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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中签通知被指造假,股民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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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奖短期通知

光大证券成交量被指“造假”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7月,山东威海57岁的股民林荣忠在光大证券威海海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一个普通账户和一个信用账户。

2020年9月10日,林荣忠收到光大营业部的中奖通知短信,告知其申购的思瑞普股票中奖。为确认短信信息的真实性,林荣忠致电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询问中奖信息的真实性。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并未中奖,短信信息为虚假。

2020年9月21日,林荣忠再次收到思瑞普股票上市的短信通知,林荣忠股票账户里又多了2股。此时林荣忠才发现自己真的中签了,但因为账户里没有足够的资金,所以只成功认购了2股。此时,思瑞普股票已经上市,无法认购。

林荣忠认为,自己曾三次致电光大营业部询问短信信息的真实性,而光大营业部均告诉他未中签,导致其未能成功认购498股。按照其后来在2021年11月11日以819.99元/股的价格卖出自己认购的两股思瑞普股票计算,林荣忠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在35万元以上。

期间,林荣忠与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多次沟通,但未能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

2021年1月22日,林荣忠向光大证券北京总部投诉,并多次向证监会投诉该问题。2021年2月23日,证监会派出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山东调解站人员对其调解,但调解不成。

林荣忠称,因光大营业部出现问题,导致林荣忠无法认购中标股票,给林荣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因此患上抑郁症,需长期服药治疗,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解。

请求判令光大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共计83万余元。

02

光大证券辩称

没有法律义务通知新股获胜者

在一审判决中,光大营业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第一,光大营业部无法定义务通知林荣忠认购新股成功。2020年7月,林荣忠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资金账户为,并书面签署了《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买方自守承诺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同月,林荣忠通过现场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并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客户声明及承诺书(个人)》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明确了光大营业部承担的代理义务,包括接收和执行甲方(客户)合法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证券结算等,但并未约定新股认购成功的付款通知。上述协议均由林荣忠本人阅读并签署,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没有法律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光大营业部本着服务客户的精神,仍然向林荣忠发出了通知信息。

其次,林荣忠未尽到对其资金账户内的金额是否足以足额支付股票申购资金的注意义务。思瑞普微电子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普公司)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中告知投资者应主动表达申购意向,并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9月11日(T+2)新股申购中标后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并在2020年9月11日(T+2)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主承销商的《网下首轮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中标结果。此外,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提醒林荣忠检查客户账户内的各项交易及资金记录。 对于新股认购与中签,林荣忠在获取思锐普认购信息时,相关公告中已明确,林荣忠作为资金账户管理人及所有人,认购股份后须关注认购结果并及时缴款。即便林荣忠未通过发行公告所列官方渠道查询是否中签,也可通过登录交易软件及相关互联网渠道进行查询。

第三,关于林荣忠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咨询新股抽签事宜。因原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的资金账号独立,完全不同。林荣忠在信用账户认购新股,如果林荣忠不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提供准确的资金账户信息,该工作人员也无法向其提供准确的抽签信息。此外,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代理协议》约定:“乙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查询其所有证券交易情况、资金与证券对账,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林荣忠通过拨打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手机获取的相关信息,仅供林荣忠参考。 林荣忠不能以信息有误为由,向光大营业部索赔。

第四,林荣忠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林荣忠主张的损失是其未能足额缴纳中标新股资金造成的,与光大营业部无关,与光大营业部是否告知其中标无因果关系,且林荣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失。

庭审中,光大营业部提供了光大证券金色阳光APP交易软件的操作截图新股中签,截图记录了通过APP一键增发功能可以查配号、查中奖号、代付等操作,证明林荣忠中奖后,可以登录光大证券金色阳光APP交易软件查看申购配号、是否中奖。

林荣忠作证称,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知晓有这样的功能。在光大支行开立证券账户前,其曾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申购新股。其他证券公司除发短信通知中奖者中奖股份外,还通过电话通知,其并不知晓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了解新股中奖情况。

据该案关键人物光大银行柜员秦鹏伟介绍,其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在光大银行营业部担任柜员,现已辞职。

2020年9月10日,客户林荣忠先生通过光大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为思瑞普中奖,该客户手机收到中奖信息后,当天拨打光大营业部柜员秦鹏伟手机号码询问中奖情况,由于秦鹏伟刚入职,只知道到集中柜台查询,查询后并无中奖记录,并如实告知客户未中奖。

2020年9月16日,林荣忠查看持仓情况,发现自己已认购2股该股票,得知自己中奖了,于是再次微信语音致电柜员秦鹏伟,咨询其他人后得知信贷柜台可以查询中奖记录,查过后得知客户中奖但尚未付款,他立即告知客户并道歉,并第一时间通知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安抚客户,并告知将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这期间,光大营业部总经理姜超与柜员秦鹏伟商量解决办法。光大营业部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股票上市当天,林荣忠按当天开盘时价向客户买入500股中标股票(思瑞普),上市当天再按市价买回中标股票,中间的差价由柜员秦鹏伟承担。

按照思瑞普上市当天的开盘价250元计算,光大控股需承担12.5万元。

林荣忠当时同意了这个方案,但上市第一天,林荣忠却拒绝了光大营业部提出的方案,因为他担心当天买入之后股价下跌,自己卖不出去,并要求按照股票一年内最高价赔偿其500股中签股的本金及利息。

随后营业部与林荣忠多次电话调解,但林荣忠还是要求公司高管与其通话协商解决此事,要求公司补偿其500股中签股份,并按照一年内新股最高价赔偿其本金及利息。

按照林荣忠提出的补偿方案,一年内最高价为717.39元,若按照这个价格补偿,光大证券将需支付约36万元。

03

法院判决:

按上市首日最高价补偿

法院的最终判决是什么?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林荣忠合理的股票损失为上市首日买入498股斯瑞普所需最高金额69530.76元(255.33元/股×498元)与认购498股斯瑞普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间的差额。

林荣忠主张因上市首日后股价上涨而产生的损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属于其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林荣忠申购中奖后向其提供了错误的中奖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光大营业部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林荣忠要求双倍赔偿股票损失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发生后,相关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林荣忠在酒店内租用了会议场地供双方使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场地租赁费用,并提供了相应发票证明该费用的实际支出,因此林荣忠主张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为其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不必然导致林荣忠患病,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林荣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林荣忠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其中70%,即50071.53元,按照本院酌情决定由光??大营业部承担。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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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中签通知被指造假,股民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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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短期通知

光大证券成交量被指“造假”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7月,山东威海57岁的股民林荣忠在光大证券威海海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一个普通账户和一个信用账户。

2020年9月10日,林荣忠收到光大营业部的中奖通知短信,告知其申购的思瑞普股票中奖。为确认短信信息的真实性,林荣忠致电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询问中奖信息的真实性。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并未中奖,短信信息为虚假。

2020年9月21日,林荣忠再次收到思瑞普股票上市的短信通知,林荣忠股票账户里又多了2股。此时林荣忠才发现自己真的中签了,但因为账户里没有足够的资金,所以只成功认购了2股。此时,思瑞普股票已经上市,无法认购。

林荣忠认为,自己曾三次致电光大营业部询问短信信息的真实性,而光大营业部均告诉他未中签,导致其未能成功认购498股。按照其后来在2021年11月11日以819.99元/股的价格卖出自己认购的两股思瑞普股票计算,林荣忠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在35万元以上。

期间,林荣忠与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多次沟通,但未能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

2021年1月22日,林荣忠向光大证券北京总部投诉,并多次向证监会投诉该问题。2021年2月23日,证监会派出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山东调解站人员对其调解,但调解不成。

林荣忠称,因光大营业部出现问题,导致林荣忠无法认购中标股票,给林荣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因此患上抑郁症,需长期服药治疗,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解。

请求判令光大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共计83万余元。

02

光大证券辩称

没有法律义务通知新股获胜者

在一审判决中,光大营业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第一,光大营业部无法定义务通知林荣忠认购新股成功。2020年7月,林荣忠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资金账户为,并书面签署了《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买方自守承诺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同月,林荣忠通过现场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并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客户声明及承诺书(个人)》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明确了光大营业部承担的代理义务,包括接收和执行甲方(客户)合法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证券结算等,但并未约定新股认购成功的付款通知。上述协议均由林荣忠本人阅读并签署,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没有法律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光大营业部本着服务客户的精神,仍然向林荣忠发出了通知信息。

其次,林荣忠未尽到对其资金账户内的金额是否足以足额支付股票申购资金的注意义务。思瑞普微电子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普公司)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中告知投资者应主动表达申购意向,并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9月11日(T+2)新股申购中标后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并在2020年9月11日(T+2)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主承销商的《网下首轮配售结果及网上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中标结果。此外,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提醒林荣忠检查客户账户内的各项交易及资金记录。 对于新股认购与中签,林荣忠在获取思锐普认购信息时,相关公告中已明确,林荣忠作为资金账户管理人及所有人,认购股份后须关注认购结果并及时缴款。即便林荣忠未通过发行公告所列官方渠道查询是否中签,也可通过登录交易软件及相关互联网渠道进行查询。

第三,关于林荣忠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咨询新股抽签事宜。因原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的资金账号独立,完全不同。林荣忠在信用账户认购新股,如果林荣忠不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提供准确的资金账户信息,该工作人员也无法向其提供准确的抽签信息。此外,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代理协议》约定:“乙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查询其所有证券交易情况、资金与证券对账,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林荣忠通过拨打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手机获取的相关信息,仅供林荣忠参考。 林荣忠不能以信息有误为由,向光大营业部索赔。

第四,林荣忠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林荣忠主张的损失是其未能足额缴纳中标新股资金造成的,与光大营业部无关,与光大营业部是否告知其中标无因果关系,且林荣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失。

庭审中,光大营业部提供了光大证券金色阳光APP交易软件的操作截图新股中签,截图记录了通过APP一键增发功能可以查配号、查中奖号、代付等操作,证明林荣忠中奖后,可以登录光大证券金色阳光APP交易软件查看申购配号、是否中奖。

林荣忠作证称,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知晓有这样的功能。在光大支行开立证券账户前,其曾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申购新股。其他证券公司除发短信通知中奖者中奖股份外,还通过电话通知,其并不知晓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了解新股中奖情况。

据该案关键人物光大银行柜员秦鹏伟介绍,其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在光大银行营业部担任柜员,现已辞职。

2020年9月10日,客户林荣忠先生通过光大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为思瑞普中奖,该客户手机收到中奖信息后,当天拨打光大营业部柜员秦鹏伟手机号码询问中奖情况,由于秦鹏伟刚入职,只知道到集中柜台查询,查询后并无中奖记录,并如实告知客户未中奖。

2020年9月16日,林荣忠查看持仓情况,发现自己已认购2股该股票,得知自己中奖了,于是再次微信语音致电柜员秦鹏伟,咨询其他人后得知信贷柜台可以查询中奖记录,查过后得知客户中奖但尚未付款,他立即告知客户并道歉,并第一时间通知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安抚客户,并告知将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这期间,光大营业部总经理姜超与柜员秦鹏伟商量解决办法。光大营业部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股票上市当天,林荣忠按当天开盘时价向客户买入500股中标股票(思瑞普),上市当天再按市价买回中标股票,中间的差价由柜员秦鹏伟承担。

按照思瑞普上市当天的开盘价250元计算,光大控股需承担12.5万元。

林荣忠当时同意了这个方案,但上市第一天,林荣忠却拒绝了光大营业部提出的方案,因为他担心当天买入之后股价下跌,自己卖不出去,并要求按照股票一年内最高价赔偿其500股中签股的本金及利息。

随后营业部与林荣忠多次电话调解,但林荣忠还是要求公司高管与其通话协商解决此事,要求公司补偿其500股中签股份,并按照一年内新股最高价赔偿其本金及利息。

按照林荣忠提出的补偿方案,一年内最高价为717.39元,若按照这个价格补偿,光大证券将需支付约36万元。

03

法院判决:

按上市首日最高价补偿

法院的最终判决是什么?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林荣忠合理的股票损失为上市首日买入498股斯瑞普所需最高金额69530.76元(255.33元/股×498元)与认购498股斯瑞普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间的差额。

林荣忠主张因上市首日后股价上涨而产生的损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属于其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林荣忠申购中奖后向其提供了错误的中奖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光大营业部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林荣忠要求双倍赔偿股票损失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发生后,相关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林荣忠在酒店内租用了会议场地供双方使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场地租赁费用,并提供了相应发票证明该费用的实际支出,因此林荣忠主张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为其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不必然导致林荣忠患病,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林荣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林荣忠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其中70%,即50071.53元,按照本院酌情决定由光??大营业部承担。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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