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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比率 基金销售新规实施,尾佣受限,行业或迎重大变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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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基金销售新规》)及其配套规则的影响正在显现。

从目前基金销售机构的收入结构来看,尾随佣金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一限制主要影响尾随佣金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来看,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推动行业由“渠道为中心”向“产品为中心”转变。

据了解,基金销售新规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基金及交易安全和销售行为合规的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

业界尤其关注的是,基金销售新规对尾随佣金设置了上限,明确规定“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面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专业人士认为,基金销售新规一方面鼓励更多的相关机构从事公募基金销售行业,另一方面也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将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行业销售费用超过管理费用的怪现象将大幅减少

基金销售新规对基金公司影响最为显著的是对尾随佣金的调整。新规规定佣金比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持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尾随佣金的提取并非随意,新规也对其设定了上限。基金销售新规明确规定:“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面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监管部门表示,尾随佣金比例不设新旧划分,不做过渡期安排,按新规执行。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基金共有1138只,仅从披露费用来看,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有581只,占比51.05%,其中,销售服务费高于管理费率的基金有45只,占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的7.75%。

“目前行业内奇怪的情况就是销售相关费用远高于管理费,这绝对是不对的。”资深基金研究专家王群浩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客户维护费该不该收?如果不收就应该取消!毕竟认购费、申购费都已经付给渠道了,如果再算上尾端佣金,一只基金的运作,卖方的单笔销售行为,而且是客户自己在网上做的,卖方收取的费用比基金公司365天辛苦管理运营的收入要多得多。”

东吴证券研报显示,尾部佣金率通常与渠道实力、基金产品相关,渠道话语权强的销售机构(如银行)和渠道能力较弱的基金公司尾部佣金率也较高。一般而言,新发行基金通常收取60%至80%的尾部佣金率(银行渠道更有优势),存量基金的尾部佣金率在30%至50%(互联网渠道更有优势)。

从目前基金销售机构的收入结构来看,尾随佣金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一限制主要影响尾随佣金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来看,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推动行业由“渠道为中心”向“产品为中心”转变。

华泰证券表示,尾随佣金机制导致的基金市场“重销售轻运营”的局面早已被诟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甚至在2019年工作规划中指出,“以前端费加尾随佣金为代表的销售费用机制,是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公募基金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

此次修改明确了尾随佣金50%的上限,虽然与市场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但也是迈向基金销售费用改革的关键一步,至于最终能否打破各方利益壁垒,引导基金市场走向“零”佣金,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开源证券研究报告称,新规对销售代理机构佣金分成设置上限,并要求提前向投资者披露。虽然独立第三方机构佣金收入占比较高,但总体影响较小:

1)以个人互联网第三方客户为主:大部分产品尾部佣金比例不超过50%,预计平均在40%左右,上限对收入影响不大;

2)以机构客户为主的第三方平台:30%尾款佣金份额上限或将降低第三方平台销售费率,长期来看,机构客户继续大批量购买第三方平台基金,销售量增加有助于补充收入;

3)银行:银行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新发行产品的佣金分成比例可能超过50%,设置上限会对佣金收入产生一定影响;

4)券商:主要通过席位佣金获取尾部收入,影响较小。

从长远来看,成本高低还是取决于渠道方的议价能力,如果渠道方的收入受损,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澄清有关独立第三方的真相

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分流基金销售是基金公司常用的方式,新规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第三方机构分流销售行为。

新规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定义为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新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营业场所,部署相关网页和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明示披露基金销售服务提供机构。

此外,新规还规定,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营业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任何环节;第三方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的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同时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是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责任主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盈米基金首席执行官肖文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基金销售新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起到了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的作用,现行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为销售公募和私募产品,将鼓励各大基金销售机构更加专注于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规范型资管产品的销售,也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和方向;

二是将对未来行业内从事公募基金销售的机构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之前的管理办法没有销售机构的退出机制,行业内部分机构良莠不齐。新办法退出规则生效后,行业将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扶持行业内专注于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在推动公募基金产品标准化发展的同时,也将促进这些机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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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基金销售新规》)及其配套规则的影响正在显现。

从目前基金销售机构的收入结构来看,尾随佣金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一限制主要影响尾随佣金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来看,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推动行业由“渠道为中心”向“产品为中心”转变。

据了解,基金销售新规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基金及交易安全和销售行为合规的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

业界尤其关注的是,基金销售新规对尾随佣金设置了上限,明确规定“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面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专业人士认为,基金销售新规一方面鼓励更多的相关机构从事公募基金销售行业,另一方面也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将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行业销售费用超过管理费用的怪现象将大幅减少

基金销售新规对基金公司影响最为显著的是对尾随佣金的调整。新规规定佣金比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持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尾随佣金的提取并非随意,新规也对其设定了上限。基金销售新规明确规定:“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50%;面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产生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

监管部门表示,尾随佣金比例不设新旧划分,不做过渡期安排,按新规执行。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基金共有1138只,仅从披露费用来看,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有581只,占比51.05%,其中,销售服务费高于管理费率的基金有45只,占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的7.75%。

“目前行业内奇怪的情况就是销售相关费用远高于管理费,这绝对是不对的。”资深基金研究专家王群浩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客户维护费该不该收?如果不收就应该取消!毕竟认购费、申购费都已经付给渠道了,如果再算上尾端佣金,一只基金的运作,卖方的单笔销售行为,而且是客户自己在网上做的,卖方收取的费用比基金公司365天辛苦管理运营的收入要多得多。”

东吴证券研报显示,尾部佣金率通常与渠道实力、基金产品相关,渠道话语权强的销售机构(如银行)和渠道能力较弱的基金公司尾部佣金率也较高。一般而言,新发行基金通常收取60%至80%的尾部佣金率(银行渠道更有优势),存量基金的尾部佣金率在30%至50%(互联网渠道更有优势)。

从目前基金销售机构的收入结构来看,尾随佣金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一限制主要影响尾随佣金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来看,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推动行业由“渠道为中心”向“产品为中心”转变。

华泰证券表示,尾随佣金机制导致的基金市场“重销售轻运营”的局面早已被诟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甚至在2019年工作规划中指出,“以前端费加尾随佣金为代表的销售费用机制,是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公募基金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

此次修改明确了尾随佣金50%的上限,虽然与市场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但也是迈向基金销售费用改革的关键一步,至于最终能否打破各方利益壁垒,引导基金市场走向“零”佣金,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开源证券研究报告称,新规对销售代理机构佣金分成设置上限,并要求提前向投资者披露。虽然独立第三方机构佣金收入占比较高,但总体影响较小:

1)以个人互联网第三方客户为主:大部分产品尾部佣金比例不超过50%,预计平均在40%左右,上限对收入影响不大;

2)以机构客户为主的第三方平台:30%尾款佣金份额上限或将降低第三方平台销售费率,长期来看,机构客户继续大批量购买第三方平台基金,销售量增加有助于补充收入;

3)银行:银行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新发行产品的佣金分成比例可能超过50%,设置上限会对佣金收入产生一定影响;

4)券商:主要通过席位佣金获取尾部收入,影响较小。

从长远来看,成本高低还是取决于渠道方的议价能力,如果渠道方的收入受损,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澄清有关独立第三方的真相

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分流基金销售是基金公司常用的方式,新规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第三方机构分流销售行为。

新规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定义为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新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营业场所,部署相关网页和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明示披露基金销售服务提供机构。

此外,新规还规定,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营业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任何环节;第三方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的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同时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是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责任主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盈米基金首席执行官肖文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基金销售新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起到了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的作用,现行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为销售公募和私募产品,将鼓励各大基金销售机构更加专注于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规范型资管产品的销售,也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和方向;

二是将对未来行业内从事公募基金销售的机构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之前的管理办法没有销售机构的退出机制,行业内部分机构良莠不齐。新办法退出规则生效后,行业将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扶持行业内专注于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在推动公募基金产品标准化发展的同时,也将促进这些机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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