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wujiai
|【发文号】:豫人社养老[2011]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级统筹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根据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精神,对《关于将原“五七职工”及“家属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适当放宽:凡现在我省城镇地区有户籍,与城镇企业(含本行政区域外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自愿办理补缴保险费手续,补缴办法及待遇计算按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已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受理申请五七工养老保险,限期批准。对确实曾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件丢失的人员,原单位应尽力帮助查找。经认真查找仍找不到原件的,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职工居住相对集中地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以正式文告形式报批。
三、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人力,确保此项工作于2011年底前完成。今年四季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本级及非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011 年 1 月 31 日
人社部发[201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