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贷款额度提升
wujiai
|1. 电子邮件:
2.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信封上请注明“贷款明细修改意见征求书”)
本次修改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于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所购住房合同总价的70%”调整为“不超过所购住房合同总价的80%”,并增加了“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等相关规定。《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储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建设、改建和重大修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储户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受托银行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保证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个人已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为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西安信用卡办理,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已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现缴纳地未少于规定期限缴纳的,其缴纳时间和余额合并计算。
第七条 存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况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新建、改建或者重大修缮住房,必须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已经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设、改建、重大装修住房的,申请人能够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建设、改建、重大装修费用的首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供虚假贷款信息的;
(二)经中心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全国范围内存在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4)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人不是住房购买者,或者住房购买者是由父母、子女、亲属、朋友等共同购买的;
(6)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未满3年的;
(七)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授信审查标准的;
(8)所购房屋具有居住权或者所购房屋为非住宅用途或者购买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屋除外);
(九)贷款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予贷款或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合同总价的80%(具体比例按照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单笔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对二孩及以上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建筑年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筑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法定利率调整的,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适用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后,买受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楼盘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项目申请表》及不拒绝发放员工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三)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已交付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体建房,提供住房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网络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项目建设基础、预售基础信息页面。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或者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1.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婚员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建设、改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资金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6)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七)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印章(1.5×1.5厘米大写字母);
(八)其他有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提供)。
2.劳动关系证明及劳动合同(代付员工提供)
3、房屋权证或不动产证明(二手房需提供)。
4.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须提供单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
5、多子女家庭如需增加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需提供能够证明生育关系或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收到贷款申请书及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后,应当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由申请人签署《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交付保证人,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以住房抵押形式担保的,贷款申请人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证券质押形式担保的,贷款申请人应当将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保管。
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受托银行凭保证人出具的保证完毕证明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毕证明以及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完毕证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第二十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与贷款申请人、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协议,由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以住房抵押作为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人必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出质人应当与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付委托银行保管。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贷款到期时应当一次还本付息,利息随本金一并偿还;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按月分期偿还。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转后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到期本金及利息存入约定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自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分期或者全额归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足额归还公积金的,在偿还当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同时,应当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若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每月本息还款额将根据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借款人可选择“保持月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保持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原收取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委托银行应将质押担保返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风险分类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风险等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且无足够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期间正常还款,逾期1至2期的贷款为正常贷款;
(2)关注类贷款:连续逾期3至5期的贷款被划为关注类贷款,虽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还款能力明显问题,借款人以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仍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连续逾期6至8期的贷款为次级类贷款;
(4)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即使执行担保,也必将造成较大损失。连续逾期9至11个期限的贷款,为可疑类贷款;
(5)损失贷款:指逾期本息仍无法收回或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或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才可部分收回的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12期)及以上的贷款为损失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分类应当先按照借款人连续违约的次数(期限)进行,再根据借款人违约的原因、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式分类应遵循不可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属于一种贷款形式,不能同时属于多种贷款形式。
第八章 贷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开展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应当进行全面检查。贷后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现场检查等方式获取信息,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方法有:
(1)监控还款账户;
(2)检查不良贷款明细账;
(3)电话采访;
(四)面试;
(五)现场检查;
(6)其他方法。
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通过不良贷款明细记录,了解借款人按照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