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规定规范基金会行为,慈善组织需学习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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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试行)》
民法〔201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我部制定了《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基金会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度检查结论,有考核等级的,可以降低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慈善基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
2012 年 7 月 10 日
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
(审判)
为保证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度,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就基金会行为准则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慈善捐赠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明确捐赠人与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应当确保接受捐赠的公益事业性质。对捐赠人附加利息回报条件的捐赠和不符合公益用途的捐赠,不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不予出具捐赠票据。
(2)本基金会实际收到捐赠款项后,应当出具捐赠收据。捐赠人无需出具捐赠收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出具捐赠收据,本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财产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收据。未经基金会接受、确认,捐赠财产直接从捐赠人转移给受赠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属于基金会捐赠收入,也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证的,以相关凭证作为确定账面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证的,以其他能证实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作为确定账面价值的依据;
2、捐赠方提供的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或其他能够证实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与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账面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者评估后无法确定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并应当单独登记。
(四)本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保证该等物品到达最终受益人手中时??仍在保质期内,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生产的产品捐赠,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书,以及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资助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和事业。用于救灾等紧急状况的捐赠财产,用于应急响应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充分使用的捐赠财产,基金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后,可以将捐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用途相似的用途。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财产。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须经捐赠人同意,仍用于公益事业。确无法取得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宗旨用于与原公益事业用途相似的用途。
(八)捐赠协议、募捐公告约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可从公益事业捐赠中列支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列支;无协议的,不得从公益事业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员工薪酬福利包括:
1.全体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贴息)费用;
2.专职董事的津贴、补贴及董事会办公费用。
行政办公费包括:团体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城市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损失、审计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受赠资产偿还等。
(九)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益对象的款物和开展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业务费用。
项目的直接运营成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公益事业项目设立、实施、监督、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公益项目宣传推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置固定资产及维护费用,包括:租金、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实施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募捐公告约定可以从公益事业捐款中支付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应当按照协议支付;没有约定的,其费用不得超过基金会规定的支出标准。
(十)基金会应当对公益事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捐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
(十一)基金会选择公益项目实施人和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项目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与保值增值
(1)基金会应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与捐赠收入。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者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收入,应记录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中,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2)基金会在进行交易时,应当维护自身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材料、提供服务、授权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和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用途。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推广、销售企业的产品、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直接向与公益活动无关的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
(六)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持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遵守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声誉,遵守与捐赠人、受赠人的协议,保证公益事业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无需调拨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信息披露
(一)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二)基金会通过慈善演出、慈善竞赛、慈善义卖、慈善展览等活动筹集善款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三)基金会通过募捐方式收到捐赠款物以及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收到的公益捐赠款物后,应当定期在本组织网站等媒体公布详细的收支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经营费用。捐赠收入中如列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费用等,还应当公布支出明细。项目运作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每3个月公布一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全面公布。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的查询。
(五)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存放基金会,供捐赠人查阅。
(六)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 发起人;
2.主要捐助者;
3.基金会理事的主要资金来源单位;
4.基金会的受投资方;
5. 对基金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6. 本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交易。
(七)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各项业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上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以下简称日常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原则、审批程序及其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二)实施公益事业项目发生的与该公益事业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用(以下简称项目直接费用)的支付标准、支出原则、审批程序、比例等;
3.资产管理、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会内设制度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基金会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向公众公开。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其他享有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