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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公司因违规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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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巨鹏食品控股股东张秀玲所持有的巨鹏食品3668万股股份(占巨鹏食品总股本的40.00%)被法院冻结。若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的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冻结情况。

巨鹏食品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同证券网,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时任董事会秘书方繁梅未及时了解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业务规则》第六.1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决定对巨鹏食品、方帆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措施。巨鹏食品、方帆美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巨鹏食品、方帆美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汲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上述处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巨鹏食品于1999年10月25日在甘肃成立,张秀玲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方繁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张秀玲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00%。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为,保荐券商为信达证券。2019年11月21日,保荐券商变更为大同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承销商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承销商应当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披露《股权司法冻结公告》显示,公司股东张秀玲所持366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本次冻结的股份中,2992.5万股为限售股份,675.5万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司法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公司表示,涉及的股份均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若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9年11月21日,巨鹏食品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承销商的公告》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了《关于保荐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相互终止持续督导协议的无异议函》,自2019年11月21日起,保荐承销商由信达证券变更为大同证券,由大同证券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一切对公司股票和其他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后,应当及时披露预案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预案实施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立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精选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质押股份比例达到其股份总数50%以上或随后进行质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资金的最终用途和还款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2)预约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告函;

(五)责令改正;

(6)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解释;

(7)要求公开道歉;

(八)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

(9)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0)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

(十一)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人员;

(十二)暂不接受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13)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14)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自律措施。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醒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针对本业务规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委)、监事(委)、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澄清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预约谈话;

(iv)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告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接受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措施。

被监管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答复问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监管函[2020]129号

关于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单位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鹏食品),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区城北二路3号。

方繁梅,女,1986年1月出生,时任巨鹏食品董事会秘书。

经查,巨鹏食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4日,巨鹏食品控股股东张秀玲所持有的巨鹏食品36,680,000股股份(占巨鹏食品总股本的40.00%)被法院冻结。若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的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冻结情况。

巨鹏食品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时任董事会秘书方繁梅未及时了解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形,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方凡美公司采取发出警示信的自律措施。

特此发出以下警告:

您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我们在此提醒您,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汲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我公司将上述处罚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部

2020 年 10 月 9 日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公司因违规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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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公司因违规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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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巨鹏食品控股股东张秀玲所持有的巨鹏食品3668万股股份(占巨鹏食品总股本的40.00%)被法院冻结。若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的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冻结情况。

巨鹏食品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同证券网,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时任董事会秘书方繁梅未及时了解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业务规则》第六.1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决定对巨鹏食品、方帆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措施。巨鹏食品、方帆美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巨鹏食品、方帆美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汲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上述处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巨鹏食品于1999年10月25日在甘肃成立,张秀玲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方繁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张秀玲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00%。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为,保荐券商为信达证券。2019年11月21日,保荐券商变更为大同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承销商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承销商应当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披露《股权司法冻结公告》显示,公司股东张秀玲所持366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本次冻结的股份中,2992.5万股为限售股份,675.5万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司法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公司表示,涉及的股份均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若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9年11月21日,巨鹏食品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承销商的公告》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了《关于保荐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相互终止持续督导协议的无异议函》,自2019年11月21日起,保荐承销商由信达证券变更为大同证券,由大同证券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一切对公司股票和其他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后,应当及时披露预案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预案实施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立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精选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质押股份比例达到其股份总数50%以上或随后进行质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资金的最终用途和还款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2)预约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告函;

(五)责令改正;

(6)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解释;

(7)要求公开道歉;

(八)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

(9)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0)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

(十一)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人员;

(十二)暂不接受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13)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14)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自律措施。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醒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针对本业务规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委)、监事(委)、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澄清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预约谈话;

(iv)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告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接受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措施。

被监管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答复问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监管函[2020]129号

关于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单位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鹏食品),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区城北二路3号。

方繁梅,女,1986年1月出生,时任巨鹏食品董事会秘书。

经查,巨鹏食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4日,巨鹏食品控股股东张秀玲所持有的巨鹏食品36,680,000股股份(占巨鹏食品总股本的40.00%)被法院冻结。若包括本次冻结的股份在内的冻结股份全部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补充披露了上述股份冻结情况。

巨鹏食品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时任董事会秘书方繁梅未及时了解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形,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方凡美公司采取发出警示信的自律措施。

特此发出以下警告:

您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我们在此提醒您,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汲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我公司将上述处罚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部

2020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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