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 4 家单位及 21 名被告人非法吸存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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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久良及其监事郭峰、王彪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稀有金属交易融资、货物贸易名义,推销“委托交割委托申报”“委托代收代付”业务,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固定收益,诱导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云南天浩稀有金属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协助其吸收公众资金。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宏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追缴涉案资产,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产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对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返还优先于罚款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宏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募捐活动参加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120余人旁听了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