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wujiai
|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来提供。
提供给金融机构
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与金融监管部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备案,
住房租赁贷款信息共享
控制住房租赁行业“杠杆”
住房租赁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
关于租赁公司的《意见》
监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强化措施
“高进低出”
(支付给业主的租金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长期支付、短期支付”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比向业主支付租金的周期长)
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模式监管
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
《意见》提出
住房租赁公司租金收入
住房租赁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
超过比例的要在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警示、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司、委)、银保监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租赁住房是解决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公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为解决新公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住房租赁市场却一片混乱。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住房信息、恶意扣留押金和租金、非法使用住房租赁贷款、强行驱逐租户等违法违规问题,侵犯了合法权益。的租客。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针对忽视和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2019年6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住房租赁机构整顿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使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十套(间)以上住房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应标注“房地产经纪”;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其业务范围应标注“房屋租赁”。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相关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登记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应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放信息。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登记或者有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实时。
2.真实发布住房信息
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以及已报告开业的从业人员对外发布住房信息时,应当对住房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机构和店铺信息,并应包括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并符合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情况的要求。价格。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只能发布一次。 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已完成或注销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渠道撤回。
3、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对发布房屋信息的主体资格和必要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核。 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住房信息时,必须核实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就业信息。 不具备发布资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行为名录、失信名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住房信息。 信息。 住房权利人自行发布住房信息的,应当核实发布者身份和住房真实性。 对发布10个单位(间)以上转租住房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核实发布单位的业务资质。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加快同一房屋信息的归并展示进程,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屋信息及时予以注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予以配合。
四、住房释放动态监管
对违规发布住房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要求发布单位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住房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予以限制或取消他们的出版权。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发布主体和住房信息核实责任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房屋中介租金不减,采取暂停相关业务、暂停运营等措施。依法进行整改等。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住房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住房核查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住房验证码等方式,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网络信息平台等提供核查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在线签订并立即备案。 网上签订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尚未出台示范合同文本的城市要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接口,推动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在线签订和备案。
6.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应当明码标价。 收费前应当开具收费清单,列明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金差价,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签合同时,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除冲减合同规定的费用外,剩余的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确保出租房屋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闲置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房屋改造为出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等要求。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及消防、用电、用气等使用事项的提示。 房屋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造时,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改造后的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8、掌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服务的监管。 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以网上签订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准。 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批量缴纳租金期限与住房租赁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 开展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金额。 加强贷后管理,严格贷款用途审核,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提高杠杆率。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折扣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网上签订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贷款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公司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强化“高进低出”(向住房权利人支付租金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长收短付”(循环往复)的政策。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比向住房权利人支付租金的周期长)。 )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模式,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租金、存款等纳入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贷款比例不得超过30%,超出部分应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规模扩张过快,可采取约谈警示、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 涉及违规设立资金池、影响金融秩序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无证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租赁服务平台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建档、产权核验、信息查询等功能。发布和在线签证申请。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房源等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 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管理等系统的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调解租赁纠纷的主体责任。 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的协调,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各地要把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承担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信息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趋势,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租赁市场规范和规范力度。 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每年定期报告住房租赁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纠纷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强化风险提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公司和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发挥正反典型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制片人︱张鲁峰
编辑︱张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