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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通知及全文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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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知悉。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退会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翻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本息偿还);

(三)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

(四)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

自住住房是指员工自住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复售住房等。住房所在地应当为员工配偶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余额,并在个人帐户被封存后予以注销帐户: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移居国外并定居。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个人帐户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员工个人帐户余额应当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第三章 提款条件、期限及金额

第七条 购买自住房退出

1. 提取条件

如果您购买了自住房,且没有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您可以申请办理自住房购房提款。

(二)提现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须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者房地产证登记的购房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即可退出。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房屋共有人有两个以上且产权明确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提取金额,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提取金额。员工申请提取的房屋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在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八条 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 提取条件

员工及其配偶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月偿还本息的,可以申请提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提现时限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在贷款还款期内申请提款,每月可提款一次;贷款结清后,如房屋尚未出售且金额未全额提款,可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申请提款一次。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已偿还本息。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公积金贷款已偿还本息不计入提取金额。提取的住房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且产权已明确的,提取金额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九条 自住房屋新建、改建、重大装修退租

1. 提取条件

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自住房屋的,可以申请提款,用于建设自住房屋。

如果房屋完全拆除并重新设计重建,您可以申请提款用于重建自己的房屋。

如果只需要移动或者更换房屋的部分主要构件,而不需要拆除整栋房屋,且房屋危险性评估达到C级或者D级的,可以申请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大修。

(二)提现时限

新建、改建或者重大修缮自住住房,须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核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领取一次补贴。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建设、改建、大修等实际支付的金额,装修相关费用不计入提取金额。提取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有两个以上且产权明确的,按照各自产权划分计算提取金额,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提取金额。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十条 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的提款

1. 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三个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而是租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现时限

退租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可追溯。若员工在同一退租年度内符合多项租房退租条件,则只能按其中一项条件申请退租,可选择按年或按月退租。退租时应写明租房期限,且只能申请本退租年度的租房期限,不得重复申请。

(三)提现金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赁支出金额提存,具体金额以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为准。

对承租商品住房的,每月最高提取额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确定,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每月最高提取额。

承租商品房的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指有3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可按实际租金支出额提领佛山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租金发票为准。每月最高提领额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月租金大于每月最高提领额度的,超过部分不计入提领额度。多子女家庭同一时期只能为一套住房申请提领。

以上三类住房租赁提取,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金额不计入下次申报可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租赁商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多子女家庭可提取的最高金额。

第十一条 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安装电梯

1. 提取条件

2022年1月1日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无电梯多业主住宅楼宇加装电梯且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自建房、别墅不享受提取补贴。

(二)提现时限

本市既有居住建筑拟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此后一年内可以撤回申请。

(三)提现金额

员工及其配偶累计提款限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所支付的分担费用,具体分担费用以员工提供的投资证明材料为准,业主可协商确定各自的提款限额。

第十二条 退休和退职

1. 提取条件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申请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后再申请,申请时应封存员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能力丧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退出用人单位

1. 提取条件

职工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退出。申请退出时,应当封存职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四条 退出出境和定居

1. 提取条件

已定居国外的员工可以申请提款。因工作、进修、留学等原因出国的员工不能申请提款。申请时,员工个人账户必须封存。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五条 雇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提取

1. 提取条件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员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应当封存员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员工个人账户的总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办公楼、商铺、商务公寓、停车位等非住宅物业;

(2)同一个人为买房多次变更婚姻状况,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子的;

(三)个人与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存款地以外的地方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与配偶、非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其中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5)以购买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如赠与、继承、交换等;

(6)将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转让后,又重新购买同一房屋产权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提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帐户余额:

(1)个人账户资金被全额冻结;

(二)因违规提取或者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到提取限制的;

(3)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和逾期贷款还款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职工同时满足多个住房消费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提款。职工按同一种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款的,每次提款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贷款本息(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和本市自住住房按月提款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建设、改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年度提款以及其他住房消费情况的提款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职工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金额的,职工以不同住房或者不同提取情况申请提取时,应当重新确定个人可提取金额,已申请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金额不得累计,也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元。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提取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自用住房

购买新建商品房,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房地产证)和购房发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不动产证的,须提供不动产证)、购房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购买房屋重新交易时,须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通过拍卖方式购买房屋,买受人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交易确认书)。

(二)住房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房地产证)、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利息证明(提取利息部分时须提供)。

(三)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

建造自住房屋,须提供土地证或者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房屋建筑发票或者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若您为自建房屋,须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以及重建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自住房屋进行大修的,申请人须提供土地证书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危险等级为丙级或者丁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大修发票或者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四)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支付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租赁商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五)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情况

提供房产权属证明、投入的证明材料(如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表等,以证明加装电梯的费用分摊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退休

须提供休假证明、退休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证明材料。

8. 海外定居

需提供公安部门核准的有效出国定居签证或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员工帐户余额,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提供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且无继承公证、遗嘱或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员工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且有继承、遗嘱或遗赠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员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供员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两人以上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员工个人账户余额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员工委托他人办理提款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提款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退出,并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经员工授权,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申请材料信息的,员工无需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存服务的员工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单位和员工应当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以服务指南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款或者不准予提款的决定,并告知员工。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员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三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提款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款项,提取款项应转入公积金中心与职工本人约定的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特殊原因(如死亡、司法救助等)的,经申请可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款或者暂停提款审核的决定:

(一)员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员工不符合退职条件的;

(二)员工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绝配合退出审查的;

(三)从业人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审核工作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积金中心无法进行提存审查的。

第五章 监察与处罚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或者虚构事实等方式违反规定提取本人或者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员工有违法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未提取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年内解除限制;已提取的,自全额退还违法提取资金之日起三年内解除限制。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核查调查和资金追缴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原提取规定继续提取;本办法实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发生变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号)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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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知悉。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退会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翻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本息偿还);

(三)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

(四)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

自住住房是指员工自住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复售住房等。住房所在地应当为员工配偶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余额,并在个人帐户被封存后予以注销帐户: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移居国外并定居。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个人帐户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员工个人帐户余额应当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第三章 提款条件、期限及金额

第七条 购买自住房退出

1. 提取条件

如果您购买了自住房,且没有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您可以申请办理自住房购房提款。

(二)提现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须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者房地产证登记的购房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即可退出。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房屋共有人有两个以上且产权明确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提取金额,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提取金额。员工申请提取的房屋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在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八条 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 提取条件

员工及其配偶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月偿还本息的,可以申请提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提现时限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在贷款还款期内申请提款,每月可提款一次;贷款结清后,如房屋尚未出售且金额未全额提款,可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申请提款一次。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已偿还本息。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公积金贷款已偿还本息不计入提取金额。提取的住房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且产权已明确的,提取金额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九条 自住房屋新建、改建、重大装修退租

1. 提取条件

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自住房屋的,可以申请提款,用于建设自住房屋。

如果房屋完全拆除并重新设计重建,您可以申请提款用于重建自己的房屋。

如果只需要移动或者更换房屋的部分主要构件,而不需要拆除整栋房屋,且房屋危险性评估达到C级或者D级的,可以申请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大修。

(二)提现时限

新建、改建或者重大修缮自住住房,须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核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领取一次补贴。

(三)提现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建设、改建、大修等实际支付的金额,装修相关费用不计入提取金额。提取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有两个以上且产权明确的,按照各自产权划分计算提取金额,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平均计算提取金额。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已在异地提取的,应扣除异地已提取的金额。

第十条 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的提款

1. 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三个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而是租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现时限

退租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可追溯。若员工在同一退租年度内符合多项租房退租条件,则只能按其中一项条件申请退租,可选择按年或按月退租。退租时应写明租房期限,且只能申请本退租年度的租房期限,不得重复申请。

(三)提现金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赁支出金额提存,具体金额以支付租金的证明材料为准。

对承租商品住房的,每月最高提取额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确定,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每月最高提取额。

承租商品房的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指有3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可按实际租金支出额提领佛山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租金发票为准。每月最高提领额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月租金大于每月最高提领额度的,超过部分不计入提领额度。多子女家庭同一时期只能为一套住房申请提领。

以上三类住房租赁提取,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金额不计入下次申报可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租赁商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多子女家庭可提取的最高金额。

第十一条 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安装电梯

1. 提取条件

2022年1月1日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无电梯多业主住宅楼宇加装电梯且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自建房、别墅不享受提取补贴。

(二)提现时限

本市既有居住建筑拟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此后一年内可以撤回申请。

(三)提现金额

员工及其配偶累计提款限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所支付的分担费用,具体分担费用以员工提供的投资证明材料为准,业主可协商确定各自的提款限额。

第十二条 退休和退职

1. 提取条件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申请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后再申请,申请时应封存员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能力丧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退出用人单位

1. 提取条件

职工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退出。申请退出时,应当封存职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四条 退出出境和定居

1. 提取条件

已定居国外的员工可以申请提款。因工作、进修、留学等原因出国的员工不能申请提款。申请时,员工个人账户必须封存。

(二)提现金额

个人帐户中存储的总余额。

第十五条 雇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提取

1. 提取条件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员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应当封存员工个人帐户。

(二)提现金额

员工个人账户的总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办公楼、商铺、商务公寓、停车位等非住宅物业;

(2)同一个人为买房多次变更婚姻状况,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子的;

(三)个人与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存款地以外的地方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与配偶、非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其中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5)以购买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如赠与、继承、交换等;

(6)将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转让后,又重新购买同一房屋产权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提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帐户余额:

(1)个人账户资金被全额冻结;

(二)因违规提取或者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到提取限制的;

(3)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和逾期贷款还款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职工同时满足多个住房消费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提款。职工按同一种住房消费条件申请提款的,每次提款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贷款本息(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和本市自住住房按月提款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建设、改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年度提款以及其他住房消费情况的提款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职工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金额的,职工以不同住房或者不同提取情况申请提取时,应当重新确定个人可提取金额,已申请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金额不得累计,也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元。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提取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自用住房

购买新建商品房,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房地产证)和购房发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不动产证的,须提供不动产证)、购房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购买房屋重新交易时,须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通过拍卖方式购买房屋,买受人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交易确认书)。

(二)住房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房地产证)、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利息证明(提取利息部分时须提供)。

(三)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

建造自住房屋,须提供土地证或者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房屋建筑发票或者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若您为自建房屋,须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以及重建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自住房屋进行大修的,申请人须提供土地证书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危险等级为丙级或者丁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大修发票或者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四)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支付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租赁商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五)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情况

提供房产权属证明、投入的证明材料(如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表等,以证明加装电梯的费用分摊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退休

须提供休假证明、退休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证明材料。

8. 海外定居

需提供公安部门核准的有效出国定居签证或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员工帐户余额,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提供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且无继承公证、遗嘱或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员工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且有继承、遗嘱或遗赠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员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供员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两人以上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员工个人账户余额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员工委托他人办理提款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提款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退出,并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经员工授权,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申请材料信息的,员工无需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存服务的员工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单位和员工应当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以服务指南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款或者不准予提款的决定,并告知员工。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员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三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提款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款项,提取款项应转入公积金中心与职工本人约定的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特殊原因(如死亡、司法救助等)的,经申请可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款或者暂停提款审核的决定:

(一)员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员工不符合退职条件的;

(二)员工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绝配合退出审查的;

(三)从业人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审核工作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积金中心无法进行提存审查的。

第五章 监察与处罚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或者虚构事实等方式违反规定提取本人或者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员工有违法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未提取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年内解除限制;已提取的,自全额退还违法提取资金之日起三年内解除限制。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核查调查和资金追缴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原提取规定继续提取;本办法实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发生变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号)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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