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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 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完整、真实、准确且有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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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向

所提交的文件及声明、说明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均属有效。

上述签名及印章均属真实,且所有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提交

本公司披露。

会议应当对会议参加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见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事实、情况不属于本法律意见的范畴。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股东大会见证之用。

未经本院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会议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律师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二)2024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公共网站上发布了如下公告:

司法信息公开媒体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005)。会议通知载明

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召开情况

登记方式、股权登记日期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

2019 年 1 月 19 日 09:15 至 15:00 之间的任何时间。

经核实,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14:50在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厦举行。

会议在新泰路22号盈泰财富广场4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尚多旭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2024年1月12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盘时供销大集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本公司所有普通股股东均为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公司股东。

经核实,公司总股本 19,163,777,335 股,有表决权股份 9,131,946,905 股。

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具体为:(1)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未公开

本次股份发行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旅盛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宣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放弃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权利。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股东已放弃表决权。

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了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约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将受到限制。

放弃相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详情请参阅公司2016年2月2日的股票发行公告。

公司已于2023年4月收到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法院认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履约义务

该承诺的补偿请求权对应的债务偿还资源,不再享有放弃表决权和取得红利分配权的权利。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延边新合作连锁集团有限公司除外)

超市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其持有的应补偿股份

公司原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涉及放弃投票权及获得股份分配的权利,共计29,757,298股。

2023年5月18日,本公司39,350,778股股份过户至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该部分股份尚有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

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根据《市政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中铁信托有限公司仍需遵守原股东会作出的相关决定。

(三)供销集团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协助

大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24家子公司重组计划执行临时账户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该账户持有公司股票7,947,002,279股,尚未行权目标股份。

相应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

经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及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我们的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资质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并经本公司确认的信息,在网络投票时

期内,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股东1,661人,代表股份1,202,375,7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4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6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的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实。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线上出席人数共计1,659人,其中:

有表决权股份1,203,179,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784%,有表决权股份1,203,179,432股。

占该数字的13.1755%。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2

证人律师出席并旁听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及观察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公司已全面、完整地披露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关于与产业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引进外商投资事宜的公告

关于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3、

董事会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具体议案如下:

向下:

序号 提案名称

有关事项的建议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关联股东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提议者应当弃权投票。

经核查,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的议案,不存在

股东大会对未列入股东大会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况;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召开。

这些提案以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联股东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出席本次会议。

以上议案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宣布了现场会议的投票结果。

2. 网络投票与投票

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布、投票方式、投票结果的统计均合法。

高效的。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告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

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股东、一致行动人之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本次会议设有投票表

提案名称 同意(股)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反对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弃权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投票股份总数 结果

总投票股份 (股) 总投票股份 (股) 总投票股份

数字的比例 数字的比例 数字的比例

投资协议提案

董事会负责产业引进

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有关事项的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这次会议规模很小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提案名称 股东拥有表决权

(股)少数股东有投票权少数股东有投票权(股)少数股东有投票权

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203,179,432 1,199,886,132 99.7263% 3,275,700 0.2723% 17,600 0.0015%

运动

董事会将被授权

引入产业投资者及 1,203,179,432 1,199,736,432 99.7138% 3,415,400 0.2839% 27,600 0.0023%

金融投资者相关事宜

合适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核实上述事项后,认为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表决方式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事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为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签名页,无文字)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彦锋、田晖

(签名):

2024 年 1 月 19 日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供销大集 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完整、真实、准确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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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 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完整、真实、准确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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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的文件及声明、说明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均属有效。

上述签名及印章均属真实,且所有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提交

本公司披露。

会议应当对会议参加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见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事实、情况不属于本法律意见的范畴。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股东大会见证之用。

未经本院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会议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律师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二)2024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公共网站上发布了如下公告:

司法信息公开媒体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005)。会议通知载明

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召开情况

登记方式、股权登记日期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

2019 年 1 月 19 日 09:15 至 15:00 之间的任何时间。

经核实,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14:50在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厦举行。

会议在新泰路22号盈泰财富广场4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尚多旭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2024年1月12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盘时供销大集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本公司所有普通股股东均为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公司股东。

经核实,公司总股本 19,163,777,335 股,有表决权股份 9,131,946,905 股。

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具体为:(1)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未公开

本次股份发行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旅盛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宣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放弃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权利。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股东已放弃表决权。

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了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约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将受到限制。

放弃相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详情请参阅公司2016年2月2日的股票发行公告。

公司已于2023年4月收到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法院认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履约义务

该承诺的补偿请求权对应的债务偿还资源,不再享有放弃表决权和取得红利分配权的权利。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延边新合作连锁集团有限公司除外)

超市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其持有的应补偿股份

公司原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涉及放弃投票权及获得股份分配的权利,共计29,757,298股。

2023年5月18日,本公司39,350,778股股份过户至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该部分股份尚有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

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根据《市政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中铁信托有限公司仍需遵守原股东会作出的相关决定。

(三)供销集团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协助

大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24家子公司重组计划执行临时账户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该账户持有公司股票7,947,002,279股,尚未行权目标股份。

相应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

经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及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我们的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资质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并经本公司确认的信息,在网络投票时

期内,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股东1,661人,代表股份1,202,375,7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4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6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的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实。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线上出席人数共计1,659人,其中:

有表决权股份1,203,179,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784%,有表决权股份1,203,179,432股。

占该数字的13.1755%。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2

证人律师出席并旁听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及观察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公司已全面、完整地披露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关于与产业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引进外商投资事宜的公告

关于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3、

董事会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具体议案如下:

向下:

序号 提案名称

有关事项的建议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关联股东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提议者应当弃权投票。

经核查,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的议案,不存在

股东大会对未列入股东大会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况;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召开。

这些提案以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联股东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出席本次会议。

以上议案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宣布了现场会议的投票结果。

2. 网络投票与投票

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布、投票方式、投票结果的统计均合法。

高效的。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告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

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股东、一致行动人之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本次会议设有投票表

提案名称 同意(股)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反对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弃权 占本次会议的百分比

投票股份总数 结果

总投票股份 (股) 总投票股份 (股) 总投票股份

数字的比例 数字的比例 数字的比例

投资协议提案

董事会负责产业引进

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有关事项的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这次会议规模很小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提案名称 股东拥有表决权

(股)少数股东有投票权少数股东有投票权(股)少数股东有投票权

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203,179,432 1,199,886,132 99.7263% 3,275,700 0.2723% 17,600 0.0015%

运动

董事会将被授权

引入产业投资者及 1,203,179,432 1,199,736,432 99.7138% 3,415,400 0.2839% 27,600 0.0023%

金融投资者相关事宜

合适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核实上述事项后,认为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表决方式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事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为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签名页,无文字)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彦锋、田晖

(签名):

202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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