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中签大肉签却因券商失误少赚 30 万,法院判决来了
wujiai
|近日,司法文献网刊登了一起离奇的案例。
2020年,57岁的股民林某忠中了一笔“大肉彩票”,但收到中奖短信后,发现账户里没有股数,于是致电券商营业部查询,却被告知“未中奖”。于是,他原本中了500股,但因余额不足只认购了2股。上市后,股票不断上涨。该股民认为,因券商员工的失误,自己损失了近30万元。
明明拿下了新股,却因为券商营业部人员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余额不足,导致新股上市后,股民没有足额享受到新股认购权益,责任在谁?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我收到短信说我中奖了,但是打电话询问却被经纪人告知没有中奖。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57岁的股民林某忠在光大证券营业部开立了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和一个信用账户。2020年9月9日,林某忠通过光大证券金阳光手机APP认购科创板新股思瑞普,并于2020年9月10日拿下500股。
2020年9月10日19时许,光大证券阳光APP向林某忠发送短信消息,内容为:【中奖】尊敬的林某忠,恭喜您中奖思锐认购股500股()!兑付金额57855元。如选择参与兑付,请在兑付日9月11日16时前在中奖账户中留足认购资金。
9月11日12时左右、9月11日15时左右,光大证券金阳光APP第二次通过短信向林某忠手机发送中奖消息,内容为:尊敬的林某忠,您认购的【思锐认购】已中奖,如选择参与缴费,请于当日16时前留存认购款57855元,未全额缴费部分视为放弃认购。本通知仅供参考,请登录账户查看。
但林某称,9月11日收到光大证券金阳光APP中签信息后,发现自己认购的股票数量并不在账户中,曾两次致电光大证券营业部秦某询问中签情况,秦某告知其未中签。因此,林某在9月11日未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导致因资金不足最终仅成功申购2股,于是要求光大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林某忠称,直到2020年9月21日开盘首日,他发现账户里有两股思瑞普股票,才确认自己确实中奖了。
券商提供错误中奖信息,致投资者损失近30万元利润?
一直以来,中A股彩票都是让人兴奋的事情。尤其是作为科创板新股,思瑞普的发行价超过百元(发行价115.71元),有很大的“中彩票”潜力。Wind数据显示,2020年共有145只科创板新股上市,这145只科创板新股上市首日全部上涨,首日涨幅中位数达到143.6%。
思瑞普A股股票2020年9月21日上市,开盘价250元/股,最高价255.33元,最低价202元,收盘价205元,换手率为74.74%,截至2021年8月6日,该股最高价718.05元/股。
因此,本案中林某主张的股票损失为.42元[(718元-115.71元)×498股]。林某认购了2股思瑞普A股股票,于2021年11月11日以819.99元/股的价格卖出。
林某忠还称,因光大证券营业部出现问题,导致其无法申购中签股票,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其患上了抑郁症,需长期服药,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光大证券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共计83万余元。
谁是负责的人?
明明中标了新股,却因为券商营业部员工提供错误信息、未留足余额,导致新股上市后股民没有享受到充分的利益,这是谁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忠与光大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光大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服务包括接受林某忠的委托、交易、查询账户资产及变动情况等。
本案中新股中签,林某中通过在光大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使用光大证券营业部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故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光大证券营业部在林某中签新股后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了中签通知,但按照前述协议的规定,在林某中核实中签情况是否属实时,光大证券营业部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在林某中与光大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江某的通话录音中,江某明确承认,林某中在2020年9月11日(T+2日)收到中签通知后,曾两次致电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秦某伟询问其是否中奖。秦某伟称林某中并未中奖。 因此可以认定,林某忠2020年9月11日未向新股申购账户存入充足资金,导致498股涉案股票无法成功申购,主要原因为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提供了错误的中签信息。
另一方面,林某中申购新股系本人主动行为,应当尽到应尽的义务,确定自己是否中签。作为新股申购人,其可以通过查阅《网下初始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获取中奖号码,从而确定自己是否中签。林某中在多次收到光大证券金阳光APP发送的中奖通知短信后,如仍无法确认自己是否中签,也可以通过涉案股票上市发行相关公告中告知的方式,自行确认自己是否实际中签。因此,林某中未通过前述方式自行查阅中奖结果,导致其未能成功申购498股涉案股票,其本人也存在相应的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光大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能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中奖询价信息,应承担较大过错,而林某中基于对光大证券营业部的合理信赖,其自身过错较小,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林某中的合理损失70%由光大证券营业部承担,30%由林某中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经纪商承担70%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股票损失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市后股价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即便林某忠成功认购了全部中签股份,也很难确定何时、以何种价格卖出。根据林某忠本人的供述,其最迟在思瑞普上市首日便知道自己中签,但因预留资金不足而未能成功认购498股。此时,如果林某忠认为此后思瑞普股价可能上涨,则可以在思瑞普上市首日买入股票,以防止损失扩大。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林某忠的合理股票损失为上市首日买入思瑞普498股所需最高金额0.34元(255.33元/股×498元)与认购思瑞普498股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间的差额,即69530.76元。林某忠关于其因上市交易首日后股价上涨而遭受损失的主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属于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虽然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林某忠申购中奖后向其提供了错误的中奖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光大证券营业部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构成欺诈,因此林某忠要求双倍赔偿股票损失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林某在调解过程中支出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属于其合理损失,予以支持。但林某患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林某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其中光大营业部应酌情承担70%,即50071.53元。
二审中,争议焦点为:1、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林某中未中奖行为与林某中未能成功买入498股涉案股票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林某中本人对其未能成功买入上述股票是否存在过错;2、林某中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证券法》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案由也应当界定为证券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不当认定,法院予以纠正。但林某忠、光大证券营业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正确。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