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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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的通知
关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遵照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征收、考核和返还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方式和返还资金计算方式必须力求公开、透明。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院正常经营不受影响。
卫生部和财政部
2000年7月8日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总局转发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为贯彻落实收支双线管理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务院体改办、医院药品收入等八部门,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品的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30%以下的医院不受这些措施的约束。 。
2、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 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别核算。 医院要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的性质,将各项业务收入分别纳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 医疗服务和药品发放的各项直接费用必须分别计入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医院的管理费用必须按照制度规定合理分配到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中。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支出,严禁随意分摊费用、扩大成本。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3、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净收入为药品收支余额,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存入财政和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评估后统筹安排,给予合理回报。
四、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报送的会计报表确定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金额。 具体核查方法可根据医院功能和用药特点分类,分别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交接比例,确定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可以据此确定; 也可以根据各医院的药品收支平衡情况。 根据医院实际药品收支余额确定上缴金额。
五、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医疗费用和医院发展,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 在确定回扣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和考虑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和一些专科医院的特点。 具体措施由各地制定。
医疗费用总额按照各类医院医疗收入和离退休人员基金(财政补贴)扣除医疗费用后确定。 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损失率确定统一的医疗收入返还比例,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医院的业务量确定统一的单位业务量返还限额,并考核各医院可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退款金额。 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医院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床日费用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两线管理范围对医院进行考核药品收入和支出。
医院开发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医院的功能、学科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立项示范等方式统筹安排专项财政补贴。
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医疗费用后药品收支余额10%的比例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
六、医院药品收支平衡表按季报送。 医疗费用按季度归还,医院开发建设、社区卫生、预防保健等方面的资金根据项目支出实际需要一次性或分期拨付。
报送医院季度会计报表、审批上交金额、上交药品收支余额、存入财务专户、归还医院的具体工作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按照高效、及时的原则与财务部门配合。
七、卫生部门、工业等部门医院以及对外开放的军队、武警医院的药品收支平衡,按照财政隶属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北京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所属医院药品收支平衡按财务隶属关系管理; 北京以外的附属医院委托医院所在地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与当地医院统一考核,资金统一管理。 上交药品收支余额,除按照地方规定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以外,按照第五条的原则全额返还上述医院。
卫生、财政部门在安排受托医院开发建设资金返还时,应当征求该医院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将评估结果和资金分配情况报该医院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及时。
八、药品收支平衡的会计处理。 医院报送药品收支余额时,借记“余额分配-待分配余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退款时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余额分配-待分配余额”账户; 用于医院开发建设的,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专项资金”账户。
九、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药品收支结余。 逾期不办理的,将按违反财务纪律予以处罚。 药品收支集中结余资金一律用于卫生服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冲减预算拨款。 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按规定及时退回货物。 若无故延误返程时间,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财政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分账核算、分业管理暂行办法》(卫桂财发[1999]号) 552)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术语表及计算参考公式
附录:
术语解释及计算参考公式
1、药品收支余额:是指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采购费用及相关费用后的药品净收入。
2、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是指当地所有应上缴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的医院(以下简称各医院)的收支结余总额占药品总收入(不同地区)的比例。医院类型可单独计算)。 计算如下:
平均药品收支平衡率=(药品总收入-药品总支出)÷药品总收入×100%
3、药品收支结余上缴金额(药品收入比例交接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平均药品收入确定的药品收入上交比例,医院应上交的金额和支出余额率。 计算如下:
某医院上缴金额=某医院药品收入×某地药品收支平衡率
4、医疗费用资金总额:即医疗损失总额,是指各医院医疗收入加上退休人员基金(财政补贴)减去医疗费用的差额。 计算如下:
医疗费用总额=各医院医疗收入+退休人员基金-医疗费用
5、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指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资金总额占医疗总收入的比例(据此确定各医院的返还金额)。 计算如下:
医疗收入回报率=医疗费用总额÷医疗总收入×100%
六、单位业务量返还额度:是指根据医疗费用总资金与医院业务量的比例确定的单位业务量返还额度。
七、医院退费金额:是指按照医疗收入比例退费方式或单位业务量定额退费方式核定的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退还资金金额。 计算如下:
(1) 医疗收入按比例退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医疗收入×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某医院修正系数
(二)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方式
某医院退款金额=某医院业务量×单位业务量返还额度×某医院修正系数
(医院业务量包括门诊量和住院床位日数,可以按照两个指标、两个定额分别计算,也可以将两个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合并为一个定额。)
上式中的回波修正系数:
医院修正系数=1-(医院报告期药品收入占医院营业收入的比例-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营业收入的比例)/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营业收入的比例业务收入占比×药品占比权重-(报告期平均门诊费用-基期平均门诊费用)/基期平均门诊费用×门诊费用权重-(报告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平均住院费用基期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费用权重+中医专业修正系数
中医专科医院的权重和修正系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医院校正系数还应考察同类医院之间的指标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