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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认定情形解读 - 律师详细回复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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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 职工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职工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发给职工16个月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劳动者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劳动者工资的60%,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支付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经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职工养老保险能退吗,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评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残疾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七级残疾,支付13个月职工工资,八级残疾,支付11个月职工工资,九级残疾,支付9个月职工工资,十级残疾,支付7个月职工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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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 职工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职工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发给职工16个月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劳动者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劳动者工资的60%,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支付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经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职工养老保险能退吗,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评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残疾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七级残疾,支付13个月职工工资,八级残疾,支付11个月职工工资,九级残疾,支付9个月职工工资,十级残疾,支付7个月职工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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