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3 月 3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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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研究建立被投资企业上市释放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国务院这一政策要求创业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发布《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对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给予支持,并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畅通创投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投资形成规模,更好发挥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创新作用,通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中国证监会修改完善了反向联动政策:
一是简化反向链接政策适用标准。明确符合“初创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项条件之一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可享受反向链接政策,并删除基金层面“初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合计占50%以上”的要求。
二是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机,证券交易所将同步修改实施规则,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关联政策,取消受让方减持的锁定期限制。
三是加大对长期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允许投资期5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锁定期结束后无限制减持。
四是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将投资期限终止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
五是扩大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参照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政策。
证监会简化优化反向挂钩政策,有利于缓解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难”问题。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市值占比极小,需按照限售规定分批解除,不会明显增加市场减持压力。
[公告第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