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的背后真相
wujiai
|——利用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
被告为云南天浩稀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浩稀贵金属公司)。
被告人单九良,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其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身份予以隐去。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久良与监事郭锋、王彪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稀有金属交易融资、货物贸易名义,推销“信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固定收益,诱导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云南天浩稀有金属公司等4家公司和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帮助其吸收公众资金。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余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导致338余亿元无法偿还。 此外,单九良、杨国宏在昆明泛亚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单独或者合伙侵占公司财物。
二、判决
该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昆明泛亚公司等5家公司、被告人单久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久良、杨国宏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昆明泛亚公司罚金10亿元,云南天浩珍稀宝石公司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5亿元、5000万元、500万元; 单九良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千万元,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按比例返还集资参加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还,按原规定返还集资参加人。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交易融资及货物”的名义,大力推广“委托交割及委托申报”“委托代收代付”业务,将其打造成准金融交易机构,并勾结部分金属产销主体,制造虚假资金需求,在泛亚交易平台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借助大型网络媒体、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银行柜台展示等方式,将其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意进出的准金融理财产品,诱导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达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以合法经营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