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wujiai
|申请号-2004-072 载体型光盘发行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号 沪建材办(2003)002号备案表 文本披露类别 主动披露
关键词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本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建筑施工中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03 年 1 月 7 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本市建设工程对砂浆成品和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和《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中各类砌体施工、表面抹灰、装饰材料的砂浆。
灰烬和其他砂浆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筑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证和管理。 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均须取得《上海市新型建筑材料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生产单位凭《认证证书》取得市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建筑材料认证证书》。 工程材料许可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开发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材料发展办公室)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筑材料发展办公室)
物资监督站)受市建材办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部署
一起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
《产品)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可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认证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请《认可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业)砂浆申请数据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申请企业保存,并附一份复印件由市建材发展办公室备案。申请材料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砂浆,应当说明理由并
当场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公室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专家评审机构。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书。
出具初步鉴定结果,报市建材办鉴定;
(四)市建材办自收到认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五)市建材办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合格证》。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合格证》的预拌(商品)砂浆。 《认可证书》
制造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应当为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记录企业日常管理、推广应用、社会监督和投诉等情况。
记载于《新材料监管手册》。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在《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报告。
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及质量保证证明。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 期满前3个月,《认可证书》持有者应向市建材发展办公室提出换证申请;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查。 复检合格的,重新颁发《认可证书》;
复验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市建材办将通知其《认可证书》作废。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筑材料开发公司报告: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市建材办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报市建材办批准,相应事项变更: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变化;
(三)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公室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建材
监督站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经营活动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建筑材料发展办公室或者市建筑材料监督站责令停业整顿。
要求持证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建材办通知并吊销《认可证书》。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认证企业产品质量两次不符合标准的,市建材办将吊销其《认证证书》。
被吊销《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可证书》。 国家或本市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可证书》每年复验一次。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每年12月份办理《认可证书》年度复验工作。持证企业有以下几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认可证书》年度复检手续,并发出通报批评: (一)两次未通过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次未合格的;
(二)经核实申请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可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存在三项以上不良行为的;
(五)《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每年不能提供两份本市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第十四条《认证证书》持证企业应当制作每月统计产品产销量,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公室; 市建材发展办公室
展览办公室应当进行统计,并于每月15日前整理分析统计结果,报市建材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