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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布,涉及机构概况等内容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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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组织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委员29人,2022年共召开两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批准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商业性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求》的审议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审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设9个处室、2个分中心、10个管理部门,现有职工179人,其中正式职工122人,非正式职工57人。

2. 业务运营

(一)缴费情况:2022年新增开户单位1990户,净增1025户;新增开户职工5.61万人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净减2600人;实际缴费单位1.3003万人,实际缴费职工66.7万人,缴费金额16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56%、-0.39%、9.33%。2022年末缴费总额1467.4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6%;缴费余额526.76亿元,同比增长14.51%。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业务的银行有5家。

(二)提取情况:2022年,全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4.4万人,提取金额100.47亿元,同比减少5.6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0.09%,比上年下降9.5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940.6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96%。

(3)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9万笔、68.3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1.75%和28.18%。

2022年收回个人住房贷款49.74亿元。

截至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05万笔、833.87亿元,贷款余额452.0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2%、8.93%和4.30%。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85.82%,比上年末下降8.40个百分点。 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8家。

2、非本地贷款:2022年发放非本地贷款1470笔,总额79,501.29万元。2022年末发放非本地贷款总额185万元,非本地贷款余额105万元。

3.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2022年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发放0笔,贴息总额6641.69万元。截至2022年末,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发放9401笔,贴息总额0.64万元,贴息总额20871.30万元。

(四)公积金存款: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79.34亿元,其中,活期存款47.49亿元,1年期及以下定期存款00亿元,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1.85亿元,其他(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00亿元。

(五)资金使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购买余额之和占存款余额的85.82%,比上年下降8.40个百分点。

3、主要财务数据

(一)营业收入:2022年营业收入8.8万元,同比增长9.74%,其中存款利息15,697.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收入10.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83,324.87万元,同比增长7.5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0,599.21万元(含利息补贴6,641.69万元),代收费用0元,委托贷款费用3,607.94万元,其他-882.28万元。

(三)增值收入:2022年实现增值收入77,423万元,同比增长12.21%,增值收益率1.58%,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62.7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328.29万元、提取城镇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1,231.94万元。

2022年安排财政预算支付管理费239.59万元,安排财政预算支付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费用46349.48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45205.18万元,共计提取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2.7万元。

(五)管理费用:2022年管理费用4,211.99万元,同比增长1.60%,其中:人员费用2,748.52万元,公用费用200.73万元,专项费用1,262.74万元。

其中城市中心管理费3509.73万元,其中人员费2231.48万元、公用费147.39万元、专项费1130.86万元;自治区分中心管理费335.79万元,其中人员费242.18万元、公用费19.74万元、专项费73.87万元;铁路局分中心管理费366.47万元,其中人员费274.86万元、公用费33.60万元、专项费58.0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金额920.29万元,逾期率0.2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余额45,205.1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核销坏账0万元。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存款业务

缴费人员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占30.70%,国有企业缴费人员占35.71%,城镇集体企业缴费人员占1.14%,外商投资企业缴费人员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费人员占18.88%,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费人员占0%,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缴费人员占11.62%;96.49%来自中低收入人群,3.51%来自高收入人群。

新开立账户中,机关事业单位占15.62%,国有企业占23.24%,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1.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8%,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8.62%;99.17%来自中低收入人群,0.83%来自高收入人群。

(2)提现业务

提款金额中,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占17.05%,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占57.67%,用于租房的占0%,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占0%,用于退休养老的占16.93%,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占5.95%,用于定居国外的占0%,用于其他原因的占2.26%。提款的员工中,95.91%为中低收入,4.09%为高收入。

(3)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共计146.37万平方米(含公转私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私贴息贷款)市场占比22.45%,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职工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省购房利息5.2万元。

员工贷款中,用于购置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占13.26%,用于购置90-144平方米住房的占81.15%,用于购置144平方米及以上住房的占5.59%。用于购买新建住房的占86.42%(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占0.02%),用于购买二手房的占13.58%,用于新建、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占0%(其中支持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占0%),用于其他用途的占0%。

员工贷款笔数中,仅有一名存款的员工申请占68.12%,有两名存款的员工申请占31.88%,三名及以上存款人共同申请占0%。

申请贷款的员工中,30岁以下(含)占38.03%,30-40岁(含)占39.12%,40-50岁(含)占17.42%,50岁以上占5.43%;78.45%的员工申请贷款购买首套住房,21.55%的员工申请贷款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96.59%的员工收入为中低收入,3.41%的员工收入为高收入。

(四)住房缴费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量、公转私贴息贷款发放量、项目贷款发放量、住房消费提款余额占当年存款余额的比重为85.88%,比上年下降29.5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举措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实施成效。

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阶段性帮扶政策,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帮扶企业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费单位和职工渡过难关。阶段性帮扶政策自2022年5月31日实施以来,共为受疫情影响的30户企业、9828名缴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涉及金额9903.32万元;累计贷款未逾期7003笔,贷款余额未逾期27万元;提高租金提取限额,惠及我市333名职工,涉及金额228.50万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执行情况。

1. 收藏:

(1)按照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确定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27297元,下限为每月1700元。

(2)贡献率:最高贡献率为12%,最低贡献率为5%。

(3)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房贷业务,增加“手机APP”上贷款信息截图,作为提取异地房贷余额的凭证。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一是取消员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租金的限制;二是提取人及其配偶名下只有一套新购买的商品房的,提取人在该房屋交付前,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租金。

2. 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含联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调整为借款人(含联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4)将原政策修改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房屋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高于评估值的80%; 房屋建筑期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最高贷款额按照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税额孰低的70%确定,且不得高于评估值的70%;建筑期超过30年的房屋,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原“购买房改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筑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为“购买房改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6)将原“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政策调整为“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

(7)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1至5年(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3.025%,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575%。

(3)年内服务得到改进。

1、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办理”业务。2022年共办理“跨省办理”(不含汇款、补缴)业务41387笔,金额3.9万元,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2022年,水磨沟区管理处“跨省办理”窗口荣获“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办理服务杰出表现窗口”称号。

2.积极推进我市商事登记领域“综合窗口受理、一体化服务”改革,迁入“企业综合窗口”,缩短企业办理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网上“企业一站式服务”,对企业现场开户实行“不全申请”办理,实现企业开户“即办即办”。

3.按照“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将贷款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4、为有效解决开发商公积金贷款资金等待时间长的问题,在借款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代为办理贷款发放事宜。

(四)年度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年度账单测试,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账单功能上线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数据共享工作,有效解决存款员工办理房贷提现本息偿还“来回跑”的问题。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员工当年所获得的荣誉。

2022年中心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2022年,陈元元同志荣获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乌鲁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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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委员29人,2022年共召开两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批准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商业性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求》的审议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审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设9个处室、2个分中心、10个管理部门,现有职工179人,其中正式职工122人,非正式职工57人。

2. 业务运营

(一)缴费情况:2022年新增开户单位1990户,净增1025户;新增开户职工5.61万人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净减2600人;实际缴费单位1.3003万人,实际缴费职工66.7万人,缴费金额16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56%、-0.39%、9.33%。2022年末缴费总额1467.4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6%;缴费余额526.76亿元,同比增长14.51%。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业务的银行有5家。

(二)提取情况:2022年,全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4.4万人,提取金额100.47亿元,同比减少5.6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0.09%,比上年下降9.5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940.6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96%。

(3)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9万笔、68.3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1.75%和28.18%。

2022年收回个人住房贷款49.74亿元。

截至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05万笔、833.87亿元,贷款余额452.0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2%、8.93%和4.30%。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85.82%,比上年末下降8.40个百分点。 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8家。

2、非本地贷款:2022年发放非本地贷款1470笔,总额79,501.29万元。2022年末发放非本地贷款总额185万元,非本地贷款余额105万元。

3.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2022年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发放0笔,贴息总额6641.69万元。截至2022年末,政府对民企贴息贷款发放9401笔,贴息总额0.64万元,贴息总额20871.30万元。

(四)公积金存款: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79.34亿元,其中,活期存款47.49亿元,1年期及以下定期存款00亿元,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1.85亿元,其他(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00亿元。

(五)资金使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购买余额之和占存款余额的85.82%,比上年下降8.40个百分点。

3、主要财务数据

(一)营业收入:2022年营业收入8.8万元,同比增长9.74%,其中存款利息15,697.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收入10.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83,324.87万元,同比增长7.5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0,599.21万元(含利息补贴6,641.69万元),代收费用0元,委托贷款费用3,607.94万元,其他-882.28万元。

(三)增值收入:2022年实现增值收入77,423万元,同比增长12.21%,增值收益率1.58%,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62.7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328.29万元、提取城镇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1,231.94万元。

2022年安排财政预算支付管理费239.59万元,安排财政预算支付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费用46349.48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45205.18万元,共计提取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2.7万元。

(五)管理费用:2022年管理费用4,211.99万元,同比增长1.60%,其中:人员费用2,748.52万元,公用费用200.73万元,专项费用1,262.74万元。

其中城市中心管理费3509.73万元,其中人员费2231.48万元、公用费147.39万元、专项费1130.86万元;自治区分中心管理费335.79万元,其中人员费242.18万元、公用费19.74万元、专项费73.87万元;铁路局分中心管理费366.47万元,其中人员费274.86万元、公用费33.60万元、专项费58.0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金额920.29万元,逾期率0.2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余额45,205.1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核销坏账0万元。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存款业务

缴费人员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占30.70%,国有企业缴费人员占35.71%,城镇集体企业缴费人员占1.14%,外商投资企业缴费人员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费人员占18.88%,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费人员占0%,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缴费人员占11.62%;96.49%来自中低收入人群,3.51%来自高收入人群。

新开立账户中,机关事业单位占15.62%,国有企业占23.24%,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1.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8%,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8.62%;99.17%来自中低收入人群,0.83%来自高收入人群。

(2)提现业务

提款金额中,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占17.05%,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占57.67%,用于租房的占0%,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占0%,用于退休养老的占16.93%,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占5.95%,用于定居国外的占0%,用于其他原因的占2.26%。提款的员工中,95.91%为中低收入,4.09%为高收入。

(3)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共计146.37万平方米(含公转私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私贴息贷款)市场占比22.45%,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职工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省购房利息5.2万元。

员工贷款中,用于购置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占13.26%,用于购置90-144平方米住房的占81.15%,用于购置144平方米及以上住房的占5.59%。用于购买新建住房的占86.42%(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占0.02%),用于购买二手房的占13.58%,用于新建、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占0%(其中支持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占0%),用于其他用途的占0%。

员工贷款笔数中,仅有一名存款的员工申请占68.12%,有两名存款的员工申请占31.88%,三名及以上存款人共同申请占0%。

申请贷款的员工中,30岁以下(含)占38.03%,30-40岁(含)占39.12%,40-50岁(含)占17.42%,50岁以上占5.43%;78.45%的员工申请贷款购买首套住房,21.55%的员工申请贷款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96.59%的员工收入为中低收入,3.41%的员工收入为高收入。

(四)住房缴费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量、公转私贴息贷款发放量、项目贷款发放量、住房消费提款余额占当年存款余额的比重为85.88%,比上年下降29.5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举措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实施成效。

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阶段性帮扶政策,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帮扶企业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费单位和职工渡过难关。阶段性帮扶政策自2022年5月31日实施以来,共为受疫情影响的30户企业、9828名缴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涉及金额9903.32万元;累计贷款未逾期7003笔,贷款余额未逾期27万元;提高租金提取限额,惠及我市333名职工,涉及金额228.50万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执行情况。

1. 收藏:

(1)按照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确定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27297元,下限为每月1700元。

(2)贡献率:最高贡献率为12%,最低贡献率为5%。

(3)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房贷业务,增加“手机APP”上贷款信息截图,作为提取异地房贷余额的凭证。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一是取消员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租金的限制;二是提取人及其配偶名下只有一套新购买的商品房的,提取人在该房屋交付前,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租金。

2. 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含联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调整为借款人(含联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4)将原政策修改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房屋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的,最高贷款额按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税额孰低者确定,且不得高于评估值的80%; 房屋建筑期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最高贷款额按照房屋交易金额与契税税额孰低的70%确定,且不得高于评估值的70%;建筑期超过30年的房屋,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原“购买房改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筑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为“购买房改房,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房屋建筑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6)将原“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政策调整为“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对于抵押建造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

(7)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1至5年(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3.025%,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575%。

(3)年内服务得到改进。

1、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办理”业务。2022年共办理“跨省办理”(不含汇款、补缴)业务41387笔,金额3.9万元,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2022年,水磨沟区管理处“跨省办理”窗口荣获“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办理服务杰出表现窗口”称号。

2.积极推进我市商事登记领域“综合窗口受理、一体化服务”改革,迁入“企业综合窗口”,缩短企业办理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网上“企业一站式服务”,对企业现场开户实行“不全申请”办理,实现企业开户“即办即办”。

3.按照“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将贷款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4、为有效解决开发商公积金贷款资金等待时间长的问题,在借款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代为办理贷款发放事宜。

(四)年度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年度账单测试,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账单功能上线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数据共享工作,有效解决存款员工办理房贷提现本息偿还“来回跑”的问题。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员工当年所获得的荣誉。

2022年中心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2022年,陈元元同志荣获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乌鲁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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