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中药雾化器是否属于电子烟?吸食是否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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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的李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上高中的儿子近期在吸食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外形呈橙色长方形小巧,比一次性打火机更窄更薄,但更长更小,更便于携带。
李女士上网搜索后发现,这款产品看上去和电子烟很像,但孩子告诉她“这是草药雾化器,不是电子烟”,不含尼古丁,可以助眠。
“后来我看了产品说明,上面说不含尼古丁。但我还是不放心,担心这个雾化器会对孩子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但我又没法说服孩子不抽。”李女士担心地说。
这类雾化器到底属于电子烟吗?吸食它会不会损害身心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如何规范此类产品的经营和销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目前,一款外形类似电子烟、口味多样、号称不含尼古丁、能助眠甚至戒烟、治疗咽喉痛、慢性咽炎等的中草药雾化器在网上和线下热销,一些未成年人购买并吸食,引起家长担忧。
● 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电子烟所独有。认定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需要根据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和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 相关雾化器产品若被认定为电子烟,应当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电子烟总体上仍处于新兴阶段,实践中还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相关部门需根据实践发展不断研究改进,提升电子烟治理能力和水平。
□本报记者 韩丹东
“不管是不是电子烟,它的外观都跟电子烟很相似,吸起来的感觉也跟抽电子烟一样。作为家长,我们坚决反对孩子吸,但孩子说这是健康产品,他班上好几个同学都在用,肯定没问题。”来自四川成都的李女士近日忧心忡忡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李女士提到的产品名叫“××中药雾化器”,她的儿子在小程序上从同学分享的链接上购买了这款产品。链接中对这款产品的介绍是这样的:入睡困难,睡不好更是难;易醒,经常失去意识;深吸一口气,再深吸一口气,夜夜做个好梦。使用说明上写着:把吸嘴放进嘴里,吸气;用嘴吸气的最佳方式是连续吸气2到3秒,然后憋气5秒左右……
“我不知道孩子吃了药之后有没有做梦,反正我睡不好。”李女士说。
线上线下热销
未成年人购买
点进李女士转发的小程序,记者看到,在商品展示页,商家把自己售卖的雾化器分为五大类,分别是:疲劳一扫而光(人参、留兰香)、咽喉如风清爽(甘草、罗汉果)、鼻塞鼻塞(香茅、甜橙)、你喝的我来保驾护航(蒲公英、葡萄)、睡好觉也没问题(枣仁、玫瑰)。
每个品类下,都有不同口味可供选择,例如“消除疲劳”品类下,就有老冰棍、西瓜、绿豆、薄荷、特饮五种口味可供选择,价格从66元到96元不等。
从图片中可以看到,每款产品的造型都略有不同,且根据口味不同产品的颜色也有所不同,但整体外观与市面上销售的许多电子烟相似。
记者随后花费66元下单购买了一款橙子味的雾化器,填写地址、付款后,订单成功下单,没有任何年龄限制等提示。到货后打开包装,看到产品比一次性打火机还要纤薄,试抽之后发现烟雾量比较大,橙子味很浓,口感和记者之前买过的水果味电子烟没太大区别。不过,商家承诺:产品不含尼古丁、不含焦油。
不仅仅是小程序,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过此类产品的宣传视频或测评视频,博主将这些草本雾化器、中药雾化器称为“中医潮玩”或“呼吸健康品”,宣传语一般都用“0焦油、0尼古丁、0危害”,有的甚至宣称可以帮助戒烟、治疗咽喉肿痛、感冒咳嗽、慢性咽炎、祛痰等。
“方便携带,不是电子烟,合法,还有水果味!”一位博主说道。从链接显示的销售记录来看,这类产品目前销量不错。不少视频下,网友纷纷留言“请购买链接”。
在产品宣传视频中,记者看到线下门店也在如火如荼的开业。“有的线下门店位于繁华商圈,人流量大,销量高,比一些品牌的电子烟销量还高,很多买家都是我们电子烟的老顾客。”一位从事电子烟销售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也注意到了这类雾化器销量火爆,甚至开始担心自己的生意了。
值得注意的是,某中药雾化器商家在招商销售中宣称,其拥有生产雾化器的医疗器械资质,记者根据产品查询其生产厂家发现,其确实拥有一定的医疗器械资质,但并非生产雾化器的资质。
它是電子霧嗎?
需要综合定性判断
近期,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奶茶杯”、“可乐罐”等非法电子烟的打击力度,那些悄然流行起来、商家宣称不含尼古丁(尼古丁)的草药、中药雾化器到底算电子烟还是非法电子烟呢?
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小仙介绍,“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电子烟专用,现实中的空气加湿器、医用雾化器等都是雾化器的应用类型。
“在我国,认定电子烟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烟,需要根据‘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误导程度’、‘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蒋小仙说。
也就是说,如果一款雾化器产品满足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条件,就可能被归类为电子烟:产品外形与电子烟十分相似,或宣称不具有成瘾性甚至有“辅助戒烟作用”,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误导、诱导;产品虽然不含尼古丁,但其成分仍然对人体健康有害;允许该产品在市场上交易,将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破坏,侵犯国家的税收利益,妨碍国家控烟工作的有序开展。
他进一步分析称,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的定义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体吸入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这一定义与世界卫生组织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定义一致。按照这一定义,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属于电子烟。
“其实,全球有很多国家已经把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监管,比如意大利、奥地利、捷克等。”蒋小仙说。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表示,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装置是指利用雾化方式供人吸入、吮吸、咀嚼或者鼻吸烟草液的装置。结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认定,不含尼古丁,但能雾化气溶胶供人吸入的雾化装置,都属于电子烟。
姜小仙认为,在实践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对雾化器危害性进行科学分析;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对产品的误导性、诱导性作出客观评估;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合理诉求等,对具体的电子烟产品做好定性评估。
“如果某个特定的电子雾化器产品在外观上与电子烟产品有明显区别,产品的功效宣称不会误导、诱导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它的成分对人体无害(比如完全是水),那么它就不应该被归类为电子烟。”蒋小仙说。
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监测和监督需加强
唐文认为,上述多种口味的草药、中药雾化器属于电子烟,应当纳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规范生产、销售。即生产者必须取得相应资质、销售者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在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平台上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仅限于烟草口味,其他诸如薄荷、奶茶、中药等口味属于禁用口味,添加各种雾化器口味的雾化器都是非法电子烟,应当禁止销售。”唐文说。
在蒋小仙看来,如果将相关雾化器产品归类为电子烟,就应当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相关产品须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比如不得“销售除烟草口味以外的其他口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器的电子烟”。
“市面上很多雾化器外观与电子烟相似,可能会吸引对烟草十分好奇的未成年人;而不含尼古丁、水果味、中药味的雾化器,又会让家长对其安全放松警惕。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唐文表示,这类雾化器明显有逃避国家对电子烟监管的“跑路”之嫌,滥用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唐文直言,雾化器通过雾化可以产生气溶胶,通过呼吸进入人体,与人们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目前雾化器市场产品种类繁多,甚至有不少产品以保健食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应该有明确的监管条例进行约束和引导。
“监管要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警示标签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具体包括对雾化器生产企业资质许可、雾化器、雾化器销售等进行严格监管,对电子烟市场进行正确、明确的引导,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唐文说。
蒋效贤表示,虽然我国已建立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项政策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体系,但电子烟整体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实践中还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研究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规范电子烟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放纵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游荡乞讨、欺凌他人等。”蒋孝贤表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充分挖掘这一条款的规范意图,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加强对电子烟的监测监管。
蒋效贤表示:“烟草专卖局要整合各方力量,打造电子烟联防联控治理格局,不断提升电子烟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