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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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金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基金同时转移。参保人经单位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转入企业的投保地;参保人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人事关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余总额进行转出;单位缴费部分按改革后参保人员每年实际缴费工资的12%累计进行转出。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出。
跨统筹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指标按照其退休时职务等级(技术职称)对应待遇享受地视同缴费指标标准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参保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确定。
文/记者 谢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