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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被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收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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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付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东北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罚款5,660,377.35元;

2、对郭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各10万元罚款;

4、给予傅坦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

第45号(2023年)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郑州华晶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余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东北证券网站,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付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就东北证券在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尽职尽责一事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调查审理现已终结。

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东北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东北证券为河南钻石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

2、东北证券未认真核查发行人申购资金来源

证监会在对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其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正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正远洋)的资金来源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天正远洋的17亿元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河南钻石的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及郭某茜、郑某志及其妻子,以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朱某英及其配偶曹某霞提供担保。 天正远洋的实际投资情况与其承诺的“本企业认购股份所涉及的资金全部为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且本企业及其合作方没有接受河南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流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内,东北证券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3、东北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未尽职尽责

(一)未认真审核募集资金置换先行资金情况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以754,256,242.87元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度已预投入的资金。其中,豫金刚石预投入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的资金中,6000余万元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喜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资金置换行为进行审慎审核,且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核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7年至2018年,禹钻石公司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主要流向了洛阳启明、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天宝环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临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阿兰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主体。其中,2017年流向上述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资金1400余万元被郭某喜实际占用,2018年流向上述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资金7亿余万元被郭某喜实际占用。 东北证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和《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三)对投资项目营运资金使用及流程关注不够

2018年3月19日,豫钻石将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2600万元从专项账户转入基本账户,后续又向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账户转入1600万元,该笔款项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无关。东北证券对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转入基本账户未提出异议,也未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钻石基本账户转入深圳金利福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对诉讼事项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豫金刚石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多起诉讼事项,涉及以下事项:一是豫金刚石未披露为河南华晶向杭州厚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二是豫金刚石未披露向牛某平账外借款5000万元,导致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三是豫金刚石未披露向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账外借款2亿元,导致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四是豫金刚石未披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5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东北证券对豫金刚石上述诉讼事项未维持合理的专业怀疑。 在持续监察工作底稿中,仅调取了豫金刚石的印章记录,并未了解诉讼背景,未发现涉案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未披露担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涉案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尽职尽责,其2016年至2018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此期间,东北证券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人为余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

上述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

笔者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余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是直接负责的监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东北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罚款5,660,377.35元;

2、对郭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0万元罚款;

4、给予傅坦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并将写明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东北证券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被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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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被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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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付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东北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罚款5,660,377.35元;

2、对郭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各10万元罚款;

4、给予傅坦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

第45号(2023年)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郑州华晶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余国庆,男,1974年4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葛建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郑克国,男,1969年7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旭东,男,1978年9月出生东北证券网站,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付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本案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就东北证券在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尽职尽责一事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调查审理现已终结。

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东北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东北证券为河南钻石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

2、东北证券未认真核查发行人申购资金来源

证监会在对河南钻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其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正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正远洋)的资金来源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天正远洋的17亿元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河南钻石的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及郭某茜、郑某志及其妻子,以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朱某英及其配偶曹某霞提供担保。 天正远洋的实际投资情况与其承诺的“本企业认购股份所涉及的资金全部为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且本企业及其合作方没有接受河南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流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内,东北证券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3、东北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未尽职尽责

(一)未认真审核募集资金置换先行资金情况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以754,256,242.87元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度已预投入的资金。其中,豫金刚石预投入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的资金中,6000余万元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喜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资金置换行为进行审慎审核,且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核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7年至2018年,禹钻石公司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主要流向了洛阳启明、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天宝环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临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阿兰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主体。其中,2017年流向上述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资金1400余万元被郭某喜实际占用,2018年流向上述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资金7亿余万元被郭某喜实际占用。 东北证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和《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三)对投资项目营运资金使用及流程关注不够

2018年3月19日,豫钻石将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2600万元从专项账户转入基本账户,后续又向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账户转入1600万元,该笔款项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无关。东北证券对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转入基本账户未提出异议,也未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钻石基本账户转入深圳金利福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对诉讼事项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豫金刚石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多起诉讼事项,涉及以下事项:一是豫金刚石未披露为河南华晶向杭州厚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二是豫金刚石未披露向牛某平账外借款5000万元,导致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三是豫金刚石未披露向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账外借款2亿元,导致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四是豫金刚石未披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5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东北证券对豫金刚石上述诉讼事项未维持合理的专业怀疑。 在持续监察工作底稿中,仅调取了豫金刚石的印章记录,并未了解诉讼背景,未发现涉案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未披露担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涉案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尽职尽责,其2016年至2018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此期间,东北证券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人为余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

上述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

笔者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余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是直接负责的监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东北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罚款5,660,377.35元;

2、对郭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0万元罚款;

4、给予傅坦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并将写明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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