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四十年发展历程:规模壮大、创新涌现、重要性凸显
wujiai
|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步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发行长期国债和基础设施长期债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债券市场正进入重大战略机遇期。
自2016年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债券研究发展中心组织编撰并每年修订《中国债券市场概览》,介绍中国债券市场的最新发展成果和现状,旨在为海内外有意投资、参与和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人士铺路搭桥。债券市场立足新的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1版)》能帮助各方就如何更好地建设我国债券市场形成有益思考,推动债券市场实现更加安全、更加透明、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
由于编者知识水平有限,掌握的信息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本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各界批评指正和咨询建议。
基本市场信息
债券类型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品种基本齐全、产品结构比较合理、信用水平不断提高的债券市场。
一
根据发行机构
1. 政府债券
1、国债。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信用等级最高。由财政部负责发行,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其中记账式国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发行,一般由中央结算公司管理。目前贴现国债有91天、182天、273天三种期限,附息国债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50年2种期限。
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储蓄国债(电子式)由中央清算公司托管。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一般由中央结算公司管理。目前有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等品种。2019年起,地方政府债券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二)央行票据
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也有最长为3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由中央清算公司保管。
(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一般情况下,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都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并主要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铁路债券。发行人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发行。
2、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四)金融债券
一般而言,金融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并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政策性金融债加大创新力度,推出专项扶贫金融债、“债券通”绿色金融债等品种,试点灵活招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已在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已在柜台常规发行。
2、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债券类型包括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券、三农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次级资本工具、永续资本债券。
3、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人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金融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
(五)企业信用类债券
1.公司债券。发行人为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后发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公司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3公司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向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管理。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牵头人组织,发债主体为多家中小企业集合的企业债券,各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承担责任,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一收付。期限一般为3-5年。
项目收益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人为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建设,本息偿还资金全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营业收入。
可续期债券。指无固定期限、附有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具有混合资本属性的公司债券。
专项企业债券。专项企业债券是针对重点行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已发行的债券类型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专项债券、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社会产业专项债券、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发行,发行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上海清算所登记管理。
3、公司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境内上市公司,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管理。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为境内中小微企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
(六)资产支持证券
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在因信托承诺而取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信托财产)的限度内,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由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为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计划形式发行,基础资产为除债权资产、催收权等以外的其他资产,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七)熊猫债
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包括主权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二
按付息方式
1.零息债券。以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到期一次按票面金额偿付,期限为1年以上。
2.折价债券。以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到期一次按票面金额偿付,期限不超过1年。
3.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时注明票面利率、付息频率、付息日等要素。按约定利率定期付息,到期偿还最后一笔利息及本金。
4、浮动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利率为短期货币市场参考指标,为债券基准利率加上利差(由发行人通过招标或簿记方式确定)。在还款期间,基准利率可能发生变化,但基本利差保持不变。
5、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于发行时公布。到期前不支付利息。所有利息均累积至到期日,与本金一起支付。
三
按货币
1、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债券包括境内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占据中国债券市场的绝大部分。
2. 外币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境内机构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目前,境内美元债券发行量较少,且大部分由中央清算公司托管。
3、SDR债券。以特别提款权(SDR)计价的债券。2016年8月,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了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以人民币存款的SDR债券。未来预计将有更多中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发行。
四
其他
1、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证券,所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领域,绿色债券分为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海洋经济的蓝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实现碳减排目标的碳中和债券等。2021年中国债券网,境内主体发行“绿色投资”5类债券约13289亿元。其中,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约6041亿元,包括境内贴标绿色债券5592亿元,境外贴标绿色债券449亿元;非贴标绿色债券规模7248亿元。截至2021年末,我国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1.7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
2. 社会效益债券。社会效益债券是将募集资金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具有目的性的债券,重点是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社会问题。2016年,中国首只社会效益债券——山东省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益债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成立,募集资金5亿元人民币用于地方扶贫工作。
3、疫情防控债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政策,资本市场也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债券也应运而生。具体品种包括专项抗疫债券,以及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或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募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等。
4. ESG主题债券。近年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ESG主题债券应运而生,即募集资金投资于ESG相关领域的债券。ESG主题债券主要包括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ESG债券市场的发展以绿色债券为主,其他类型债券也在积极探索中,增长强劲。
表2-1 债券品种、发行场所及定价基准的创新演进
债券市场参与者
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参与者层次日趋多元,为债券市场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
一
债券现货市场参与者
1.发行人。经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具备发行资格的债券募集人,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发行债券,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央行、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法人、国际开发机构等。
2.承销商。指指导、协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参与债券发行竞标或认购、在发行期内向其他结算成员(及分销认购人)分销所承销的债券、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牵头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监督债券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由依法取得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
3.做市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做市商按照有关要求连续对做市债券的买、卖双边价格进行报价,并依据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79家综合性会员。
4、货币经纪公司。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向金融机构间推广融资、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向其收取佣金。它们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经纪业务前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目前,我国共有五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是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中诚宝捷斯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新塘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5.结算代理人。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结算代理人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结算代理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为委托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代为办理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业务。
6、境内投资者:商业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类型,符合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类型的投资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登记注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须向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各类社会投资者均可参与。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其他在华上市银行均可参与交易所债券竞价交易。6商业银行场外债券业务参与者需在开办机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开办机构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合适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场外市场投资者主要为个人和中小机构。
另外,直接投资者是指非承销团成员,但具备一定资质,可直接参与公司债券认购/可通过招标系统直接参与公司债券竞价的投资者。直接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公司债券的簿记备案/招标发行。
(七)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清算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也可根据套期保值需要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及参加银行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确定银行间市场投资规模,投资金额不受限制。
二
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
1. 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
交易前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投资者为合格自然人、一般法人客户和特殊法人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另外,根据2020年2月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投资者需通过中金所会员在中金所注册开立账户。国债期货在中金所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交割,中央结算公司持有的债券可作为保证金。
2. 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
场外债券衍生品的交易登记及辅助报价前台为外汇交易中心,投资者需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方可进行交易。场外债券衍生品根据不同债券品种在中央清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进行结算交割。
笔记:
1.不包括银行间存款证。
2.主要期限的记账式国债可以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发〔2020〕298号)。
4、2010年之前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均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5.“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标准》三项绿色债券标准之一的债券,且投资于绿色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占募集资金比重不低于绿色债券标签要求的债券。
6.2019年8月,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现货债券竞价交易,进一步放宽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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