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
wujiai
|答: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款:
(一)从2019年4月纳税期开始,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低。 新台币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五)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领取、退还政策的,先领取、退回(退款)。
2、与2018年相比,本次退税是否会按行业进行差异化? 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本次退税是退税制度的全面试行。 它将不再区分行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税款抵扣额。
3. 什么是增量结转?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税收抵免是指期末较2019年3月末新增的税收抵免。增量部分退税,一方面是出于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承受能力的考虑。 如果一次性全部退还现有的和增量的超额税收抵免,短期内财政预算将无法承受。 。 因此,本次仅退还增量部分,现有部分将根据情况逐步吸收。
4. 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纳税人增量超额税收抵免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9号)海关总署)规定,超额抵扣增量额是指截至2019年3月末的超额抵扣额。期末新增留抵额。 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末的税收抵免额为0,其增量税收抵免额为本期期末税收抵免额。
5、申请超额退税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冒用多额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两次被税务机关处以逃税处罚; 以及上述内容;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退税政策或退(退)税政策。
6、为什么要设置连续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 连续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正常的税收抵免,短期内无法仅靠自身生产经营吸收。 因此,需要给予退税; 退税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低于此标准的退税将影响行政效率,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七、新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款申请退还条件) 。
8、为什么只限于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行为受到税务机关两次及以上处罚的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已缴纳欠税款和滞纳金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期限内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年。” 超额退税按照刑法标准进行监管。
9、退税计算中,投入构成比是什么意思? 应该如何计算呢?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并计算比例。
10、关于退税流程,为什么必须在备案期限内提出申请?
答:超额抵免额是一个时点留抵退税什么意思,会随着每个时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而变化。 因此,退税申请必须在报告期内完成,以免影响退税金额的计算及后续核算。
十一、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同时从事跨境应税活动,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并从事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税收抵免退还,可以申请退还税收抵免,即必须按照“先免税、抵免、退税,再退还留存的税收抵免”的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存税款。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留抵税款后,应如何计算退还的留存税款?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留抵退税额后,当期抵扣额相应减少,并反映在申报表和会计中。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留抵税款退还后,当期出现新的抵税额时,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留抵税额退还并产生新的抵扣额后,须按照退税资格条件重新判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留存税收抵免增量大于零”条件下的“连续六个月”不能重复计算,即“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以前申请过退税的,不能重复计算,即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最多可以申请两次退税。
14. 附加扣除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加计扣除政策是一种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扣应纳税额。 但是,超额抵免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从超级抵免的形成机制来看,超级抵免不会形成超额税收抵免,因此无法申请退还税收抵免。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针对计算抵扣的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答:从设计原则上来说,超额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及完税凭证,即旅客交通运输服务的扣除部分不属于退税范围。 但由于退税是采用公式计算的,因此上述进项税额并没有直接排除在剩余退税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的比例来排除。
16、企业(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立即退税政策的,是否可以享受超额退税政策?
答: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纳税人申请退还超额税收抵免的条件包括“不享受先退后退、先退(退)税”政策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因此,选择放弃即退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超额退税政策。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享受期末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B,申请退税期限为6个月,纳税等级动态管理。 什么时候应该使用信用等级来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资格? 如果申请时证明纳税人符合资格,但后来等级调整为C或D,税务机关是否会追回退税金额? 以后我就不再享受这个政策了吗?
答:纳税人申请超额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当期税级判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调整为C级、D级的,税务机关不予追回退税。 但纳税人今后再次申请超额退税时,信用等级为C、D的,将无法再次享受此项政策。
18、期末增值税抵扣退税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对于处于建设期或投产初期的纳税人,可能会出现(1)完全零申报、(2)有投入但收入为零、(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已发生 存在应缴税款但未申请退税、纳税人征收时未实际取得退税等四种情况。 请问以上四种情况的纳税人是否属于“未税退税”,留存的退税金额是否可以退还?
答: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申请退税且符合政策规定,并在4月1日之后收到退税的,属于未享受退税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与法规。 保留的税收抵免金额; 纳税人2019年4月1日以后申请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不属于“税后退税”范畴。
19、计算退还超额税款抵扣额时,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款抵扣额=增量税款抵扣额×投入投入比例×60%。 纳税人原预计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40%部分)在本期转入后,在计算上述“投入构成比”时,是否构成分子和分母的一部分?纳税人申请退还留存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4月1日起2019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抵扣增量×进项构成比所列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完税凭证占同期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
纳税人预计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可于4月1日后一次性划转。在划转期间,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参加“输入构成比”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