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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一文了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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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取得的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售基金的增值收入,一部分是基金红利收入,这其中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第1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1. 提前划转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第一条第(五)项第四点规定: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上述规定,资金转让视为金融产品转让,因此,企业将尚未到期的资金出售,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 资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则号列(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四)点所称转让金融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入基金并持有至到期的,不构成金融产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2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1. 保本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附注》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类资金占用、借贷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保证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托收、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类似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解(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一款所称的“保证收益、报酬、资金使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保本型基金,且合同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该基金收入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须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证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证收益不属于利息或类似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入的基金为非保本基金的,其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购买基金,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所得税

第1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取得的差额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部分

基金红利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视同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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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一文了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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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取得的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售基金的增值收入,一部分是基金红利收入,这其中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第1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1. 提前划转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第一条第(五)项第四点规定: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上述规定,资金转让视为金融产品转让,因此,企业将尚未到期的资金出售,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 资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则号列(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四)点所称转让金融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入基金并持有至到期的,不构成金融产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2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1. 保本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附注》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类资金占用、借贷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保证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托收、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类似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解(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一款所称的“保证收益、报酬、资金使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保本型基金,且合同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该基金收入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须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证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证收益不属于利息或类似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入的基金为非保本基金的,其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购买基金,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所得税

第1部分

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取得的差额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部分

基金红利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视同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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