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公司称间接费、利润、劳保统筹费计入工程造价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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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公司称,一、二审判决将间接费用、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劳保统筹费)计入工程造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张波、曹涛二人虽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并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不可能发生企业管理费用,也不可能发生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因此间接费用不应计入已完工工程造价。其次,工程造价中的利润应为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合法可得的利润,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收入。如果合同无效,该部分合法权益无法计算,应当予以没收。第三,拨付建设工程劳保基金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建筑企业。
本案中,虽然古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王喜德,但古城公司派专人负责并执行招投标活动、工程款收付、施工期工程检验、工程资料编制、归集、转交等工作,并实际支付了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等费用,应为劳动保险金的合法领取人和受益人,而张波、曹涛二人明显不具备享受劳动保险金拨付的资格。二审判决将应拨付给古城公司的劳动保险金计入张波、曹涛二人已完工工程款中,并要求古城公司收到后支付,系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中是否应包括间接费用、利润、劳动保险基金等问题,中安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城公司与王喜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王喜德与张波、曹涛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由于案涉工程已交付中安公司使用劳动保险基金,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方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张波、曹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将间接费用和利润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妥。劳保基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给劳保基金统筹管理部门,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因此,劳保基金也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二审判决将其计入工程价款,判令古城公司向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支付并支付给张波、曹涛,并无不妥。古城公司承包本案工程后,将整个工程进行分包,并未实际实施本案工程,其主张应享受本案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分析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3年3月21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项目构成表》(建标(2013)44号)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项目按成本构成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用和税金。其中,费用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或者由省级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计算缴纳的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⑤工伤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列而未列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最高法院》 承包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是否应包括社保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