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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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下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省高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工业科技创新中心行动计划》,深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崛起”行动,加快发展新生产力,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历日)以上并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关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认定的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1年经其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转入江苏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根据《认定办法》,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至2024年。企业需要再次申请认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2. 申请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申请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组办公室”)受理各区、市、县科技部门汇总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市、区)、国家、省高新区 9月20日18:00。 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时间过度集中。
3. 申请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下同)承担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劳务收入进行专项审核(认证),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独立准备、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二)当年承担认证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全年月平均从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且全年月平均从业人数以上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第(一)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①因执业原因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②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处罚(包括谴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③ 注册为税务员受到教师协会自律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如何查询中介机构
企业可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国税务协会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 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的不良记录、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对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处罚发布了报告。
各报告企业须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而影响认定结果。 。
3. 财务信息报告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自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 报告企业缴纳的审计报告费发票应留存备查。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报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归档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 。 扫描封面二维码即可验证报告真伪。
4. 中介人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职权范围内如实出具专项报告,确保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端企业财务报告资料质量。 认可机构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出现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认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将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在《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站式申报”方式。 企业只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一次申请材料即可。 企业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网址: )或“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 若企业尚未注册,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点击“注册”即可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原始用户名和密码)。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请系统(企业账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新增申请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需原件扫描件)并通过互联网将材料报送至相关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核对填写、上传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并有完整的签名和印章。涉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行解密申请材料。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
3、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的相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中包含的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认证事项、认证内容、承诺有效性、虚假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
如果选择申请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承诺已了解协调组办公室通报的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请系统(企业账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新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度,检查您已阅读并同意《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自动生成《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正文(适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正文注明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面打印) 。 申请企业应在《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将签字盖章的《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体系”。 然后,您需要提供适用事项的支持材料。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必须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如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关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3) 局部总结
1.地方科技部门应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系统》填写相关数据、办理告知承诺制度、上传附件,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要求(现场检查内容见附件7),现场检查发现与申请材料不符、有弄虚作假、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税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域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的省属企业,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审核; 国家级、省级高新区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地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一)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均为申请当年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地方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不得推荐、举报有此类情况的企业; 地方科技部门应当回应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意见。
(二)地方财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条件的审核。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对税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三)地方税务机关将申报材料中的销售收入、收入总额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并出具意见。
相关部门确认上述材料无误、符合要求后,地方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通过互联网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报送至协调组办公室。 提交的申请材料将自动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认定管理系统”转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传输完成后,地方科技部门将从服务申报企业的角度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企业提高申报质量。应用。 审核完成后,将附有水印的《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知识产权》从《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成效汇总审核表》导出。《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科技、财税部门公章部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推荐及报告》 《情况概要》应当加盖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四)材料提交
地方科技部门须正式出具推荐信(模板见附件2)。 推荐信、《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推荐申报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一式两份,统一报送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 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将及时开展集中专家评审工作。 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税部门须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抄送所在县(市)科技、财税部门分别是区和市。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掌握完善申请条件,完善申请材料,提高申请质量。 为进一步优化举报企业服务,协调组办公室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各区市开展高端企业举报巡回培训,提高对企业政策的了解,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在报告过程中。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配合协调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动员辖内各区、县(市)、高新区参会企业。 同时,地方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等政策宣传,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动落实告知承诺。认证事宜体系; 积极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工作分步实施,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指导; 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对申请认证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或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和举报;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育企业引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育企业质量应用程序; 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地方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工作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管理制度》(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科技活动审查请求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建发[2021]44号)和《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 203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八项严禁”相关规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应用工作组织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诚信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公平规范运行,坚决杜绝“有偿服务”现象发生。 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对非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予直接受理。 各地科技、财税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控审查,防止审查流于形式。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报送的数据和上传材料是后续正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和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防止误报。或遗漏材料。 企业要积极配合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和审核。 如有虚假承诺或存在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苏科规[2022]3号)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报关时间和进度,防止报关过度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相关政策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协调组办公室; 如果您在使用网络系统时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各地汇报、培训工作等安排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五)协调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宜,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处或我处工作人员的名义向企业做出承诺或收取费用,都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各地有关部门应提醒举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要求办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协调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技术处戴军电话:
省财政厅税务局 高丽清 电话: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苗青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王文、任海玲
电话:
地方科技部门材料提交地址: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办公室(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6室)
附件:(附后)
一、申请材料清单
2. 推荐信(模板)
3、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报告机构汇总表
5、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查表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有关事项通知
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