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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作价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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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价格监管总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61号

1980 年 4 月 9 日

现将《外汇券作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外汇债券定价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外汇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汇兑换卷,外汇证主要供给短期来我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各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民间机构的常驻人员,需要用外汇支付费用,或在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商店等单位购买一些紧俏商品。鉴于广州外贸中心、各地友谊商店商品价格并不一致,存在一些价格矛盾,为统一政策,加强对外汇证交易商品价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外汇证的单位。

定价原则

1.外汇券交易商品定价总的原则是:以国内价格和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国外市场价格,本着多卖多赚的原则,以质论价,物美价廉。尽量缩小国内价格与外汇券价格的差距,以利于当地产业发展,防止商品套利和投机。

2.进口货物(包括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一般应参考国外市场价格加上进口关税、工商税、运杂费和合理利润制定价格。其中,对海关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如两用机、电子计算机等,可结合国内市场情况适当提高价格。

3.对市场紧缺或者凭单供应的出口商品,如自行车、缝纫机等,可以按照国内市场零售价定价,或者按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定价。

4、对于老工艺品、珠宝、玉器等,可以参考国外市场价格,随波逐流,尽量卖个好价钱。对于一般工艺品,可以加30%~50%的出口离岸价来定价。如果工艺水平高,客户喜欢,价格可以高一点;如果工艺水平低,价格可以低一点。产地价格要低于销地价格。

5、国内市场相对稀缺的高端消费品,如毛藻,其定价可能高于国内市场零售价。

6.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消费品,例如水果,其售价可能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

7、花鸟虫鱼等可以以略低于国外价格的价格出售,对一些珍稀、特有品种,视具体情况和买方能接受的条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8、服务费:餐饮类,价格以生产成本加毛利率计算,上市原料毛利率为50%,协议原料毛利率为40%,具体品种价格可高可低。租车类,外宾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国外市场零售价格发生变化,价格涨幅在5%以内,境内使用的外汇券价格保持不变;价格涨幅超过5%的,境内使用的外汇券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10、外汇券价格按中国银行外汇买入价计算。

管理措施

1、省物价局负责掌握外汇券的定价原则,检查执行情况。部分主要商品有代表性品种(规格)的零售价格由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公司提出,会同省商务局报省物价局核准。目前,需要审查平衡的品种(规格)有: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两用机、手表、电子计算机、酒、香烟等。其他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由经营单位说明情况,报省物价局、商务局备查。

2、外汇券交易商品零售价格管理分工:出口商品价格主要由广州对外贸易中心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进口商品价格主要由广州友谊公司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

3、经批准使用外汇券的广州市其他经营单位,出口商品执行广州对外贸易中心价格,进口商品执行广州友谊商店价格。

4.省内友谊商店及其他经批准使用外汇券的经营单位也必须执行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的价格,并能保持合理的差价。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负责向省内友谊商店及其他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外汇券的信息。

5、凡非广州对外贸易中心、广州友谊公司经营的商品,如由省内友谊商店经营,可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提出定价建议,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商务局备查。

6、省商务局负责检查全省友谊商店价格执行情况和地区间联动价;省外经贸局负责审批本系统的供货价格和代理费;市、县价格部门负责检查市、县价格及部门间联动价外汇证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作价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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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61号

1980 年 4 月 9 日

现将《外汇券作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外汇债券定价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外汇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汇兑换卷,外汇证主要供给短期来我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各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民间机构的常驻人员,需要用外汇支付费用,或在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商店等单位购买一些紧俏商品。鉴于广州外贸中心、各地友谊商店商品价格并不一致,存在一些价格矛盾,为统一政策,加强对外汇证交易商品价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外汇证的单位。

定价原则

1.外汇券交易商品定价总的原则是:以国内价格和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国外市场价格,本着多卖多赚的原则,以质论价,物美价廉。尽量缩小国内价格与外汇券价格的差距,以利于当地产业发展,防止商品套利和投机。

2.进口货物(包括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一般应参考国外市场价格加上进口关税、工商税、运杂费和合理利润制定价格。其中,对海关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如两用机、电子计算机等,可结合国内市场情况适当提高价格。

3.对市场紧缺或者凭单供应的出口商品,如自行车、缝纫机等,可以按照国内市场零售价定价,或者按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定价。

4、对于老工艺品、珠宝、玉器等,可以参考国外市场价格,随波逐流,尽量卖个好价钱。对于一般工艺品,可以加30%~50%的出口离岸价来定价。如果工艺水平高,客户喜欢,价格可以高一点;如果工艺水平低,价格可以低一点。产地价格要低于销地价格。

5、国内市场相对稀缺的高端消费品,如毛藻,其定价可能高于国内市场零售价。

6.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消费品,例如水果,其售价可能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

7、花鸟虫鱼等可以以略低于国外价格的价格出售,对一些珍稀、特有品种,视具体情况和买方能接受的条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8、服务费:餐饮类,价格以生产成本加毛利率计算,上市原料毛利率为50%,协议原料毛利率为40%,具体品种价格可高可低。租车类,外宾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国外市场零售价格发生变化,价格涨幅在5%以内,境内使用的外汇券价格保持不变;价格涨幅超过5%的,境内使用的外汇券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10、外汇券价格按中国银行外汇买入价计算。

管理措施

1、省物价局负责掌握外汇券的定价原则,检查执行情况。部分主要商品有代表性品种(规格)的零售价格由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公司提出,会同省商务局报省物价局核准。目前,需要审查平衡的品种(规格)有: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两用机、手表、电子计算机、酒、香烟等。其他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由经营单位说明情况,报省物价局、商务局备查。

2、外汇券交易商品零售价格管理分工:出口商品价格主要由广州对外贸易中心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进口商品价格主要由广州友谊公司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

3、经批准使用外汇券的广州市其他经营单位,出口商品执行广州对外贸易中心价格,进口商品执行广州友谊商店价格。

4.省内友谊商店及其他经批准使用外汇券的经营单位也必须执行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的价格,并能保持合理的差价。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负责向省内友谊商店及其他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外汇券的信息。

5、凡非广州对外贸易中心、广州友谊公司经营的商品,如由省内友谊商店经营,可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提出定价建议,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商务局备查。

6、省商务局负责检查全省友谊商店价格执行情况和地区间联动价;省外经贸局负责审批本系统的供货价格和代理费;市、县价格部门负责检查市、县价格及部门间联动价外汇证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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