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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铁 废钢铁国家标准(-2004)正式实施,废铁分类及用途详解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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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可分为废铁、废钢两大类。

废铁

4.1.1废铁中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中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07%,磷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40%,普通废铁和合金废铁中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12%,磷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1.00%,高炉添加剂中铁含量不应小于65.0%。

4.1.2 废铁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铁和非冶炼废铁

4.1.2.1 冶炼用废铁

4.1.2.1.1 冶炼用废铁应按质量、形状分类,其分类标准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冶炼用废铁分类

种类

类别

典型示例

代码

高品质废铁

101

长度≤、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

破碎熔化后容易变成一定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时切下的生铁屑,不含任何异物混入的生铁)

其冷压型煤生铁机械配件、各类输变电工程

铸件、铸铁辊、汽车缸体、发动机机壳、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辊、球墨铸铁辊等。

高炉添加剂

104

外形尺寸应≥、≤、单件重量≤5kg

加工制团等

4.1.2.1.2 冷压铁屑密度不应小于/m3,运输、卸料时散落铁屑量不应超过该批的5%,压成的铁屑应满足脱落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的类型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冶炼废铁

非冶炼用途的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废钢

4.2.1废钢中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满足下列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铬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铜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除锰、硅外,其他残余元素的总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60%。

4.2.3 废钢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钢和非冶炼废钢。

4.2.3.1冶炼用废钢

4.2.3.1.1 冶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位重量分为5种类型,见表2的规定。

表2 冶炼用废钢分类

模型

类别

代码

尺寸和重量要求

供给形状

典型示例

重型废钢

第 1 类

201A

≤,厚度≥40mm,

单位重量:4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8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削结构件等。

第 2 类

201B

≤,厚度≥25mm,

单位重量:2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5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削零件、车轴、

废旧工业设备等

第 3 类

201C

≤,厚度≥15mm,

单位重量:5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3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铁路车轴、

轨道、管道、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废钢

第 1 类

202A

≤,厚度≥10mm,

单位重量:3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20mm。

块、条、板、型

废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设备

废钢铁、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车轴、铁轨、管道、废旧工业设备等。

第 2 类

202B

≤,厚度≥6mm,

单位重量:2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12mm。

块、条、板、型

废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设备

废钢铁、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车轴、铁轨、管道、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废钢

第 1 类

203A

≤,厚度≥4mm,

单位重量:0.5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8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辆船舶

板材、管材、废旧设备等。

第 2 类

203B

一级:密度≥/m3,

二级:密度≥800kg/m3。

破碎物料

汽车破碎料等

普通废钢

204

≤,厚度≥2mm,

单位重量:≤80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4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辆船舶

板材、废旧设备、管道、钢带、废料等。

轻质废钢

第 1 类

205A

≤,厚度≥2mm,

单位重量:≤100kg。

块、条、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

金属片、金属线、废料、生产和

国产废钢等

第 2 类

205B

≤,

一级:密度≥/m3,

二级:密度≥/m3,

三级:密度≥/m3。

包裹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料

下脚料、钢丝、工业及生活废钢等。

4.2.3.1.2 各类废钢尺寸正偏差不得超过10%。

4.2.3.1.3 冶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和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 冶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和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种、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冶炼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进行分类。

5.2单件废钢铁的外形尺寸不得超过,单件重量不得超过。

5.3 单块废钢铁表面有锈迹时,每侧附着的锈迹厚度不得超过单块厚度的10%。

5.4废钢中不应含有铁合金或有害物质;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中不应含有合金废钢、废铁;合金废钢中不应含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废铁废铁中不应含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构件及包装物内部不应有泥土、水泥、砂土、油污、搪瓷等。

5.6 废钢铁中不得夹带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废钢铁中不得夹带两端封闭的管状物体、密封容器、橡胶、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整套机械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必须拆解并粉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态)。所有各类形状的容器(油箱等)均应从轴向切开。机械零件(发动机、变速箱等)的容器应清除易燃结晶及润滑油残渣。

5.8 废钢铁不得混入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 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危险废物。

5.9 废钢铁中不得含有浸出液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禁止废钢铁中混入多氯联苯(PCBs)等有害物质,且其含量超过控制标准值。

5.11 装过钢中液态、半固态化学品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对于进口废钢,必须向检验机构报告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所装或运输的化学品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含有下列有害物质:

----医疗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杀虫剂、除草剂废弃物、含有木材防腐剂的废弃物;

----废乳化剂及有机溶剂废料;

----蒸馏残渣、焚烧残渣;

----废感光材料;

---含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化物和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余垃圾、卫生间垃圾等。

5.13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废钢铁混合。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按下列要求进行:

——废钢铁的外部辐射穿透剂量率不大于0.46μSv/h;

——对于废钢铁,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得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得超过0.4 Bq/cm2;

——废钢中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禁止超过.6。

5.14 每个检验批次的废钢铁中非金属夹杂物(非金属危险废物除外)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检验批次重量的0.5%。

5.15 废旧武器应当经供应商进行技术安全检验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16 非冶炼废钢铁使用后,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不得对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隐患和危害。

6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尺寸、重量、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度的检查。

6.1.3 危险及放射性物质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检。

6.1.5 包装物品脱落测试。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次的实际情况随机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需检验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5.8的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执行。

6.2.3 本标准5.9的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执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其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5.13的检验按照SN 0570的规定执行。

6.2.6 废钢试样制备按GB/T 222-1984的规定执行,废铁试样制备按GB/T 719的规定执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的规定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应按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

6.2.7 废钢铁的种类、清洁度、夹杂物、尺寸、单位重量等项目应用衡器、卷尺或其他检测方法计量。

6.2.8 包装(块)跌落试验:

从验收批次中随机抽取5个包装(团块),将包装(团块)从金属板或水泥板上方1.5m处进行三次自由落体测试(自由落体),此时包装(团块)上不应有大于其重量10%的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废钢每批进行随机检验验收,一个交货批可分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同一类别、同一钢组或等级(合金钢)的废钢组成。

7.3 每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书

8.1 装车(船)时,每个车厢(舱室、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运同一种型号(种类)、同一种钢组(合金钢)的废钢。为弥补车厢(舱室、集装箱)载重,可以装运两种以上型号(种类)、钢组(合金钢)的废钢,但应当隔离、标志明显,不得混合。

8.2 废钢交货时,每批均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废铁,进口废钢还须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供货商名称、废钢品种及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须注明钢种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废铁 废钢铁国家标准(-2004)正式实施,废铁分类及用途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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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铁 废钢铁国家标准(-2004)正式实施,废铁分类及用途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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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可分为废铁、废钢两大类。

废铁

4.1.1废铁中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中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07%,磷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40%,普通废铁和合金废铁中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12%,磷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1.00%,高炉添加剂中铁含量不应小于65.0%。

4.1.2 废铁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铁和非冶炼废铁

4.1.2.1 冶炼用废铁

4.1.2.1.1 冶炼用废铁应按质量、形状分类,其分类标准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冶炼用废铁分类

种类

类别

典型示例

代码

高品质废铁

101

长度≤、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

破碎熔化后容易变成一定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时切下的生铁屑,不含任何异物混入的生铁)

其冷压型煤生铁机械配件、各类输变电工程

铸件、铸铁辊、汽车缸体、发动机机壳、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辊、球墨铸铁辊等。

高炉添加剂

104

外形尺寸应≥、≤、单件重量≤5kg

加工制团等

4.1.2.1.2 冷压铁屑密度不应小于/m3,运输、卸料时散落铁屑量不应超过该批的5%,压成的铁屑应满足脱落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的类型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冶炼废铁

非冶炼用途的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废钢

4.2.1废钢中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满足下列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铬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铜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30%;除锰、硅外,其他残余元素的总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60%。

4.2.3 废钢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钢和非冶炼废钢。

4.2.3.1冶炼用废钢

4.2.3.1.1 冶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位重量分为5种类型,见表2的规定。

表2 冶炼用废钢分类

模型

类别

代码

尺寸和重量要求

供给形状

典型示例

重型废钢

第 1 类

201A

≤,厚度≥40mm,

单位重量:4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8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削结构件等。

第 2 类

201B

≤,厚度≥25mm,

单位重量:2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5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削零件、车轴、

废旧工业设备等

第 3 类

201C

≤,厚度≥15mm,

单位重量:5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30mm。

块、条、板、型

废钢锭、钢坯、大钢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卷、铁路车轴、

轨道、管道、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废钢

第 1 类

202A

≤,厚度≥10mm,

单位重量:3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20mm。

块、条、板、型

废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设备

废钢铁、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车轴、铁轨、管道、废旧工业设备等。

第 2 类

202B

≤,厚度≥6mm,

单位重量:2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12mm。

块、条、板、型

废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设备

废钢铁、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车轴、铁轨、管道、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废钢

第 1 类

203A

≤,厚度≥4mm,

单位重量:0.5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8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辆船舶

板材、管材、废旧设备等。

第 2 类

203B

一级:密度≥/m3,

二级:密度≥800kg/m3。

破碎物料

汽车破碎料等

普通废钢

204

≤,厚度≥2mm,

单位重量:≤800kg,

圆柱形固体的直径≥4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辆船舶

板材、废旧设备、管道、钢带、废料等。

轻质废钢

第 1 类

205A

≤,厚度≥2mm,

单位重量:≤100kg。

块、条、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

金属片、金属线、废料、生产和

国产废钢等

第 2 类

205B

≤,

一级:密度≥/m3,

二级:密度≥/m3,

三级:密度≥/m3。

包裹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料

下脚料、钢丝、工业及生活废钢等。

4.2.3.1.2 各类废钢尺寸正偏差不得超过10%。

4.2.3.1.3 冶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和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 冶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和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种、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冶炼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进行分类。

5.2单件废钢铁的外形尺寸不得超过,单件重量不得超过。

5.3 单块废钢铁表面有锈迹时,每侧附着的锈迹厚度不得超过单块厚度的10%。

5.4废钢中不应含有铁合金或有害物质;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中不应含有合金废钢、废铁;合金废钢中不应含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废铁废铁中不应含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构件及包装物内部不应有泥土、水泥、砂土、油污、搪瓷等。

5.6 废钢铁中不得夹带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废钢铁中不得夹带两端封闭的管状物体、密封容器、橡胶、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整套机械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必须拆解并粉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态)。所有各类形状的容器(油箱等)均应从轴向切开。机械零件(发动机、变速箱等)的容器应清除易燃结晶及润滑油残渣。

5.8 废钢铁不得混入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 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危险废物。

5.9 废钢铁中不得含有浸出液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禁止废钢铁中混入多氯联苯(PCBs)等有害物质,且其含量超过控制标准值。

5.11 装过钢中液态、半固态化学品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对于进口废钢,必须向检验机构报告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所装或运输的化学品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含有下列有害物质:

----医疗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杀虫剂、除草剂废弃物、含有木材防腐剂的废弃物;

----废乳化剂及有机溶剂废料;

----蒸馏残渣、焚烧残渣;

----废感光材料;

---含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化物和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余垃圾、卫生间垃圾等。

5.13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废钢铁混合。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按下列要求进行:

——废钢铁的外部辐射穿透剂量率不大于0.46μSv/h;

——对于废钢铁,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得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得超过0.4 Bq/cm2;

——废钢中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禁止超过.6。

5.14 每个检验批次的废钢铁中非金属夹杂物(非金属危险废物除外)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检验批次重量的0.5%。

5.15 废旧武器应当经供应商进行技术安全检验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16 非冶炼废钢铁使用后,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不得对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隐患和危害。

6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尺寸、重量、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度的检查。

6.1.3 危险及放射性物质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检。

6.1.5 包装物品脱落测试。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次的实际情况随机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需检验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5.8的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执行。

6.2.3 本标准5.9的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执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其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5.13的检验按照SN 0570的规定执行。

6.2.6 废钢试样制备按GB/T 222-1984的规定执行,废铁试样制备按GB/T 719的规定执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的规定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应按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

6.2.7 废钢铁的种类、清洁度、夹杂物、尺寸、单位重量等项目应用衡器、卷尺或其他检测方法计量。

6.2.8 包装(块)跌落试验:

从验收批次中随机抽取5个包装(团块),将包装(团块)从金属板或水泥板上方1.5m处进行三次自由落体测试(自由落体),此时包装(团块)上不应有大于其重量10%的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废钢每批进行随机检验验收,一个交货批可分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同一类别、同一钢组或等级(合金钢)的废钢组成。

7.3 每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书

8.1 装车(船)时,每个车厢(舱室、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运同一种型号(种类)、同一种钢组(合金钢)的废钢。为弥补车厢(舱室、集装箱)载重,可以装运两种以上型号(种类)、钢组(合金钢)的废钢,但应当隔离、标志明显,不得混合。

8.2 废钢交货时,每批均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废铁,进口废钢还须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供货商名称、废钢品种及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须注明钢种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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