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东股份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将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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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号[2017]5-1至6、5-8至9)
转载自:巨潮资讯(??安徽信利财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安徽信利财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完毕,拟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拟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公司。
经查,安徽信利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 太阳城金融2015年年报夸大收入和利润
新利财务,原名为安徽省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水泥)。新利财务2015年年报中,将安徽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河)的债权资产质量记为正常,计提0.5%的减值准备。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1条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项“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违约或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等”,以及新利财务企业会计政策的规定,当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且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时,该笔债权应记为次级债权,计提20%的减值准备。 因此,新利财务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少计东方金河项目债权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千元,虚增2015年度利润30,225千元。
2015年12月巢东股份,新利财务将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从淮南荣盛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盛”)收到的2014年度利息22,323,287.68元及2015年1-4月(原朝东股份收购德润租赁等资产前)13,200,000元(第三方支付)计入当期收益,从而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35,523,287.68元。
综上,太阳城金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新利财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016年,新利财务控股股东安徽新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投资)分别向王伟、安徽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兴达金属有限公司、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现已更名为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提供资金,购买新利财务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善小额贷款)、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担保)、德润租赁、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财务)相关债权,后由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回购。本公司以略高于原价的价格向新利投资旗下全资子公司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除转让给新华阳光的债权外,该部分债权尚未回购),相关债权转让交易合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10,119,845.12 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关联关系判断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融创中国通过第三方方式向控股股东子公司转移相关债务,隐瞒关联交易,逃避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融创中国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债务。
该报告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三、新利财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租赁为东方金河项目债务的实际权利人,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以安徽徽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东方金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费用共计195,269,183元。该诉讼金额占上市公司新利财务最近一年(2014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222,277,749.84元的15.98%,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1.1.1条关于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 但信利财务未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上述重大诉讼,构成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四、融创中国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内容不准确
新利财务(原朝东控股)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在交易标的第四节披露“报告期内,(注:德润租赁)正常向客户收取租金、利息及服务费”。这与淮南荣盛于2014年6月停止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原朝东控股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合计欠息35,523,287,68元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上,我局认为,苏宁金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诉讼,在2015年主要资产报告中进行虚假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于新利财务的违法行为,新利财务董事长许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利、副总经理钟刚为直接责任监事;独立董事陈茂六、王嘉斌为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苏宁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对许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孟庆利、钟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茂六、王嘉斌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新利财务、许立新、荣学堂、桂晓斌、钟刚、孟庆利、陈茂六、王嘉斌对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其中,新利财务、许立新、荣学堂、桂晓斌、钟刚、孟庆利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查证属实的,予以采纳。如果你方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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