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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申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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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9403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新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芳。

2021年6月,管理所收到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期限。

经核查,被申请人为企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申请人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为被申请人员工。经核查,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5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员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7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上述核实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理清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补足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虚假信息,请在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材料:材料一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反映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往来账单;材料二为反映被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其中列明“已发放工资”。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1.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

(一)资料1能直接反映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是申请人收入的直接证据,应当采纳并作为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和补缴金额。

(二)通过对材料1、2中“缴费工资”重叠时间段内反映的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数据进行对比,相应年度的社保缴费“缴费工资”与上述材料反映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故不予采纳。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调查,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于2018年1月26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费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本管理中心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将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降低至不低于1%。根据公司的申请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现答复被申请人。申报人于2021年6月提起执行投诉,故以上述缴费比例作为申报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缴费比例。

综上,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推算出被申请人需额外缴纳住房公积金971元,申请人需额外缴纳住房公积金971元,合计需缴纳住房公积金1942元。

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于2021年10月20日、11月4日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书》,该函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1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人于10月29日提交了一份《情况陈述》,其中指出:

(1)由于该案涉案申请人数较多,申领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间跨度过长,申请人需要时间对材料进行核对、确认。

(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诉人经营状况困难,拟申请延长两个月。

11月15日,申请人对该管理中心11月9日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书》提出异议,认为住房公积金应按5%的缴存比例缴纳。

2021年12月1日,被诉人提供了《关于员工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清单),并作出如下说明:

(1)申请人于2010年8月16日入职广州恒大酒店并担任被诉人餐饮经理职务至今。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自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以被申请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详见附表),上列“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佛山住房公积金,并计算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份额。

综上所述,被诉人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进度表的金额进行额外支付。

此外,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提供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该表为申请人申报登记了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列明了“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1年12月13日,申报人对被诉人提交的《关于员工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说明》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提出异议,认为:申报人未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该决定不适用于申报人,因此单位应当按照5%的缴存比例为申报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针对申请人、受领人对《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书》提出的异议,本管理中心认为:

1、《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这是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多年,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在职期间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该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于2021年7月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登记缴存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继续拖延。

二、关于住房存款比例

针对申请人对缴存比例的异议,我局在出具《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书》时已作出了详细说明。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我局申请降低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我局经依法办理后,作出行政意见,同意其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决议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申请救济。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决议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的,本管理中心将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重新进行审查。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期限

(1)申请人于2010年8月16日与佛山市南海区新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2)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2018年8月9日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自2013年8月16日起,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直至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为止。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与被告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劳动关系时间,结合申请人的诉求,确认申请人补充支付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

综上,对被申请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至今未缴清单位应为申请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申请人也未缴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缴存,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就业的职工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动的职工自调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缴纳”;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决定:

判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申请人应缴纳的单位住房公积金971元(汇款方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款通知书(执行声明)》;汇款时须注明“缴款登记号”)。

判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代扣代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971元。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收入和用人单位缴纳两部分组成,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971元,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被申请人应当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纳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款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纳通知书(强制声明)》,汇款时须注明“缴纳登记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3 月 4 日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佛山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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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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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新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芳。

2021年6月,管理所收到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期限。

经核查,被申请人为企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申请人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为被申请人员工。经核查,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5日,本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员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7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上述核实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理清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补足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虚假信息,请在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材料:材料一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反映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往来账单;材料二为反映被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其中列明“已发放工资”。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1.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

(一)资料1能直接反映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是申请人收入的直接证据,应当采纳并作为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和补缴金额。

(二)通过对材料1、2中“缴费工资”重叠时间段内反映的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数据进行对比,相应年度的社保缴费“缴费工资”与上述材料反映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故不予采纳。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调查,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于2018年1月26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费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本管理中心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将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降低至不低于1%。根据公司的申请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现答复被申请人。申报人于2021年6月提起执行投诉,故以上述缴费比例作为申报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缴费比例。

综上,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推算出被申请人需额外缴纳住房公积金971元,申请人需额外缴纳住房公积金971元,合计需缴纳住房公积金1942元。

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于2021年10月20日、11月4日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书》,该函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1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人于10月29日提交了一份《情况陈述》,其中指出:

(1)由于该案涉案申请人数较多,申领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间跨度过长,申请人需要时间对材料进行核对、确认。

(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诉人经营状况困难,拟申请延长两个月。

11月15日,申请人对该管理中心11月9日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书》提出异议,认为住房公积金应按5%的缴存比例缴纳。

2021年12月1日,被诉人提供了《关于员工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清单),并作出如下说明:

(1)申请人于2010年8月16日入职广州恒大酒店并担任被诉人餐饮经理职务至今。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自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以被申请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详见附表),上列“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佛山住房公积金,并计算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份额。

综上所述,被诉人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进度表的金额进行额外支付。

此外,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提供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该表为申请人申报登记了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列明了“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1年12月13日,申报人对被诉人提交的《关于员工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说明》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提出异议,认为:申报人未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该决定不适用于申报人,因此单位应当按照5%的缴存比例为申报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针对申请人、受领人对《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书》提出的异议,本管理中心认为:

1、《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这是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多年,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在职期间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该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于2021年7月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登记缴存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继续拖延。

二、关于住房存款比例

针对申请人对缴存比例的异议,我局在出具《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书》时已作出了详细说明。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我局申请降低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我局经依法办理后,作出行政意见,同意其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决议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申请救济。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决议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的,本管理中心将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重新进行审查。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期限

(1)申请人于2010年8月16日与佛山市南海区新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2)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2018年8月9日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自2013年8月16日起,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直至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为止。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与被告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劳动关系时间,结合申请人的诉求,确认申请人补充支付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

综上,对被申请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至今未缴清单位应为申请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申请人也未缴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缴存,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就业的职工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动的职工自调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缴纳”;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决定:

判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申请人应缴纳的单位住房公积金971元(汇款方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款通知书(执行声明)》;汇款时须注明“缴款登记号”)。

判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代扣代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971元。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收入和用人单位缴纳两部分组成,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971元,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被申请人应当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纳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款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纳通知书(强制声明)》,汇款时须注明“缴纳登记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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