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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7 日浙商证券参与竞拍国华能源所持国都证券股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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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 18:50:50 中国财经网

CFi.CN新闻:1.本次交易概述

2024年5月7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度独立董事临时会议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国华能源所持国都证券股份拍卖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标的企业”)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所持有的公司448,516,574股股份(占国都证券股份7.6933%)的拍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 交易进度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公司成为国华能源所持有的国都证券448,516,574股股份(占国都证券股份7.6933%)公开挂牌项目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944.13万元。

2024年5月27日,公司与国华能源签署了《上海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权交易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国都证券448,516,57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693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产权交易标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产权交易标的过户登记给乙方之日止,标的企业因拆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应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此支付额外对价或履行额外义务。

2. 产权交易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将于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3日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向乙方招募一名潜在受让方,并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本房产交易标的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依约接受本房产交易标的的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产权交易”)。

3.价格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0,944.13万元。

4. 付款方式

4.1乙方已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在乙方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后,上述保证金将折合为本次股权交易的等额交易价款。

4.2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

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权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就本次股权交易出具合规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909,441,300元支付至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自上述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将出具成交凭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 财产转移事宜

5.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准备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的申请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

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向股权转让公司提交本次产权交易的合规确认申请文件。

5.2 甲方、乙方应于股转公司出具本次产权交易合规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次产权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标的登记在乙方名下。

5.3 自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乙方正式享有与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相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与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5.4 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日前发生现金红利,则支付至甲方账户的现金红利归甲方所有。

6. 违约责任

6.1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法定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6.2 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数额。

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若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此项产权交易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双方均有权在通知书载明的终止生效日通知对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3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且自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或者产权交易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中规定的终止生效日起终止,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7.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义务促使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保证金及交易价款)退还给乙方。

7.5本合同终止或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失效。甲、乙双方应将本合同终止或变更的情况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证明退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8. 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及房产交易中的一切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8.2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但本合同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体适用条款,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股转公司的合规性确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何时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公司现有业务优势与国都证券业务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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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N新闻:1.本次交易概述

2024年5月7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度独立董事临时会议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国华能源所持国都证券股份拍卖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标的企业”)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所持有的公司448,516,574股股份(占国都证券股份7.6933%)的拍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 交易进度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公司成为国华能源所持有的国都证券448,516,574股股份(占国都证券股份7.6933%)公开挂牌项目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944.13万元。

2024年5月27日,公司与国华能源签署了《上海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权交易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国都证券448,516,57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693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产权交易标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产权交易标的过户登记给乙方之日止,标的企业因拆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应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此支付额外对价或履行额外义务。

2. 产权交易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将于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3日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向乙方招募一名潜在受让方,并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本房产交易标的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依约接受本房产交易标的的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产权交易”)。

3.价格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0,944.13万元。

4. 付款方式

4.1乙方已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在乙方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后,上述保证金将折合为本次股权交易的等额交易价款。

4.2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

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权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就本次股权交易出具合规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909,441,300元支付至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自上述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将出具成交凭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上海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 财产转移事宜

5.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准备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的申请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

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向股权转让公司提交本次产权交易的合规确认申请文件。

5.2 甲方、乙方应于股转公司出具本次产权交易合规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次产权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标的登记在乙方名下。

5.3 自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乙方正式享有与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相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与本次股权交易标的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5.4 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日前发生现金红利,则支付至甲方账户的现金红利归甲方所有。

6. 违约责任

6.1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法定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6.2 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数额。

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若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此项产权交易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双方均有权在通知书载明的终止生效日通知对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3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且自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或者产权交易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中规定的终止生效日起终止,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7.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义务促使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保证金及交易价款)退还给乙方。

7.5本合同终止或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失效。甲、乙双方应将本合同终止或变更的情况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证明退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8. 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及房产交易中的一切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8.2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但本合同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体适用条款,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产权交易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说明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股转公司的合规性确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何时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公司现有业务优势与国都证券业务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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