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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金币总公司新章程,强调依法办事与严格管理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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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银办函[1998]4号

中国金币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中国金币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经行领导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章程》基本反映了中国金币总公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法人单位履行职责、服务中央银行的宗旨和基本任务。你公司各项工作应当依法办事,加强自律,严格内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主管部门向总公司报告。经营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新的《章程》开始实行,原《章程》废止。

附件:中国金币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中国金币总公司,英文名称CHINA GOLD COIN INC.

第二条 本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使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发和拓展金银币(章)市场,努力提高中国金银币(章)等产品的国际信誉和质量,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增加税收。

第四条 本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业务经营活动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为确保金银币制品的安全质量,本公司对金银币制品的安全、质量和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地址及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全额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北京

相关法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经营金银币(印)为主,兼营各种国内外钱币、金银首饰、金银工艺品、装饰盒等相关产品及礼品;在规定和核准的范围内开展金银贸易业务和国内外金银币、钱币进出口业务及“三位一体”业务。

第九条 经营方式:设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三位一体”贸易。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命。总经理对分管行长负责,副总经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或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席,并有表决权。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下列事项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金银纪念币长期项目规划,包括年度项目计划、专项计划和项目调整计划。

(二)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3)年度财务报表及损益处理方案。

(4)制定、废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

(六)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重大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

(八)聘任、解聘总机构工作人员。

(9)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行通过局务会议传达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和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安排检查、协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工作。

公司事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文件。

(2)听取和讨论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三)开展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和推荐。

(4)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员工住房分配方案及相关员工福利事宜。

(5)员工的奖励、处罚和解雇。

(6)其他须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行应当设立相应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各部门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党、工、团、妇女等基层组织,按照上级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2、向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副行长人选。

3.任命总机构各部门(室)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

4、决定奖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计划、项目和规章制度。

6、代表中国金币总公司参加国内、国际金银币商务会议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7.依法聘用、解聘、奖励、处罚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方针,负责金银币制品的发行和管理。

2、全面负责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人事、财务、物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3、代表公司行使法人权力。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总行的经营范围是:

1、规划制定我国金银币(印)币长远规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计划。

2、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金银币项目、特种金银币项目的设计、生产。

3.开展金银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研究与开发。

四、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制定、调整我国金银纪念币销售价格。

5.管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管理国宝造币厂。

第二十条 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1、金银纪念币立项。年度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办讨论,总经理办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行。金银纪念币专项计划经总经理办讨论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金银纪念币生产。根据市场需求,可选择国内外符合铸币条件的造币厂进行加工生产。

3、金银纪念币销售原则为分级管理。

(1)总公司负责一级批发和价格管理。

(2)国际、国内直销机构负责二级批发、零售业务。

(3)销售合同由国际部、国内部分别牵头,生产部、财务部共同签署,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最终签字。

4、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于公司办公室。公司印章的使用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金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接受总行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总行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备案。子公司、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其利润缴纳税款后,按照规定上缴总公司。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商业企业财务制度》、《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上交利润给国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独立管理,自负盈亏。总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体制改革前所取得的利润,除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预扣税款外,全部上缴国家黄金专用帐户。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批准的范围内,实行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任命,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企业工资等级制度,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给予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固定聘用、合同聘用两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家劳动法律和企业用工制度的规定接受和辞退员工。

相关法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由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中国金币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核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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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银办函[19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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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中国金币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经行领导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章程》基本反映了中国金币总公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法人单位履行职责、服务中央银行的宗旨和基本任务。你公司各项工作应当依法办事,加强自律,严格内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主管部门向总公司报告。经营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新的《章程》开始实行,原《章程》废止。

附件:中国金币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中国金币总公司,英文名称CHINA GOLD COIN INC.

第二条 本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使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发和拓展金银币(章)市场,努力提高中国金银币(章)等产品的国际信誉和质量,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增加税收。

第四条 本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业务经营活动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为确保金银币制品的安全质量,本公司对金银币制品的安全、质量和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地址及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全额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北京

相关法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经营金银币(印)为主,兼营各种国内外钱币、金银首饰、金银工艺品、装饰盒等相关产品及礼品;在规定和核准的范围内开展金银贸易业务和国内外金银币、钱币进出口业务及“三位一体”业务。

第九条 经营方式:设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三位一体”贸易。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命。总经理对分管行长负责,副总经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或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席,并有表决权。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下列事项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金银纪念币长期项目规划,包括年度项目计划、专项计划和项目调整计划。

(二)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3)年度财务报表及损益处理方案。

(4)制定、废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

(六)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重大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

(八)聘任、解聘总机构工作人员。

(9)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行通过局务会议传达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和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安排检查、协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工作。

公司事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文件。

(2)听取和讨论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三)开展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和推荐。

(4)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员工住房分配方案及相关员工福利事宜。

(5)员工的奖励、处罚和解雇。

(6)其他须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行应当设立相应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各部门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党、工、团、妇女等基层组织,按照上级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2、向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副行长人选。

3.任命总机构各部门(室)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

4、决定奖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计划、项目和规章制度。

6、代表中国金币总公司参加国内、国际金银币商务会议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7.依法聘用、解聘、奖励、处罚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方针,负责金银币制品的发行和管理。

2、全面负责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人事、财务、物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3、代表公司行使法人权力。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总行的经营范围是:

1、规划制定我国金银币(印)币长远规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计划。

2、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金银币项目、特种金银币项目的设计、生产。

3.开展金银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研究与开发。

四、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制定、调整我国金银纪念币销售价格。

5.管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管理国宝造币厂。

第二十条 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1、金银纪念币立项。年度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办讨论,总经理办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行。金银纪念币专项计划经总经理办讨论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金银纪念币生产。根据市场需求,可选择国内外符合铸币条件的造币厂进行加工生产。

3、金银纪念币销售原则为分级管理。

(1)总公司负责一级批发和价格管理。

(2)国际、国内直销机构负责二级批发、零售业务。

(3)销售合同由国际部、国内部分别牵头,生产部、财务部共同签署,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最终签字。

4、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于公司办公室。公司印章的使用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金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接受总行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总行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备案。子公司、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其利润缴纳税款后,按照规定上缴总公司。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商业企业财务制度》、《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上交利润给国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独立管理,自负盈亏。总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体制改革前所取得的利润,除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预扣税款外,全部上缴国家黄金专用帐户。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批准的范围内,实行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任命,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企业工资等级制度,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给予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固定聘用、合同聘用两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家劳动法律和企业用工制度的规定接受和辞退员工。

相关法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由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中国金币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核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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