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与家属工: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用工现象解析
wujiai
|这57名工人及家属工既不是临时工,也不是正式职工,更不是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养老保险,是特殊时期存在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第一,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缺员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第二,这种用工形式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一些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创造或保留了这一群体;第三,他们普遍是在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这57名工人及其家属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有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这57名工人没有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名额,既不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也不是临时工。第二,这57名工人的工龄不是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能等同于缴费年限计算。第三,他们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后实行的。随后,国发(1995)6号文件和国发(1997)26号文件相继出台。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企业全体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7”职工是一个应该参保却没有参保的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了一片空白。
从2009年前后开始,各地开始陆续解决57名职工及其家属的养老保险问题,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为57名职工及其家属的养老保障开辟了新的渠道,也算是对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肯定。
例如,黑龙江省关于将57名职工及家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范围的规定,规定其必须具有黑龙江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账户制实行前在黑龙江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
考虑到这些老人的身份和年龄,养老保险费20%由政府承担,80%由个人承担,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差不多,但这是一次性补缴,不是每年缴纳。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缴纳1万元;75岁以下的,缴纳1万元,以后每增加一岁,缴纳1500元。比如74岁要缴纳1.15万元,73岁要缴纳1.3万元。
补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自补充缴纳完毕后第二个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基础养老金413元,含取暖补贴45元。自领取基础养老金第二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57名职工参加年度养老金调整时,定额调整部分与其他退休人员相同,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按15年计算。
按照河北省规定,补缴范围与黑龙江省差不多,补缴标准也是政府补贴20%,个人承担80%。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年满60周岁的男性均可补缴。补缴100%的养老金月薪为485元,补缴60%的养老金月薪为355元。补缴完毕后第二个月起即可领取养老金,此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金年度调整。
综上所述,五七工及家属工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一种特殊就业形式。解决五七工及家属工的养老金待遇,是对该群体贡献的肯定,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政策得以实现的体现。虽然2009年、2010年初五七工及家属工领取的养老金比较低,但经过多年的调整,现在很多人的养老金已经接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