征收、罚款执行单位应当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没收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
经批准开立预算外资金汇兑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含利息)缴付至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特别财务账户定期、及时足额足额到位。
第六条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上下拨关系的,执行《预算外资金专户结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征收、罚款执行单位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管理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收入的监督。 财政部驻各地金融督察机构负责对驻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没收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收入缴纳制度和预算外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金融监管职能。 同时,要提升服务理念,及时审核办理相关账户开户、变更、注销及相关资金调拨。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罚款征收、执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 征收、罚款执行单位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费用,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者其他违法票据。
罚款征收、执行单位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统一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做好收费、罚款、没收相关票据的印制、开具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四章 款项的征收、处罚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实行门票费与罚款分离的管理制度。
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务统一管理”的管理制度。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征收单位直接征收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策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即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征收罚款的,可以例外。
第十二条 罚款征收执行单位对其他没收财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征收罚款执行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不得脱离单位财务会计主体和统一会计制度,单独建立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征收罚款执行单位应当将财政预算专款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对未按要求纳入本单位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征收和罚款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资金与外部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情况预算外资金,统一审核征收、罚款执行单位年度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所需开支。
征收、罚款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征收和罚款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政收支计划,切实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严格使用。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并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管理,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支出”由征收和处罚执行部门负责。 问题。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