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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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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汇辰 公告编号:2023-09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汇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立案通知书》(编号:中国证监会)根据《立案通知书》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具体请参见《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2023]17号)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公司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内容

北京汇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晨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我局已调查完毕。 我局拟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您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您。

经查,汇晨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汇辰股份收购北京新塘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塘普华)48%股权,新塘普华成为汇辰股份参股公司。 2020年12月,汇晨股份进一步收购新塘普华22%股权,新塘普华成为汇辰股份控股子公司。

新塘普华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成立。 汇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首次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8年,新塘普华通过签订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虚增了4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 考虑到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的影响,汇晨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5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万元,占当前披露的 10%。 营业收入的1.88%;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方式,虚增10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本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并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6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晨股份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已披露营业收入的10%在当前期间。 占总数的5.0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假利润1721.19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受相关项目影响,汇晨股份多估了2022年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万元,占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在当前期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信息、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支持。

我局认为汇晨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7 条。 本条第二款所称违法行为。 考虑到汇晨股份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且个别年份虚假记载占比较大,我局将根据上述情况依法确定处罚数额。

何侃臣时任新塘普华总经理,负责新塘普华的整体运营管理。 他组织安排了新塘普华案涉及的虚增收入和利润,直接导致汇晨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何侃辰时任汇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汇辰股份负责。 签署对陈氏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书,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侃辰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赵龙时任汇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 其对汇晨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徐敬武时任汇晨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 其对汇晨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尽到勤勉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许景武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当时,马良担任汇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该报告签署了书面意见确认书,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马良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新塘普华董事,并参与新塘普华日常管理。代表汇晨股份开展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良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

2、给予何侃辰警告慧辰资讯,并处300万元罚款;

3、给予赵龙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

4、给予徐敬武警告,并处罚款250万元;

五、给予马良警告,并处罚款2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关于我局行政处罚拟对您施加处罚的,您有权陈述、辩护、请求听证。 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审查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认定本次涉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就此事向投资者诚挚致歉。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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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汇辰 公告编号:2023-09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汇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立案通知书》(编号:中国证监会)根据《立案通知书》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具体请参见《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2023]17号)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公司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内容

北京汇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晨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我局已调查完毕。 我局拟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您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您。

经查,汇晨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汇辰股份收购北京新塘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塘普华)48%股权,新塘普华成为汇辰股份参股公司。 2020年12月,汇晨股份进一步收购新塘普华22%股权,新塘普华成为汇辰股份控股子公司。

新塘普华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成立。 汇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首次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8年,新塘普华通过签订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虚增了4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 考虑到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的影响,汇晨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5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万元,占当前披露的 10%。 营业收入的1.88%;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方式,虚增10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本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新塘普华等人通过与第三方捏造业务并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6个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导致汇晨股份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已披露营业收入的10%在当前期间。 占总数的5.0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假利润1721.19万元,占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受相关项目影响,汇晨股份多估了2022年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万元,占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在当前期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信息、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支持。

我局认为汇晨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7 条。 本条第二款所称违法行为。 考虑到汇晨股份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且个别年份虚假记载占比较大,我局将根据上述情况依法确定处罚数额。

何侃臣时任新塘普华总经理,负责新塘普华的整体运营管理。 他组织安排了新塘普华案涉及的虚增收入和利润,直接导致汇晨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何侃辰时任汇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汇辰股份负责。 签署对陈氏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书,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侃辰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赵龙时任汇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 其对汇晨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徐敬武时任汇晨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 其对汇晨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尽到勤勉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许景武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当时,马良担任汇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该报告签署了书面意见确认书,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马良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新塘普华董事,并参与新塘普华日常管理。代表汇晨股份开展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良是汇晨股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

2、给予何侃辰警告慧辰资讯,并处300万元罚款;

3、给予赵龙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

4、给予徐敬武警告,并处罚款250万元;

五、给予马良警告,并处罚款2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关于我局行政处罚拟对您施加处罚的,您有权陈述、辩护、请求听证。 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审查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认定本次涉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就此事向投资者诚挚致歉。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北京汇辰信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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