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黄金交易所,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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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所为会员制组织现货黄金交易平台,会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信良好的单位。目前共有会员162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现货黄金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交易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采用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交易;非标准品种采用询价等方式,自主报价、议价成交,会员可选择现场交易或远程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3:30、下午7:50至下午2:30。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四个现货交易品种和Au(T+5)、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以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交易品种和Ag(T+D)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为交易所指定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资金清算原则。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个账户、一个代码”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了55个指定仓库,金锭、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统一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建了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今后,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基本功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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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
(一)提供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和执行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分销;
(四)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5)制定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六)监督会员黄金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交易合同的及时履行,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8)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织形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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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交易所是会员制组织,其会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族金属及其制品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等业务的法人单位,以及资信良好的单位。现有会员108家,其中商业银行13家,产金单位24家,用金单位61家,冶炼单位8家,铸币单位2家,会员分布在全国26个省。交易所会员按经营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个体经营类会员,其中金融类会员14家,综合类会员77家,单项类会员17家。经初步统计,会员单位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基础业务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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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帐户
1.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要求及流程:
1、开户要求:凡热衷或需要实物黄金、白银进行投资、投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均可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在会员的协助下办理开户手续。
2.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黄金交易所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但不是全部不需要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下达命令人的身份证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加盖公司公章)
3、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代理交易协议》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帐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会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
5、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机构帐户存入10000元人民币作为开户保证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
6、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编码,开户完成。
二、开户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的划转:
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闭环管理,对资金划转有严格的控制。
1、资金存入或划转至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银行的代理账户。即:
银行帐号:
2、客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划转资金后,应及时将划转金额明细告知公司财务部,并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公司财务部。
3、公司财务部门收到并批准资金后,将确保在开盘后20分钟内及时将资金划入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门账户,并通知客户入金完成。
4、客户可以通过网上客户交易系统自行查询自己的存款状况。
交易手段
交易所成立初期,开展的是现货黄金交易。交易前,买方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相应数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须将待售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交易、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会员可选择现场交易或远程交易。
交易工具
交易所实行标准化交易,黄金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的标准;黄金交易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金锭的最小交易单位为公斤,金锭的最小交割量为6公斤。交易的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交易时间为09:00-11:30,下午交易时间为13:30-15:30,晚间交易时间为20:00-02:30。晚间交易时间为19:50。周一晚上的交易将计入第二天的交易,同样,周四晚上的交易将计入周五的交易。节假日休市。
资金结算
交易所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16家银行作为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资金清算原则。
仓库发货
交易所实行“选库存”、“选库提”交割原则,在全国34个城市设立41个指定交割仓库,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走黄金。黄金调拨由交易所统一调度,交易所负责配送,确保黄金成交后3日内交割。
质量检验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承担金锭、金条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冶炼厂及等级认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检测等工作。交易所交易的金锭,是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并由交易所认证的提供标准金锭、金条的企业生产的黄金。合格冶炼厂对其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手续费
交易所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新的收费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黄金品种:Au(T+D)手续费费率由0.03%下调至0.025%;黄金现货手续费费率由0.045%下调至0.04%。白银品种:手续费费率由0.03%下调至0.025%。铂金品种:手续费费率由0.05%下调至0.045%。其他品种(合约)手续费费率保持不变
征税原则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金免征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银行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原则,随供求变化作出调整,参与市场交易,提供黄金抵押、租赁、代理及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等金融服务,进一步活跃交易,促进流通。
系统服务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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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积极维护和保障会员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以会员为中心,为会员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
系统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网络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采用上海、北京双中心备份的架构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全国公用数据包交换网和金融卫星专网相互备份、联合分流,形成覆盖全国的实时交易系统,系统设计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全、运行安全可靠、速度快,能够满足会员未来黄金交易的需求。
质量保证
交易所委托权威质检机构对入库黄金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交易黄金的质量含量。3、资金安全:资金通过指定清算银行全国网点结算,交易所统一管理会员保证金账户,确保资金安全、方便、快捷。4、信息共享:可实时接收和查询黄金交易所行情,国内外黄金等贵金属交易行情、评论及相关报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使我国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成了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
公司章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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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的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黄金交易所组织结构
为了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的职责,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的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 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 交易所的经营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依照本章程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理事长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责:
(1)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
(二)制定和执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3)设计交易合同;
(4)组织、监督黄金交易、结算、交割和分配;
(五)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制定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配送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的;
(2)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需要解散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生产、冶炼、加工、批发和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的法人单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认可交易所章程和各项业务规则;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金牌经营资质、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施;
(七)缴纳交易所会员费、年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ii) 根据本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规定行使申诉权利;
(3)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
(四)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取相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照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6)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有关决定;
(3)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参加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的业务监督;
(六)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选定一定数量的交易员,经交易所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入场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资格年度评审制度和会员交易员资格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行总量控制,会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经会员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金融会员、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会员可以开展自营业务、代理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综合会员可以开展自营业务、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以开展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会员类型、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费用和年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为80万元,年费为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为50万元,年费为4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为30万元,年费为3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须遵守本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受让方须向交易所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与会员合并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继承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承会员资格。 与会员合并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会员,交易所可要求理事会终止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资格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取消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交易、偿还所有债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资格被取消或者会员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回
大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条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查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低于黄金交易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提议;
(3)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指定的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全体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金子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将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
交易所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全部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4)监督总经理履行职责;
(五)起草本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内容,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6)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并报会员大会批准;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
(八)决定会员资格的吸收、转让;
(九)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会员决定处罚决定;
(10)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临时措施;
(十二)出现非常情况时采取紧急措施;
(13)审议批准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
(十四)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理事会可以将前款第(八)、(九)项职权委托给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九至十五名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为三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命;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本所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建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状态;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4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身出席,如果董事无法出于某种原因参加会议,则应以书面形式参加会议。
第44条董事会应设立交易,交付,会员审查,调解,金融等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是协助董事会的审议机构,负责董事会。
第45条每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交易所成员,交换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并应由董事会任命三年。
第4条特殊委员会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应为一名董事,一名副董事应为兑换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由董事委员会委员会任命。董事会,董事兼特别委员会副主任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47条交易所应有一到两个副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副经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命和删除。
第48条总经理应行使以下权力:
1.组织和实施成员和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系统和决议;
(2)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据协会和交易规则组织相关规则和法规的制定;
(4)制定并实施交易所批准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制定汇款的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会计报告;
(6)制定更改交换的计划;
(vii)制定交易所的组织结构计划,并任命和解雇员工;
(8)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罚款;
(ix)当总经理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在这些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力,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应代表他履行职责。
第49条当总经理离开办公室时,交易委员会应聘请具有某些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出口审核。
第七章
商业管理
第50条交易所应执行特定规则,例如“上海黄金交换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换现货基金结算临时管理措施”,“上海黄金交换现货贸易资金基金实施规则”,“上海黄金交换金牌金牌交付管理措施”,“上海金牌交易所交易交易管理管理措施”
第8章财务和会计系统
第51条交易所应具有独立会计,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并应根据国家的相关金融体系进行管理。
金子
第52条的交易所应符合相关的州法规,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交合格认证的公共会计师审核的相关业务信息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53条交易所应根据国家法规制定内部审计系统。
第54条该交易所应根据法规从其会员那里收取年度会员费。
第55条交易所应根据税后利润,根据董事会的国家法规或决议,以某些比例搁置法定储备,可选储备和公共福利基金。
第56条为了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作,应根据法规搁置风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