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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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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两线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1 月 27 日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决定,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和已发工资的一定比例筹集的用于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在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暂存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者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账户和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 暂时储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立“社保基金财务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接受收入户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以及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3、安排资金购买国债;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计划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3、临时银行对账户内资金支付利息;

4.为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缴纳银行手续费及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必要费用;

6.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具体流程为:

1、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

(2)税务部门代您征收税款。 具体流程为: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和个人职工缴费基础数据;

2、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3、银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凭证,将企业和个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征收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缴费计划。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从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养老金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除相当于两个月的缴费外,应当全额购买国家债券并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社会保障基金金融专户资金按照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报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当以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清理核定为基础。 所有数据必须以基层单位核定的会计数据为基础。 不允许估算和计算,不随意调整收入和支出。 号码,转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答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所需使用的相关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使用的有关法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双线管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自职责分工。 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分配;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工作;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期限的安排和国债的购买; 负责个人账户记录及管理等工作。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的核算; 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计划和收支安排; 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拨付。

银行负责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计划及时划拨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的缴费计划的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余额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管理(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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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两线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1 月 27 日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决定,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和已发工资的一定比例筹集的用于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在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暂存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者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账户和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 暂时储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立“社保基金财务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接受收入户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以及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3、安排资金购买国债;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计划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该帐户的主要目的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3、临时银行对账户内资金支付利息;

4.为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缴纳银行手续费及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必要费用;

6.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具体流程为:

1、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

(2)税务部门代您征收税款。 具体流程为: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和个人职工缴费基础数据;

2、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3、银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凭证,将企业和个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账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征收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缴费计划。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从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养老金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除相当于两个月的缴费外,应当全额购买国家债券并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社会保障基金金融专户资金按照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报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当以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清理核定为基础。 所有数据必须以基层单位核定的会计数据为基础。 不允许估算和计算,不随意调整收入和支出。 号码,转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答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所需使用的相关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使用的有关法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双线管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自职责分工。 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分配;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工作;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期限的安排和国债的购买; 负责个人账户记录及管理等工作。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的核算; 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计划和收支安排; 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拨付。

银行负责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计划及时划拨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的缴费计划的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余额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管理(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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