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津贵所发布声明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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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在官网发布关于“近日,我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的声明,声明称:“该判决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始终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发布声明的前一天,一篇题为《首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因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获刑》的报道引发了业内热议。报道写道: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判决涉案交易全部无效,并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所谓现货延期交割交易模式,本质为非法期货交易,涉案192笔交易并未涉及白银实物交割或延期实物交割,全部为套期保值直接平仓,实际交易并非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其中一笔交易涉及量达15手之多(每手15公斤),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看,涉案交易是以会员与投资者一对一对赌的形式进行的,但从天津桂交所130余家会员企业角度看,集中了大量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的场外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
此报道一出,引发业界大讨论。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讯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网,判决吸收了同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充分回应了金桂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自媒体路透社刊文称:“金桂律师事务所因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获罪,或将引发连锁反应!”
但据期货日报记者调查,与本案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关于刘晓红与天津镁业贵金属有限公司、天津镁业贵金属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陈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再审裁定》((2015)民申2989号)中已明确认定,涉案交易业务(贵金属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本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供参考和跟进。
目前,天津桂交所正在准备提起上诉,至于后续事态如何发展,期货日报记者将继续密切关注并报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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